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法》关于环境资源的规定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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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浅析物权法关于环境资源的规定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启示作 者 系 别 法 学 系专 业 法 学年 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导师职称 目录内容提要3正文4序言4一、我国的立法应当努力追求物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之间的平衡和协调5二、物权法中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为完善环境立法留出了较大空间6三、扩大物权法相邻权制度的范围,将环境保护相邻权纳入法律制度体系8四、牢固树立“资源”并不能代替“环境”的观念9参考文献11后记12内容提要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通过(2007年10月1日实施)对我国的稳定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产生了及其重要的影响。作为基本法的物权法同时对我们环境保护也提
2、供了一些新的启示。笔者从物权法对环境资源的相关规定这一角度来思考我国今后的环境立法工作并得到一些启示:我国的立法应当努力追求物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之间的平衡和协调;物权法中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为完善环境立法留出了较大空间;可以扩大物权法相邻权制度的范围,将环境保护相邻权纳入法律制度体系;同时我们应该牢固树立“资源”并不能代替“环境”的理念。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物权法 环境保护 AbstractProperty Law adopted on March 16, 2007 (which was put into effect on October 1, 2007 ) have import
3、ant implications to stabile Chinas social order, especially economic order. As the basic Law ,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provides some new inspira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 get some inspirations from some terms corcerned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Chinas environmental legislative work: shoul
4、d pursuit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economic value and ecological value of the objects;Some terms of it on national ownership of natural resources provide a larger space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We shoud enlarge the Xianglin Quan”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we shuold put i
5、t into the legal system Xianglin Quan system of the civival law;Meanwhile we Should firmly make sure that the resources can not be instead of environment.Key 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perty Law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浅析物权法有关环境资源的规定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启示目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 2006年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
6、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指出由于中国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地区差异较大,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从世界范围来看,环境保护是21世纪全人类所需要重点应对的战略问题,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成为全球的普遍共识。192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宣告,一国发展战略的选择必须是“为了当前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新提出的发展必须“公正合理的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而2007年12月在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引起的广泛关注也充分证明了人类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就不难理解
7、许多国家都采取法律行动,强化对环境的保护。例如2005年法国国会通过的环境宪章强调指出,为了保证可持续发展,“为满足现在世代所做出的一切选择,均不得损害未来世代和其他民族满足其愿望的能力”,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不能被视为仅属于当前世代的财产,而是属于一切世代的所共有的财产;环境也不能被认为专属与某一特定地域上居住的民族,而属于由所有民族共同组成的人类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因为“人类的未来甚至存在都与所出的环境不可分离”法国环境宪章序言部分内容,该章第3条规定:“每一个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应当预防其自身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或者如果未能预防时,应当限制损害结果。
8、环境保护由此成为一国法律制定的重要使命。“物权法由于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必定要对环境产生影响,尤其是作为物权客体的不动产,对物的利用行为更可能对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35页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物权法也对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9、产生深刻的影响,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分析,力争在物权法现有基础之上,吸收和借鉴其精华之处,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就此笔者作出以下几方面的探讨:一、我国的立法应当努力追求物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要深刻理解物权法对环境立法的影响,得从“物”的价值属性说起。物权法上所指的物,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375页而环境法意义上的环境要素中的物的范围则要比这个范围更宽广的多,而且这些环境法意义上的物更注重其生态价值或称环境功能。在物权法中的物的范围中,有相当部分属于环境资
10、源的范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物权与环境权所指向的客体是同一的,但是,这个同一客体的形式与内容是根本不同的。作为环境权客体的环境资源以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为内容,物质形式只不过是它的价值载体;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环境资源以其物质形式为内容,其经济价值蕴涵于物质形式之中。物权法是关于物的经济价值的归属、利用所进行的权利配置,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功能,环境功能是没有纳入其视野的。但是,物权法所设定的各种权利使得人们在利用物的经济价值时必然会对其环境价值产生影响。“物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冲突,在用益物权的行使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孙佑海 “物权法与环境保护”载于环境保护2007年第5期。例如,
1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了在有限的承包期内创造最大的经济收益,就有可能采取掠夺性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从而使土地肥力加速衰减,生态遭受破坏。采矿权人为了在批准的采矿期内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就有可能“采富弃贫”,其结果是既浪费矿产资源,又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再如,一片森林,在为人类生产木材的同时,又具有净化空气和涵养水源等“多项环境功能”而人们在取用木材的时候,往往并不考虑对森林生态功能的破坏。追究以上行为的根本,在于人们忽视了生产行为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性。由于不需要为自己行为的负外部性买单,所以导致人们往往追求经济价值,牺牲生态价值。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基于这个特点,
12、物的权利人往往重视物的经济价值,缺少追求物的生态价值的内在动力,而当这两种功能发生冲突时,物权人必然先追求物的经济价值而牺牲其生态价值。如森林的多数权利人在需要资金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砍伐林木实现交换价值,不会为了全球人类的利益而坚决保卫这片森林。长期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时常注意物的经济价值而忽视或漠视了物的生态价值,这也许是导致环境保护不被重视的深层认识原因之一吧。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某些本身就具有双重功能的物来说,应该而且必须将两种价值加以协调:以避免在追求一种价值时产生负外部性,损害另一种价值。因此笔者建议将物的生态价值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构建生态性
13、物权。 “由于时代的局限,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法仅仅重视物的经济价值,漠视物的生态价值,更不可能在上述两种功能之间做出平衡” 孙佑海“物权法与环境保护”载于环境保护2007年第5期。如果沿袭传统观念来强化物权,仅仅强调发挥物的效用激发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而不对权利人如何保护环境做出强制性规范,那么,它对环境的影响就是负面的,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将是灾难性的。因此,在当今我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态势下,我们在颁布实施物权法之后,必须顺应时代要求提出新的原则,笔者建议将环境作为特殊之物纳入民法意义上的物的范围,在制定民法典时,或者进行环境立法和修改现行环境法律时应该既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价值,又要发挥
14、物的生态价值,努力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以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全球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二、物权法中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为完善环境立法留出了较大空间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物权法做出一系列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规定。因此,物权法针对物权行使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物权法中也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规定。这些内容,是以对权利的保护或限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都在客观上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但是,看到物权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我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疑问。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自然资源法律的规定
15、,所有的自然资源均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制度大前提下,各项自然资源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无疑是恰当的。但是我觉得国家和集体本身就是抽象性的主体,不可能真正去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就必然导致国家、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一种比较虚的所有权。我觉得资源利用和保护最重要的是得有人行使权利,否则,其结果往往是分解或架空了国家所有权。另外,虽然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但是笔者感觉国务院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似乎过于笼统。由于在制度上没有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所在地居民的权利义务,国家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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