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法律风险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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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概述1(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概念和特征1(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风险的认定2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风险思考2(一)预售许可无效情形下的买受人注意义务风险2(二)借名买房规避行为是否有效的风险思考3三、出现瑕疵履行时的责任风险4(一)瑕疵履行的认定4(二)瑕疵履行的种类及责任风险5四、风险救济手段中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思考6(一)惩罚性赔偿风险救济手段的法律现状6(二)惩罚性赔偿风险应对方法的完善建议8 商品房买卖法律风险的思考邵文治摘要:在当今的社会发展中,随着房地产产业的飞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购置商品房的目标走进了千家万户的生
2、活中。然而,目前中国与商品房买卖相关的不动产立法仍不完全完善,部分社会市场机制仍待健全。尤其反映在部分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欺诈买受人,导致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中产生的风险时无法应对,难以寻求救济的手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目前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了社会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在本论文中,将会研究和探讨商品房买卖风险中的违约原因、违约损害赔偿方式、有关赔偿的限制和范围等问题,希望能够完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风险的救济方式和制度。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效力;风险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the risk of commercial
3、housing businessByShao WenzhiApril, 2020Abstract: In todays social developm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and the further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housing system,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the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re gradually impr
4、oved, and the peoples economic purchasing power is further enhanced. The purchase of commercial housing for family life or for investment to maintain andincrease the value of commercial housing has become a trend. The goal of purchasing commercial housing Into the lives of thousands of families. How
5、ever, in this context, at present, Chinas real estate legislation related to the sale of commercial housing is still not perfect, some social market mechanisms still need to be improved, and some commercial housing transactions are not standardized. Especially reflected in the part of commercial hou
6、sing development enterprises in pursuit of interests and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using the advantage of information inequality, when signing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fraud buyer. As one of the buyer, because of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7、of the domestic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the buyer of commercial housing can not deal with the risks in the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so it is difficult to seek relief means. It can be seen from daily life that disputes over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s are common at present. It has become th
8、e focus of social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this paper, we will study and discuss the reason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he way of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damage, the limitation and scope of compensation and other issues in the risk of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hoping to improve the relief
9、 way and system of risk in the process of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Keywords: Business contract;dispute;legal effect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概述(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概念和特征房地产买卖纠纷的概念是指围绕房地产买卖而发生的房地产权益争执,包括因欺诈问题、合同的不适当履行问题、房屋实际面积问题、预售问题、房屋质量问题等而产生的纠纷。本文讨论的房地产买卖纠纷是指在商品房第一手买卖中的纠纷,从纠纷出发,思考纠纷中存在的风险和对应的解决办法。房地产买卖纠纷主要特征有以下方面:1、纠纷中牵
10、扯内容的广泛 就目前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以房屋买卖为首的不动产交易市场早已经成了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随之而来的,是与房地产买卖行为高度伴随的各种行为的纠纷。比如有房屋履行交付的纠纷、有产权证的办理纠纷、有对认购书协商不一致的纠纷、有对惩罚性赔偿责任争议的纠纷等等。2、涉及主体复杂 由于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往往不仅涉及双方,往往还涉及到如房屋买卖的中介机构、办理各种手续的政府机关、负责办理房贷业务的银行等许多主体。在其中的每个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或求效率,或求利润。这便让不动产交易市场本身变成一个多主体参与的领域1。3、纠纷性质具有特殊性 在商品房买卖中,产生合同纠纷
11、的案件的性质往往具有敏感性、群体性的特点。在买卖过程中,出卖人通常面对着在利益上有一直诉求的众多购房者。对个别购房者纠纷的不善处理,往往会引发群体的连锁反应,甚至会恶化成波及广泛的群体诉讼。对于绝大部分的普通人来讲,买一套商品房往往是其此生中最大的几笔消费之一,倾注了整个家庭的力量,一旦购置商品房的事情不能妥善处理,买受人过于不满,容易导致围堵、冲击售楼部的事件发生,极大地影响社会管理秩序。而对于出卖人企业来讲,房地产开发竞标、建设施工等行为要投注大量的资金,一旦发生大量房屋买卖纠纷,往往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现巨大的运转困难,企业会陷入一个困难的境地。因而,若买卖合同的纠纷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将会
12、给社会带来不安因素,影响人民的幸福生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风险的认定首先,商品房在今天的定义中,指的是由房地产企业已经建设完毕的或者正在开发途中尚未完全竣工的房屋,在法律层面具有它特殊的名词意义,其他种类的不动产房屋包括那些由单位建设而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子、还有以农村宅基地为基础建设的农村房屋等建筑都不属于本文中的商品房的范畴2。其次,商品房的买卖次数分两种,一是一手房买卖,二是二手及以上次数的买卖。前者指的房屋初次出售,房地产开发商为出卖人,买受人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后者出卖人以及买受人没有限制。本文讨论的买卖合同指的是在一级交易市场里,房屋初次交易的问题。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指的是由
13、房地产企业将其建设的房屋或建筑设施销售于社会并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而买受人向企业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的总和。其中,因为属于商品房的初次交易,所以出卖人只能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企业。在其初次交易中,商品房作为标的物不要求现实存在。因为刨除商品房的现售之外,还有商品房的预售,在预售过程中,目前只要求房地产企业投入相应的资金,符合一定条件后即可预售其开发的房屋,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商品房并未建设完毕。 关于商品房交易中的合同纠纷风险,指的是房地产企业和买受人中,所有与买卖行为关联而产生纠纷风险的合同总称。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风险思考(一)预售许可无效情形下的买受人注意义务风险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
14、,房地产企业要进行商品房的预售工作,预售许可证的取得就是其中的必要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房企要取得这个许可证通常要付出许多时间、资金成本,因为一定的资金注入是审批许可证的条件。而能否及时回笼资金,使之尽快投入下一轮的利润创造,又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3。因此,在这个背景之下,无证而预售的事件屡见不鲜。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二条已经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而预售房屋的合同纠纷做出了一定的解释,有一定的操作性。但若是第二条的条件已经达到,即房地产企业依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不得已转入诉讼程序后,认定合在马鞍山市有这样一个判决,原告为买受人,被告出卖人为房地产企业。在本案中,双方签合同时,房地产企业没有告知原告其
15、尚未取得预售许可,原告诉求出卖人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买卖时候与现在时候的市场差价、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金。在一审中,法院对被告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而预售商品房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从原告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角度出发,也存在一些注意过失。所以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并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原告觉得赔偿数额较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尽到合理审查预售合同的义务不妥当。因此判决被告除了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和利息外,赔偿原告一定的金额。二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比一审高不少。假如买受人二审不上诉,那么一审生效的判决就一定对吗?作为买受人一方怕的法院意见不一,没有一个统一观点
16、。 本人认为,在此案中,终审法院的判决更为合理。在合同无效后,而转到第九条第一款的适用问题上。在此时,不同的法院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比如,我详读判决书之后,发现法院做出此次与一审法院判决不一致的判决时,考虑到了原告购房时间至诉讼的时间长度,房地产企业的主管恶意,此期间房屋价格变动等因素。在审判的时候,不去过于苛求缺乏法律知识的买受人,对本身具备法务部门的房地产企业严格要求,从而认定房地产企业的主观恶意程度,有利于做出不违民意的合法的判决4。同时有利于界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在商品房买卖这种标的上,毕竟定格处罚和低格处罚,涉及的金额一般都很巨大,是很多人年收入的数倍甚至十几倍。究竟达成什么条件
17、或者因素,才能是惩罚性赔偿比例的合理使用,这个问题我在下文的法律社会警示性作用中给出尺度。(二)借名买房规避行为是否有效的风险思考 由于各种原因,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代自身购置房屋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实际操作中就是指实际买房人出资,而被借名人以其自身的名义与房地产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实际的使用情况在目前的报道中有多种情形,并不单纯地由出资人使用,情况多种,在此不多赘述。目前出现的借名买房类型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借他人之名去购买我们日常能购买的商品房,一般是出于规避当地政策限购或银行贷款政策的目的。另一种是去购买国家专门建设用以帮扶困难家庭的民生
18、保障性住房5。 目前的法院判决有认同合同有效的,也有否认合同效力的。不认可合同效力的判决。我看了许多案例,总结了一下,主要是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作为买卖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和履行合同时,应该以遵守当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前提,不能因为签订、履行合同而去减损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掩盖自身真实的目的,因而法院不认可合同的效力。 本人认为其中的内容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探讨的地方。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借名买房的人并不是为了炒房、炒热楼市采取买房,而是有其迫切、正当的需求,却被政策阻扰在外,无法获得买房的资格。借名购房,在一定程度违背了实时政策的引导,但这个行
19、为不能一刀切,不能笼统地把全部此类行为认定为无效合同。此时,我们应该对侵害公共利益这件事做出一个判断,规避信用贷款买房的政策和规避限制购房的政策到什么程度才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在什么时候会侵害到公共利益。比如通过借名购房的行为,去减少银行贷款买房的审查政策阻碍。借名人规避的是贷款的利率水平还有其首付款项的实付比例6。比如,若以合法的方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的角度去解读,若以规避行为说的看法来看,在此行为中,是通过以不直接抵触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从而使实质上实现实时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在此角度判断,借名人其主要行为中的规避银行贷款买房的政策和规避当时地方限制买房政策,借名人所规避的内容都不的是法
20、律明确禁止的规定7。所以,借名买房的行为,究竟是否真正的减损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符合了我们平时描述的以合法方式去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存在与否,波及广大,是值得在整个社会大范围去讨论的。三、出现瑕疵履行时的责任风险(一)瑕疵履行的认定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之后,想要履行交付房屋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依然需要一些准许交付的条件。如:须工程实际竣工且验收合格、已经取得了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书、交付房屋的面积已经经过最终测量、生活所需可正常供应使用。瑕疵交付,是由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演化而来,依照目前的审判实践和学术对此的认定,商品房买卖标的的瑕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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