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州新区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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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高,便捷的交通、发达的医疗等等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我国城市化进程保持较高的速度。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问题日益突出。在土地征收中,很多地方政府都秉持着“重补偿、轻保障”的办事原则,导致失地农民的生计、发展问题无法得到很好地保障。笔者通过对兰州新区土地征收中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发现当地存在以“重补偿、轻保障”为主的不能很好保障被征收人生活、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落实难等相关问题,通过对调查结果及相应法律法规的研究,针对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落实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土地征收;重补偿;轻保障 1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
2、s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urbanization, convenient transportation and developed medical care are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people. Chinas urbanization process maintains a high speed.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the problem of land expropriation is increasin
3、gly prominent. In the process of land expropriation, many local governments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giving priority to compensation and giving priority to security, which makes it impossible to guarantee the livelihood and development of land-lost farmers.The author through to investigate the rel
4、ated problems in land expropriation, new district of lanzhou found local existence is given priority to with compensation, guarantee cannot be a good guarantee of lif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xpropriated to carry out the related problems such as difficult, through the study o
5、f the results of the survey and the correspond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view of the expropriated land expropriation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implementation put forward its own proposals.Key words: land expropriation; Heavy compensation; Light security目 录引言:1一、兰州新区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的调
6、查结果2-3(一)调查概况2(二)调查发现的问题2-3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4-5三、土地征收制度的现状5-7(一)立法现状5-6(二)执法现状6-7(三)司法现状7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8-11(一)出台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完善补偿制度,以致力建设新型征收制度8(二)健全法制,严格执法,做到征收各方主体行为均有法可依9-10(三)加大监督力度,排除政府干预,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司法审判制度10-11结语12参考文献13附录14-28引言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即经济水平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四十年时间里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镇化稳步推进、城乡发
7、展协调日益增强,尤其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等多项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城镇化建设显著增快。2017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8.52%,相比较于1978年增长了40%个百分点;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2.35%,两者差距持续缩小。于此相对应,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是持续缩小。然而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城市化建设缺乏规划,大多数城市建设布局混杂,难以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城市格局等问题。其中,笔者认为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对于原住民的拆迁保障。拆迁保障工作一直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只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保障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而现实情况是在土
8、地征收中,很多地方政府秉持 “重补偿、轻保障”的办事原则,导致失地农民的生计、发展问题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失地农民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如:失地农民户籍农转非较为困难,即使农转非,也不能直接享受城市低保、城市青年服兵役等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待遇。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事关失地农民的生活、发展问题,更是会影响到政府机关乃至国家公信力。面对日益增多的土地征收纠纷,探索一条又好又快城镇化发展道路不但迫在眉睫,更是任重道远。 一、兰州新区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结果(一)调查概况1、调查目的本次调查主要针对兰州新区下辖中川、秦川、西岔三镇的土地征收情况及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走访调查了七
9、位不同身份、不同行业的相关主体,意在调查土地征收及相关后续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中存在的问题。2、调查方式本次调查以走访、电话采访两种方式为主,走访采取当面速记形成笔录,待采访结束整理、补充从而形成完整调查笔录;而电话采访采取录音方式,事后加以完善形成调查笔录。3、调查对象已经被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2人、尚未被征收土地的特定主体2人、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具有经办此类案件经验的法官、具有经办此类案件经验的律师共计七人。4、调查时间2019年7月-2019年9月。(二)调查发现的问题1、征收侧重“重补偿、轻保障”,忽视了失地农民生计保障。“重补偿、轻保障”的征地原则较为普遍。这种补偿政策
10、直接导致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生计难以保障的问题。通过对被征收人李先生、宋先生、梁先生的调查采访,反映出其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中内容均是关于征收补偿及补偿标准的条款,并没有关于土地征收后生活保障内容方面的约定。基于这种现实情况,结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征地补偿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被征收人的胜诉率仅为25%左右,对于征地后生活保障的诉求基本得不到支持,反映出土地征收及被征收人土地被征收后的权益保护补偿制度尚不完善。2、征收补偿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征收难度增大。基于被征收人对土地深厚的情感以及利益最大化的需求,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兰州新区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工作阻力整体较大,主要体现为被
11、征收对象民房的私搭乱建和户籍人口异动,导致土地征收管理部门难以确认民房面积及户籍人口数,从而无法严格按照当地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进行补偿。各地或同一地区不同时期所制定、实施的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补偿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的规定。有的地区实行补偿金额与实际农村正常宅院房屋建筑面积相挂钩,即“拆多少、补多少”的补偿方式,这一模式极易导致征收前大规模私搭乱建风气的盛行,这对补偿面积的认定颇具挑战。而有的地区则实施补偿金额与农户户籍人口相挂钩的征收模式,这种补偿模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私搭乱建对征收造成的影响,但是具体操作中又出现假户口、假身份、假结婚证、违规户口迁入等现象,致使征收工作中对于户籍的认定、甄
12、别工作难以进行,更有甚者需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才能认定。 接受采访调查的被征收人宋先生就反映,在2017年底土地征收政策还是补偿金额与实际农村正常宅院房屋建筑面积相挂钩时完成民房的丈量、统计工作,但2018年初兰州新区出台了新的土地征收政策,改补偿金额与实际农村正常宅院房屋建筑面积相挂钩为补偿金额与农户户籍人口相挂钩的征收模式,从而就到底是按照民房面积补偿还是应以户籍人口数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发生纠纷,最终经过村委会居中调解达成一致。宋先生因此损失补偿金五十余万元。3、征收主体权责不明、职责混乱。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没有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的统一规定,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相关概念是集体土地征收审批主体、补偿
13、方案批准主体、实施主体等,并且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几乎涉及到了所有与土地有关的政府部门。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都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这样的规定造成了征收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程序繁琐等许多问题。不仅在政府机关内部存在权责不明、职责混乱、征收效率低下的问题,在实务的具体操作中更是存在征收土地一级政府与被征收地基层群众组织职责混乱、权责不明的情形,以至于出现村委会事实上替代一级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土地丈量、户籍人口的认定、甄别等重要工作。本次调查中,接受采访的被征收人李先生、宋先生反映,正式拆迁前的具体准备工作名义上由是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加村委会组织相应征收工作,而实际却是由村委会进行具体的征收前
14、准备工作,而征收双方就征收事宜达成一致后所签订的协议,征收主体签章依然是当地一级政府,这就造成由村委会主导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要由当地政府部门“背锅”。采访中土地征收管理人员胡科长也反映将土地征收的权利下放初衷是为了减少行政审批的与冗杂的程序性事项,从而提高当地土地征收效率,但实际表现是事与愿违,激化了土地征收问题的产生。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土地征收及被征收人土地被征收后的权益保护补偿制度尚不完善我国大多数地区在征收土地时都奉行“重补偿、轻保障”的指导思想,然而这种偏向于一次性补偿的方案明显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被征收土地的特定群体基本上祖祖辈辈都是农民,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
15、土地都是其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了土地就意味着农民有了生存的基础,能解决农民的吃穿问题,至少不会冻饿而死,所以也可以说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这意味着如果这些家庭失去世世代代播种的土地后,将陷入失去经济来源、没有生活保障的窘境。再加之被征收群体整体文化水平不高,缺乏专业知识技能,基本不具有二次就业能力。而兰州新区最近出台的2018年兰州新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中,仅仅就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地上青苗补偿)、房屋征收补偿、企业房屋、养殖业建筑物做出了规定,并无土地征收过后关于生活保障方面的规定。这就是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后得不到生活保障的最根本原因。(二)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原因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农
16、业大国,自古以来土地就是农民的天、是农民的命;放眼历史可以看出,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产阶级社会最后到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每一次社会的变革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对土地的欲望愈发强烈,中国社会的发展史同时也是农民争取自己土地的奋斗史,他们只是希望能有一块自己能够耕种的地,能够生存下去。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使得农民对于土地有着极其深厚的感情,从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在土地征收问题上与政府达成一致。(三)实务中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及基层群众组织权利的滥用兰州新区管委会出台的2018年兰州新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中明确规定:“加大新区征地拆迁工作统筹协调、通力协作力度。新区土地
17、房屋征收工作,实行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国土、公安、执法、农林、卫生、规划、社保等部门密切配合,乡镇组织具体征收,村社主动工作,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方式。”、“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户口认定工作力度。农户户口认定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为此,新区公安局、征管中心要联合牵头组织卫生局、社保局、镇、村、社组成户口核对鉴别界定确认领导小组,严格按照2010年8月15日这一时间节点,在全新区各镇、村尽快开展确定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及人口,以社为单位,统计出经得起考验的农户及人口数量,做为货币安置农户及人口。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各相关部门,基层群众组织起到配
18、合、辅助相关部门工作的作用。本次笔者通过对被征收人及法官、律师的调查采访得知而在实务中存在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基于在土地征收行为中的优势地位,大搞“一言堂”,缺乏与被征收群体的沟通,使原本就处于劣势地位的被征收人权益更加难以得到保障;公安、执法单位盲目听信地方政府与土地征收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于“阻碍土地征收”的被征收人”实行行政措施,从而更加激化征地双方的矛盾;且各单位具体征收工作的开展往往是将原本属于本单位的权利下放至村委会,由村委会出面组织丈量土地和统计核查户籍人口,而村委会的性质是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不具有土地征收资格的,这也大大助长了土地征收问题的产生。(四)实务中对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工作
19、人员、基层群众组织负责人监督的缺失 通过对法官、律师的采访发现,自2013年兰州新区土地征收开始后,相继有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基层群众组织负责人因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获取非法利益而相继落马。基本都是通过暗箱操作的手段制作虚假户口、多上报丈量土地,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通过自己的权利为他人异地落户,从而达到骗取征地补偿的目的。可以看出其手段并不高明,只是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致使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乌烟瘴气、分配不合理,甚至导致补偿款无法全部发放至被征收人手中,严重影响了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现状 (一)立法现状 1、土地征收目的、范围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上述各现行法律来看,我国在进行土地征收行为时的目的及范围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及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及解释,这就使地方政府自行解释“公共利益”。较为常见情况就是将“公共利益”的范围做扩大化解
21、释,“公共利益”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但可以理解为具有“非盈利性”的用地需求,如:国防、军事用地;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等。而地方政府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将土地征收的范围扩大至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等商业用途,从而背离“公共利益”的初衷,进而时常发生在土地征收中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2、征地后被征收人保障制度的缺失。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未就征地后被征收人生活保障问题做出规定。仅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第5、6款规定:“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条规定虽提及了有关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部分,但也并没有深入细致
22、的做出规定,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中指出在征地补偿安置的方案公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了对失地农民征地后生活保障的相关内容,但并没有就保障方法、保障措施做出具体性规定,而是将制定被征收人征后权益保障的权限下放至具体实行土地征收行为的当地政府。但是务实中当
23、地政府的做法是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注重突出如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等补偿标准的规定,有意无意避开了对征地过后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方面的规定。以2018年兰州新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为例,方案中仅就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养殖业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返迁工作做出规定,除此并无关于失地农民征后生活保障的相关内容。而在具体实务当中,参考接受调查访谈的被征收主体,其与当地镇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也是就补偿标准、补偿对象一一作业约定,并没有关于征后生活保障的相关内容。故而在征地后被征收人保障制度方面,就目前立法现状而言来说是缺失的。各个地区最主要的安置补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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