民事上诉审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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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民事上诉审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研究学 院: 民商法律学院专 业:姓 名:指导老师:法 学伍英泽学 号:职 称:161501101079李振华副教授中国珠海二二一 年 五 月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民事上诉审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民事上诉审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研究摘 要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人在上诉法院所遭受的不利判决,不得超过原审判决即驳回全
2、部诉讼请求。作为一个约束上诉法院法官审判权的原则,不仅能体现对当事人地位的尊重,还能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与法官的裁判权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可以对建立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机制起着良好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并没有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法官无法直接援引该原则进行自由心证,导致法官的审判标准不一致,长期以来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本文以此出发,分成四个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先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进行解释和说明,并且分析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之间的体现,之后把上诉共通原则和附带上诉制度进行总结归纳。通过研究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制度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建设,总结两大法系的立法思路和可取之
3、处。从而对是否构建我国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学术观点进行展开说明,综合实务上出现的问题,对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提出自己的意见。关键词:禁止不利益变更、上诉、附带上诉、审判权、处分权英文题目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disadvantageous change prohibition refers to that only when one party appeals, the appellants disadvantageous judgment in the court of appeal shall not exceed the original judgment
4、to reject all claims. In most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non-benefit change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equipped with relevant systems. In practice, Anglo-American law countries also contain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non-benefit change. As a principle that constrains the judic
5、ial power of the appellate court, it can not only reflect the respect for the status of the parties, but als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and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judges. More importantly, it can play a good role in establishing a fair and just judicial trial mech
6、anism. However, since China has not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non-benefit alteration, the judge cannot directly invoke the principle for free evidence, which leads to the inconsistent trial standards of the judge and damages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for a long time. Therefore, this pa
7、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aspects to elaborate its own point of view:First of all, it explains and explains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non interest change, and analyzes the embodiment of the principle betwee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nd then summarizes the p
8、rinciple of common appeal and the system of incidental appeal. By study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the change of non interest in the legislative system of the civil law system and the common law system,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legislative ideas and advantages of the two le
9、gal systems. Therefore, it will explain whether to construct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the change of non interest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its own opin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the change of non interest.Keywords: A Prohibition of Adverse Alteration Principle,appe
10、al,incidental appeal,jurisdiction,right of disposing目 录一、引言6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述6(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内涵界定6(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与相关原则的比较8三、大陆与英美法系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8(一)大陆法系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内容9(二)英美法系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内容10(三)对我国的启示11四、是否构建我国禁止不利益变更的争论及相关案例评析12(一)我国理论上对是否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制度的争论12(二)对相关经典案例的评析13五、确定我国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构想14(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现
11、行民诉立法与实务中的命运14(二)完全确立我国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思路15六、结语16七、参考文献17一、引言作为各方面突飞猛进的第三强国,我们不能只关注经济的发展,法治对实现社会和谐、政治稳定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治的关键是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往,人们往往把眼光聚焦在实质的正义上,而忽视了程序的正义。如今随着观念的改变,程序的正义也愈发重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法治建设良好与否的关键。法律不光是法官最终的裁判,而更多的是诉讼程序的进行。随着近年来的郑州“电梯吸烟劝阻案”的曝光引来社会群众和法学界的关注,人们在为二审判决欢呼的同时,法学界也一片哗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
12、有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规定,而实务中法官的裁判文书却出现直接引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情况,这不得不让人深思我国理论和实务是否脱节了。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德国、法国、日本等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都都已建立,并且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配套制度也比较完善。但由于法律体系不一样,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并没有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进行专门的规定,理论上也没有明确得指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没有申请就没有救济”的诉讼观念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不谋合。由于我国在法制近现代过程中长期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使得我国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由于我国没有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作具
13、体的规定,因此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引起各界的热议。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概述(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内涵界定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中诉讼法理论上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了有该项原则。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对该项原则
14、也进行深入的探讨。而在行政诉讼法领域内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发展成独特的民事上诉审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随着民事诉讼法的发展,部分学者也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加以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在上诉审中,在相对人也就是上诉人没有请求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通过上诉、附带上诉的方式)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原则上不得将原判决对上诉人为不利益之变更” 廖中洪: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若干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第161页。有的学者则认为“在拘束上诉审法
15、院为判决时,除被上诉人有提起独立上诉或附带上诉外,不得对上诉人作更不利原判决之判决” 黄国昌:新民事诉讼法连载第二讲:第二审上诉(下),月旦法学教室,2010年第97期,第40页。上述两种观点虽然表述不一样,但是其蕴含的基本思路是一样的。总体来说,民事诉讼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审双方当事人的一方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对上诉的一方作出比一审判决更加不利的判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单来说,就是在二审中上诉人受到的不利判决结果不能大于一审的判决,也就是说二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最不利判决是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因此即便是上诉法院发现原判决在事实认
16、定和法律适用上的确存在错误,但如果当事人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或者上诉,除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二审法院不能主动的进行变更,同时也符合了处分原则的要求。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向李四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归还自己借给他的十万元。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作出判决为李四应归还给张三一万元。张三对此表示异议,并且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李四没有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两者之间无借贷关系,李四对张三并无债务,无需还钱。这时张三提出上诉并经过了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张三的判决,但是该判决与一审判决相比较,显然让张三的可得利益从一万元变成没有。显而易见,这个例子的二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上诉审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
17、则,让张三本可得的一万元变成了没有,同时也侵犯了张三的处分权。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具体定位在目前看来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只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原则 唐明路、唐明晓:论民事上诉制度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法律适用,2010年,第24页。,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它是民事诉讼里的一项基本原则 江任海、旷佩虎:论民事上诉制度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及其公正与效率价值,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79页。我对此持不同的意见。我认为无论是把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还是作为一种程序性的原则都是不妥当的。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
18、,第40页。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诉讼活动的,比如平等原则、处分原则等。显然而易见,民事上诉审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只存在于上诉二审审理程序中,在一审程序中无法被适用,因此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被认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不合理。而认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的原则,忽视了一个问题,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对二审法院判决范围的限制,不是每一个二审案件都适用该项原则。简单来说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更像是一个警示性的原则,像是二审判决的一种底线,提醒所有的二审法官都不能超过二审审理的范围进行判决审理。裁判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如果突破了审理范围,那就会对侵害了当事人
19、的权益。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注重于对法官裁判拘束,从处分权出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处分权益。因此把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当作是一种程序性的原则也是不够合适的。综上所述,我认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更加偏向于是约束二审法院法官审判权力的一种裁判原则。(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与相关原则的比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个类似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原则,那就是所谓的“禁止加重刑罚”或者“禁止变更为不利”,实际上就是众所周知的“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表述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把不利益明确规定为刑罚,这样显然是缩窄了不利益的范围。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
20、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区别在于“不利益”的范围界定的问题。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单方的 陈林林:论上诉不加刑,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3页。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适用于所有的上诉人的,而且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不利益”范围要比上诉不加刑的范围大得多。要界定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的不利益,那么就要解释其所指的利益。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的利益指的是上诉人在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的上诉活动可能获得的利益,简单来说就是上诉利益是二审判决范围内能够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包括实体利益也包括程序利益。显而易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更像是禁止不利益变更
21、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特别的表现方式。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新中国的建立经过了一段非常漫长的过程,首先经历了1949年到1956年的变相加刑阶段,然后经历了1957年到1978年的直接加刑阶段,最后1979年7月1日颁布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金钟: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发展及现代意义,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68期,第3-4页。直到现在,我国刑事诉讼虽然还是以控辩审的三方结构为基石的,但是实际上被告人让面对着拥有不可估量的司法资源和监督权力的公诉方仍然显得十分渺小。作为被告方虽然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但因为自己弱势的地位加上刑事诉讼实质的不公,往往担心在经过二审法院
22、的审理会作出对其更加不利的二审判决而畏惧于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监督约束作用,督促司法办案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责,提供办案的效率,让被告人敢于去上诉,促进法院不偏不倚的对案件进行审理,进而公平地作出判决。行政诉讼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含义是一致的。只不过目前只有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而其他行政诉讼程序并无此规定。说到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就不得不说上诉共通原则。上诉共通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权利,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进行上诉,那么被上诉人虽然没有提出上诉申请,但仍可表达对原判决的不服。而且上诉共通原则有追求客观真实的作用,
23、即被上诉人只要表述对判决不满,即便是没有申请上诉,法院也能主动的进行调查,并且所作出的结果对被上诉人有利而对上诉人不利。上诉共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时代,但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种往往花费大量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审判制度已成为了发展的绊脚石,渐渐地人们从客观真理与合法合理之间做出选择,让真理退一步,选择了相对较为省时省力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可以在此发现,这两项原则与社会环境发展密不可分,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更加注重于客观事实的追查,而随后经过演变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更加关注于个人的权利处分。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维护上诉人的利益,而附带上诉是被上诉人利用附带上诉的机会将上诉的判决
24、范围向对于自己有利的方面进行扩充。 郑世保:大陆法系附带上诉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附带上诉合法要件的构建,现代法学,2008年第四期。附带上诉制度是指二审程序启动后,已丧失上诉权的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外重新提起上诉制度的权利。提起附带上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附带上诉是以主诉确实存在也合法为前提基础,只有主诉存在的情况下,针对于上诉人的诉才能被提出附带上诉;二、附带上诉的上诉人应当证明自己有权利提起相关的附带上诉,即为利益相关人,并且没有放弃诉讼请求;三、附带上诉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杨建华:诉讼事务问题研究,民书局,1981年,第59页。诉讼程序应当具有中立性的品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利益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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