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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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论文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论文属于: 保密,在 年解密
2、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1(一)个人隐私权的概念1(二)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1(三)网络隐私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分2二、网络时代对个人隐私权的挑战3(一)网络个人隐私泄露的原因3(二)网络上对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4(三)网络环境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典型案例5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与启示6(一)美国6(二)欧盟7(三)其他地区7(四)对我国的启示8四、我国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建议9(一)我国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9(二)对我国保护网络个人隐私权的建议10网络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
3、黄忠铭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使用网络,需求的逐渐提升,在这期间个人隐私权在网络中的泄露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日益重要。本文主要内容是通过将隐私权置于网络时代背景下进行探究,分析出我国对保护网络隐私的现状以及不足,分析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以及部分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具体案例;对欧美国家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进行了对比分析,从中汲取经验,主要运用了对比论证探讨了较为适用我国的方法,对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关键词: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人肉搜索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et ageByHuang Zhongmin
4、gApril,2020Abstract:people are using the Internet more and more in their lives, and their demands are gradually increased. During this period, the leakage of personal privacy in the Internet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main content of this paper is to explore the privacy right under the
5、background of the Internet era, analyze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s protection of network privacy right, and analyze the meaning of network privacy right and some specific cases of infringement of network privacy right. This paper compares and analyzes the legislation of protecting network privacy in
6、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and draws experience from it.This paper mainly uses the comparative argumentation to explore the more applicable methods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network privacy in China.Keywords:The Internet era;Personal privac
7、y;Human flesh search一、隐私权的含义(一)个人隐私权的概念 1890年美国两位著名的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在学界一般被认为是严格法律意义隐私权概念的首次提出。目前来说,我国学术界对隐私权的概念尚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例如: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个人生活与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晓、收集、利用和披露的一项人格权利;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在个人活动,私人领域享有的,无关于公共利益的个人权利;有的学者则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是一个发展形成中有待类型化的概念,指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私密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
8、2009年颁发了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做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做出的隐私权保护很模糊,只是笼统的包括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这一说法,对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措施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这使得隐私权在实践中难以准确界定,隐私权受侵害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保护,难以引起人们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注意。在网络时代下,这个隐患更是被放大,造成了人们赖以保护隐私的手段缺少和侵犯隐私的新型手段增多的矛盾。(二)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网络个人隐私权伴随互联网的诞生而出现。到互联网出现到如今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人们的各个生活领域都已经有了网络的渗透,人们的衣食住行都越来越离不开需要使用网络技术,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
9、生活方式,而人们在网络上处理事情时,不可避免的就需要提交个人信息协助处理个人事项。网络时代的隐私权概念就应运而生了,有学者认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概念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损毁的意见等。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主体问题。张新宝教授就在他的著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表示隐私权不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此著作中提到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只有自然人才能够拥有一定的情感现象,例如喜怒哀乐。至于法人的人格,就算怎么拟制或者认可它,它都不可能具备自然人一样的情感因素和
10、过程。基于此观点,有学者就提出了网络隐私权的主体认定的观点:网络社会中的“人”往往具有两种属性,即真实的“人”和虚拟的“人”。但每一个虚拟的“人”背后都存在着一个真实的客体自然人。所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会成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体,而不能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之一。有鉴于此,我认为网络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在本质上无太大区别,网络隐私权并非新生的权利,只是传统隐私权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这一情况下伸延出来了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网络个人数据、网络私人领域。与传统隐私权的客体相比范围有所扩大,例如在个人数据信息,微博、微信、博客等需要个人信息的账户,游戏账号,各种在网站上注册的账号都成为了网络隐私
11、权的客体,都应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知情权、使用权、受保护权等。知情权指的是,信息收集者收集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和用途,以及需要更改信息时的操作指南和权利救济事项,这些种种事项,网民个人都有权知道;使用权指的是网络隐私权主体在网络空间中有权决定如何运用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而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进行处理,有权准许他人访问自己的信息,准许或禁止他人知悉和使用个人信息资料,以及使用的期限等等;受保护权是指保护公民在互联网中的个人信息查看、搜集、存储、利用的权利,不被他人非法操作。网络隐私权的另一特征是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后果严重。在互联网中,个人信息总是不经意就被泄露出去,当事人丝毫不知道自
12、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他人掌握,往往是侵权后果发生当事人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这时才反应过来已经太晚,而且救济方式少,侵权证据难以掌握,导致了如今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件维权难度大的局面。(三)网络隐私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分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区别:传统隐私权如今在我国立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隐私权,而其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社会环境形成过程中的体现和伸延,是特殊的传统隐私权,而传统隐私权是人们现实生活交往中产生的一种一般隐私权。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是能够相对独立的,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如姓名、年龄、手机号码等等不属于传统隐私权的范围,但在网络环境中,这些都属
13、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这是由于网络环境中,使用者在网络中如果未经主体同意,利用主体的姓名、年龄、电话等进行购物、诈骗行为等,这时上述的信息就属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总的来说,传统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在网络隐私受侵犯时,就可以利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网络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网络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在于,名誉权侵权行为包括通过发布图像、声音、文字、视频等对被侵权人进行无中生有的诽谤和侮辱,贬损其人格,从而使其名誉遭受损害,如果这样在网络中对其造成以上行为,可认定为侵犯人的网络名誉权,即传统名誉权在网络中的延伸。而网络隐私权是指侵犯其个人信息,目的不一定是为了贬损被侵
14、权人名誉,也有可能是提高被侵权人评价的,比如人肉搜索做好事不留名的好人,使用人肉搜索就侵犯了这位好人的网络隐私权。因此侵犯网络隐私权是指非法获取被侵权人的信息,进行发布或者其他用途,披露的不是伪造的信息。因此并非所有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例都会构成侵犯名誉权,如果不区分开网络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很多实体案件就会陷入困局。网络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个人信息权,是指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反映个体特征,具有个人身份可识别性,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的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符号系统。可看出
15、网络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有相似并且重合的部分,如个人信息权中保护的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隐私部分也可以算是网络隐私权中的保护范围。这样就会导致当这部分信息遭到侵害时,网络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就会出现冲突的情况。二、网络时代对个人隐私权的挑战(一)网络个人隐私泄露的原因在如今的网络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使用范围逐渐覆盖,互联网给人们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捷,但是正由于网络时代的变化发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网络个人隐私泄露状况时有发生。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网络上的网站、个人、企业等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些网站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收集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整理,然后
16、作为自己赚取利润的商品转卖给需要的公司企业。像笔者就偶尔会受到一些推销保险或者推销楼盘的骚扰电话,收到一些垃圾信息,对方知道我的姓名电话,甚至住所在哪里都能知道,我却不知道何时泄露了这些信息被他们掌握。这种盈利方式成本小,难度低,并且难以保存证据,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期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但是仍有许多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在网络上,想办许多事,都需要填写个人的信息,例如购物消费、志愿填报、投递简历等等都需要提交了个人信息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除此之外,一些软件、网站在
17、注册时必须提交个人信息,有些不良软件甚至会用免费抽奖之类的方式诱导网络用户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大部分用户都是这样不经意间提交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却不知道这些资料将会去往何处,用途是什么。这些软件、网站运营者很容易就追踪到用户的手机,使得用户的喜好,习惯都被轻松掌握,进而整理出来,转卖给第三方,侵犯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我国如今对保护网络隐私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我国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仍然没有专门立法,没有专门立法的约束,被侵权人就很难通过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没有专门的机关部门来监督网络经营者,不轨者更是会有恃无恐。因此一定要尽快研究讨论相关案例,制定相
18、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隐私权。(二)网络上对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网站经营者非法贩卖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如今很多人的手机都会隔三差五的就会收到推销电话,诈骗信息。这些推销电话的公司,骗子很多都是从网站经营者中购买来的经过整理好的个人信息,这里面不仅仅是姓名电话等基本资料,甚至包括财务情况,个人喜好这些内容,让推销电话能够对症下药,让骗子能够做出很多逼真的材料来诈骗网络用户,使人一不注意就会陷入骗子的骗局当中。这种现象如今已是见惯不怪了。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当今社会越来越多人接触网络,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只要社会上有一个热点事件发生并且传到网上,很多网民就会通过蛛丝马迹搜索出事件
19、当事人的各种隐私,包括一些当事人并不愿意公开的隐私都被披露在网络社会上,这种做法已经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的底线,甚至已经越过了法律的底线,极大程度的侵犯了被搜索人的网络隐私权,不仅对被搜索人的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还影响了网络秩序和网络道德规范。对手机、电脑植入木马程序,盗取用户账号。Wifi热点的出现方便了人们的上网,去到每个场所,都要打开手机、电脑连上无线网络,享受上网冲浪的乐趣。但是,如果WiFi中被黑客植入木马程序了,很容易就会被黑客盗取到手机、电脑里面保存的各种软件的账号密码信息,进而盗取网络用户的钱财,造成经济损失。(三)网络环境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典型案例2008年著名“人肉搜索
20、第一案”就是典型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事情的起因是有人在网上转载了姜岩撰写的关于丈夫出轨以及自己一段时间来的心路历程的博客,公开了姜岩丈夫王菲和小三的照片。事件一出,网络上对王菲骂声四起,为姜岩感到愤慨。更有甚者是直接到王菲的住所对其谩骂,还在墙上涂上诸如“血债血偿”、“逼死贤妻”的字眼谴责王菲,这些行为导致其父母在网友的骚扰下整天胆战心惊,不敢出门,连王菲也不堪压力,辞去了工作。最后,王菲将转发者与发帖的网站一并告上法庭。这个案件审理过程很漫长,甚至出动了54名法官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最终得出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但是在这漫长的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遭遇了许多问题,我国对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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