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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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强制执行摘要: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领域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是行政强制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保证行政决定义务内容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强制性使其天生具有侵益性特征,如何既保证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有效行使,使其维护公共秩序与服务公共利益的作用得到完美发挥,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会遭受它的肆意侵害,保证政府权威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达到平衡,同时行政强制也需要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表达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这些都是当下行政强制执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正试图从这一角度作以尝试,结合国内外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以及我国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典
2、型案例,分析目前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并探讨其原因,以价值判断为主轴,以现实国情为依据,探索完善既符合行政法原理又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模式,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论述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及其运行机制。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典型案例,分析我国目前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并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相结合。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策分析,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权 对策目 录引言1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基
3、本特征2(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2(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特征3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与模式比较研究3(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31、 行政强制执行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42、行政强制执行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43、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4(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比较51、英美模式52、德奥模式53、中国大陆模式6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6(一) 案例分析6(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71、执法体制上的不足72、执行主体与人员存在的不足83、执法对象存在的不足84、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不足9四、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策9(一)出台行
4、政强制法,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与责任追究91、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92、增加监控方式,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监控103、强化责任,惩处违法执行行为10(二)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教育与培训11(四)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11五、结论12参考文献1313 引言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方式。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是法治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行政强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
5、后盾,在行政行为中具有特殊性,直接对公民权益产生法律后果,是一种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手段。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拥有的最重要也是最危险的权利”,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以限制权利的方式来实现的,是一把双刃剑,一旦滥用就极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该项制度的设置是否合理,运行是否适当都直接关系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执行在保障行政决定的履行,促进行政目标的达成上具有重要的价值。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
6、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责任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妨害了行政权力的运行,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同时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正是从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出发,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找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不足, 并对完善我国现行行政
7、强制执行制度提出自己的浅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基本特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 由于行政主体权力得到控制,行政相对人受行政主体的控制也在缩减,无形中增加了相对人的自由度。在这种情况下,以经营者为主体的行政相对人就有可能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置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于不顾,为实现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而采取危害公共利益的一些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为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就必须具备强制性职能,以保证相对人履行义务。因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越发显得重要。当前,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的认识主要在以下两大类。第一类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
8、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又叫行政执行” 邓生庆,吴军.公共行政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这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仅指行政机关,并且将引发强制执行的动因归结为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它的不足之处在于,行政机关既作为行政主体,又作为强制执行的具体机关,在强制执行的具体实践中,就体现为自己执行自己认为应当执行的对象,并且赋予了这种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际上是对行政权利的扩大。在具体实施中难免产生不公正的问题,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类观点认为:行
9、政强制执行权由有关国家机关行使。实际上是将强制执行权赋予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代表性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胡建淼.行政强制M.法律出版社,2002。这种观点认为,执行主体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来承担,在行政权中加进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对于解决公正问题进行了回答,并且在义务的来源上则进一步做了明确,认为强制执行针对的义务来源于行政机关依法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更接近和符合我国的现状。 以上的两类
10、观点各有优劣,在相互区别中又彼此紧密联系。综合这两种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的一种形式,它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时,依法采用一定的手段或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同一状态的一种行为或一种制度。(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如在规定不得建筑住宅的土地上建筑住宅;一种是不履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纳税而不纳。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行政强制
11、执行的范畴。当然,即使在构成不履行的条件下,也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时,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我国行政强制权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基本制度。(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义务的履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行政强制执行可以针对一切妨碍行政行为执行的对象,以及应执行的一切对象进行
12、。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也可以是人,如强制拘留。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与模式比较研究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 行政强制执行是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目的的有效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直接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十分重大。1、 行政强制执行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重要力量和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强制性“是一种随时一可以兑现的现实可能性,它并不时时直接表现为强制力,而是一种潜在、内含、隐藏着的国家强制力” 贾苑生,李江,马怀德.行政强制执行概论M.人民出
13、版社,1990.。行政法律法规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要求社会群体的任何活动和行为需要服从法律的要求。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认为,“法律存在的真正的基本的必备条件是,社会授权的当权者合法地使用物质强制”。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等同于这种物质强制,通过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权威,保障法律法规在社会群体以及政府成员中的贯彻与执行,从而维护社会规范。2、行政强制执行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的经济主体涌入中国市场,各种经济行为充斥着整个市场经济。由于市场经济的特殊性,行政权力在这一范围内权力有限,受市场自身的调节比较多,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度。在这种情况下,以经营
14、者为主体的行政相对人就有可能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置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于不顾,甚至是为实现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罔顾法纪。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通过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来规范市场秩序,惩治不法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3、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国家法律通过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职责与权力,来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进行管理,具体表现为决策、执行、咨询、信息、监督的多种环节的有机运营。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通常是通过为相对人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然而,在我国,义务的设定视为全社会大多数人们谋福利,不可能面面俱到。于是,个别相对
15、人“托词”承担义务会损害自己的某种利益,导致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行政机关只设定义务,而没有能力和手段保证义务的实现,即当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而行政机关束手无策时,那么,行政执行就会流于形式,行政权也因此支离破碎,徒有虚名。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强制执行权是保证行政权完整统一的必要之措。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强制执行,一方面适用于具体的、现实的、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促使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得以实现;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制度潜在的威慑力,敦促、保证绝大多数人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执行,不仅是为了实现保证相对人及时、全面履行义务的直接目的,更重要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实现维护社
16、会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行政机关通过其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权,能够依法约束社会成员的自身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比较起源于各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由于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1、英美模式英美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行政权作为一种有扩张性的国家权力,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制约,行政机关在相对一方不履行行政义务时,原则上不能自己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以命令促使履行,相对一方如果不履行法院命令,法院将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拘禁。当然,作为诉讼,被告方也同时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争论,因而其
17、本身又是一次救济程序。此外,它也并不妨害相对一方在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时,根据特别法或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另外,有下列四种情况,有即时强制必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经由行政上的诉讼程序,或事前的司法承认而自行执行:一是对负有缴纳国税义务财产的查封与扣押;二是对外国人驱逐出境;三是对妨害卫生的行为的排除;四是妨害安全秩序之排除。由此可见,英美模式是由法院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2、德奥模式德国和奥地利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将行政强制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故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1953年,联邦德国颁布了行政强制执行法,共4章22条,具体规定了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执行前提、执行内容、方
18、法以及执行程序。奥地利拥有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国会于1925年制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该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主要归属于县级行政机关,并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强制执行权,对于保障行政权的运行和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此种模式在长期的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滥用强制权、不法侵害公民权等弊端。3、中国大陆模式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实行“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 刘莘,张江红.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探析J.法商研究,2001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这种行政强制执行具体模式的形成受到以下几个几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不明确,仅有刑
19、事和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故而强制执行权一直被视为司法权,应该由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行使。其次,由于法律不健全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行政机关在行政执行环节上手段不多、力度不够、威信不足,而法院地位和威信的提高及当时法院执行的有效性,有利于达到实现具体行政行为之目的,这也使得行政强制执行权偏向于由法院行使。最后,在行政强制执行的现实中,行政法理论界对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法院的事实,或者并不发表意见,或者仅仅做简单的分析,未能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故而形成了我国目前的行政执行模式。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一) 案例分析 重庆市最牛“钉子户”指的是位于重庆市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一栋219平方米的
20、砖混结构的两层小楼,2004年该地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开始动迁,三年后这栋楼依然矗立在工地的中央,成了当地颇为独特的一种景象。房主吴频的拆迁要求是在原位置安置一套面积相同的房子,而开发商表示这一地点在拆迁后要整体建一个大商场,无法给房主吴频进行原地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拆迁条例,一共有三种安置方案可供吴女士选择,一是在原地进行安置,二是异地安置再就是实行货币安置。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处的赵主任告诉记者,因为房主吴频不能接受异地安置和原地地下一层安置的方案,只能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但这种安置方案,吴女士也不能接受。吴蘋认为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5条“一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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