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交通肇事罪研究_以龚德田交通肇事案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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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近年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逐渐得到完善,伴随着车流量的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率变高,行为人触犯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案件情形的多样性使得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过程变得极具复杂,有关交通肇事罪的问题不断涌现。就目前情况而言,相关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一直存在于争议之中。基于交通肇事罪在维护交通秩序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研究其是一种非常具有意义的举动。在此欲以龚德田交通肇事案为例,对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刨析并研究交通肇事罪中对逃逸行为的界定、自首的适用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使用问题,通过以上研究望给予不同层面上的一些建议后使交通肇事罪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的得到开展,减少公民触犯交
2、通肇事罪的情况。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 自首 交通事故认定书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Chinas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 With the increase of traffic flow, the incidence of traffic accidents has become higher, and the number of cases of perpetrators committing traffic accidents has also increased.
3、 The diversity of cases makes the process of determining traffic accidents extremely complicated, and questions about traffic accidents continue to emerge. As far as the current situation is concerned, the relevant issues have not been well resolved and they have been in dispute. Based on the import
4、ant role of traffic accidents in maintaining traffic order, researching it is a very meaningful move.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take Gong Detians traffic accident case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concept and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e traffic accident crime, to explore the definition of escape behav
5、ior in traffic crime, the application of surrender and the use of traffic accident identifica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theory is to make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s better carried out in the actual work through the above research and give some opinions on different levels, and reduce the number o
6、f citizens who commit crimes of traffic accidents.Key words: traffic casualties escape surrender Traffic accident certificateI目 录一、引言1二、交通肇事罪的概述1(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1(二)交通肇事罪之构成要件2三、交通肇事罪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解决方法3(一)交通肇事罪之逃逸3(二)交通肇事罪之自首6(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8四、关于交通肇事的完善建议10(一)立法层面10(二)司法层面11(三)守法层面12五、总结12致 谢14交通肇事罪研究以龚德田交通肇事案为
7、例 李琪琪一、引言 2014年6月10日15时许龚德田驾驶货车超速行驶,其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张某某在由西向东行驶至赛涧乡张楼村唐庄十字路口相撞,张某某当场死亡。该场交通事故发生后,龚德田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后便离开现场。当日晚,龚德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向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公安机关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德田在这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采取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龚德田的责任认定,判决龚德田构成交通事故罪并基于自首对龚德田适用缓刑。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表示支持,但判定一审法院对龚德田逃逸行为的重复适用导致法条适用错误。该案涉及的问题包括:逃逸行为的认定及适用,什么情形
8、下才符合自首情节,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为交通肇事罪认定的主要证据。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法学界中一直存在的争议,还成为了社会中推进交通肇事罪正确适用的阻碍。因此,对交通肇事罪研究时结合此案的内容进行分析,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使得争议焦点能够得以解决,增强百姓对法律的信心。二、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属于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罪名,其属于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维护的法益具有内在一致性,属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系具体罪名。刑法第133条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当事人需要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否则
9、其行为造成有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三种情况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面临刑事上的处罚。一般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一级加重后的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事人存有二级加重情况,即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将会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另外,司法解释第2条也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描述,从中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在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完全或者主要责任为前提的条件下,行为人的行为导致1人死亡、3人重伤人或弥补不了因自身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以及行为人在醉酒、吸毒、无驾驶证、车辆不良甚至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撞伤一人导致该人重伤
10、的;另一方面,在负同等责任下,当事人碰撞结果导致3人以上死亡的便是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含义。(二)交通肇事罪之构成要件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以二阶层的判断方法,从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分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才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基础,具体指的是行为人有无制造侵害法益的事实。明确交通肇事罪所维护的法益,这是关键举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重要部分包含交通肇事罪,从刑法的篇幅布置可看出,交通肇事罪所维护的法益系交通运输安全。第二,行为对象是需要清楚界定的重要步骤,从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可看出,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事故
11、发生领域系公共交通领域,具体可分为空间与时间两个部分。空间方面指的是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具体包括水路、陆路上允许车、船通行的地方;时间方面指的是交通道路上的运输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排除在练车场驾驶的情况。第三,行为主体系研究交通肇事罪不可避免讨论的客观要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无需系身份犯,换言之行为主体属于社会中的人,可以是驾驶车辆的人员亦或是路面行人。第四,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不可或缺的要件。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常见实害结果有: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但有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等)。2、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12、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主观上需存有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故意,对事故的结果存有非故意心理,否则其行为要么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要么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因此可得出结论: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失,这里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对造成危害结果具有过失。三、交通肇事罪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解决方法 对交通肇事罪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解决方法的研究是交通肇事罪在我国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交通肇事罪适用问题未能解决必将损害实体权利的实现。在法学界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自首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系较为突出的问题,以下将针对该几点进行探讨。(一)交通肇事罪之逃逸1、“逃逸”的认定学界对“逃逸”的认定众说风纭,主
13、要以两种观点作为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交通肇事罪后的逃逸,还是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亦或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的逃逸都应该理解成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行为人却不愿意救助并离开现场的行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具有充分合理性,但从中可以明确得是逃避法律追究并不完全等于逃避救助他人的义务。对于第一种观点,从主观恶性上来看,以整部刑法典的内容中可知因逃避法律追究而加重处罚系交通肇事犯罪区别于任何一种犯罪的特性,但逃避法律追究几乎属于犯罪行为人触犯犯罪后的自然现象。而司法裁判中对于触犯刑法的当事人为了不受处罚而逃逸的
14、行为并不会加以更重的评价,运用法律学上的当然解释,交通肇事罪也不应该因为行为人不愿意承担刑法责任而受到更重的处罚。再则,交通肇事罪中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若成为一种约束性法律行为,难免过于严苛且不具有可接受性。另外,从1997年刑法以及司法解释随时代发展而变更的内容中可发现“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状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出现,都是为了给予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肇事者一个沉重的打击,表明犯罪行为人应当将救助被害人作为责任。因此,第一种观点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可接受性和可预测性的。第二种观点虽弥补了第一种观点的缺陷,注意到
15、了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不可或缺的条件,但对司法效率及实用性不够重视,如按此说法,在龚德田交通肇事案中,依据案件事实我们可知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当场死亡,龚德田电话报警后便离开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这成为了让交警出警到达现场后与其取得联系将其绳之于法的阻力,若二审法院支持被告人龚德田认为自身离开现场的行为只是害怕遭受殴打不属于逃逸的说法将极其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效益。因此,第二种观点认定逃逸也是不够完备的。对逃避法律追究进行忽视,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行为人虽然未逃避救助义务,但对被害人的赔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逃避,相关机关为了追求真相,维护社会秩序就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这无疑是对司
16、法资源的浪费甚至拖累司法进度使得本应该及时处理的案件为能够得到解决。一般情况下,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这两种主观目的在实践中往往同时出现,所以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认定的争议并不会显失公平。倘若只有一种情形出现的情况下,那么上述观点的缺陷将会暴露无疑,并且严重的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有违公平公正。最完美的办法既是将两者结合,行为人离开现场的行为但凡触碰到法律追究或救助义务的其中一项,都要认定为逃逸,这样更加能够较为全面的约束当事人行为,将损失减少到最低。2、“逃逸”的适用应符合避免重复性评价的标准作为检察院指导案例之一的龚德田交通肇事一案本质上是对避免重复性评价的遵循。一审对交通肇事罪认定
17、过程的处理上就有错误,其认为龚德田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事后逃逸。一审法院对龚德田的定罪主要以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存有一人死亡的,该死亡结果可以归责到一人头上时,并且该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则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法院是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判断龚德田承担主要责任的,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龚德田弃车离开现场的逃逸行为作为认定其负主要责任的重要因素,即逃逸行为在本案中是作为龚德田的定罪条件。一审法院判断龚德田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认为其属于事后逃逸,根据司法解释第3条的判断将逃逸行为变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一级加重情形,法定刑到3年以上7年以下,那么逃逸行为则被两次使用,这属于
18、重复评价,应当依法纠正。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可以作为定罪情节也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适用,为了在繁杂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更加准确的适用“逃逸”、理清“逃逸”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情形,符合避免重复性评价的标准是核心要件。我国目前的刑法中并没有具体条文对禁止重复评价进行表述,但在刑事审判阶段体现着在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案件定罪和刑事责任判定时,不得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这一标准。行为人的行为被适用于法律上的某一具体规定时,行为人便因为该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处罚或得到了相应的评价,倘若再将该行为适用法律上的另外规定时,行为人将会因为自身的一个行为而承担了第二次处罚或得到第二个评价,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司法
19、部门在定罪量刑上应当严格遵守禁止重复评价的标准,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不具有二次处罚、评价的性质,不管在定罪情节上还是量刑情节上。所谓定罪情节,就是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匹配,审判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何种罪名的情形。量刑情节,是指行为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后,对其所要判处的刑期进行考量的情形。它们的含义并不相同,各自作为审判的一部分构成审判的整体,那么在审判对待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时也如同一事不再理一般遵守一行为不可二次审理的做法,避免重复性评价。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因为逃逸行为需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或行为人逃离现场的行为直接满足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时,逃逸情节变属于交通肇事罪
20、的定罪情节。避免重复性评价要求在定罪情节中已经评价的犯罪事实,在量刑情节中不应再评价,相同的在量刑情节中不应对同一犯罪事实重复评价,这样才能实现内在的统一。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时,换句话说,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行为人其他行为使得行为人足以被判定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并未被评价,那么逃逸行为将会在量刑情节中适用。这样才符合避免重复性评价的标准,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需求和重要表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使命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决定了避免重复性评价的标准。法律的平等性原则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应当保障肇事者的权益,若对肇事者的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毫无疑问将导致加重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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