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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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研究摘要: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的发展为人工智能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现今人工智能所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而人工智能创作的产物也随着人工智能的兴起和发展大量的涌现,在其带给人类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的同时也向现有的知识体系制度发起挑战。人工智能及其所创作出来的产物的出现和发展冲击了现有著作权法的传统理念和现有法律对其缺乏法律空白的规制,对于人工智能所创造出的产物伴随而来的法律问题一直亟待解决。所以如何更好的保护和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发展已是当务之急,而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已是学术界争论的一大焦点,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需要在著作权法上确
2、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确立其著作权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及确立其著作权保护期限等方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法律保护。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权利归属Research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cloud computing and other technologies has provided prerequisites for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
3、l intelligence. Nowadays, the fields of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extensive, and the products cre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e also a large number of Emerging, while bringing greater and greater impact to human society, it also challenges the existing kn
4、owledge system.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products created by it have impacted the traditional ideas of the existing copyright law and the lack of legal gaps in the existing laws. The legal issues that accompany the products cre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
5、ave always been urgent. solve. Therefore, how to better protect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is a matter of urgency, and wheth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has been a major focus of debate in academia.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6、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It is necessary to legally protec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in terms of copyright law, establishing the legal statu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establishing that their copyright rights belong to artificial in
7、telligence designers, and establishing their copyright protection period.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Copyright; Right ownership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研究背景11.1.2研究意义11.2研究现状11.2.1国内发展状况11.2.2国外发展状况21.3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21.3.1研究方法21.3.2研究内容2第2章 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创作物42.1人工智能
8、41.1.1 人工智能的概念42.1.2人工智能发展时段42.2人工智能创作物42.2.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42.2.2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分类52.3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合法化保护的必要性5第3章 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83.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分析83.1.1 传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客体分析83.1.2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分析83.1.3人工智能创作物复制性分析93.2 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问题分析93.2.1 人工智能能否为著作权主体分析93.2.2 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问题分析10第4章 域外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124.1日本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
9、124.2国际组织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态度124.3美国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13第5章 探索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可行路径145.1确立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法的法律地位145.2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的归属主体145.3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期限15结语17参考文献18致谢19第1章 绪 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研究背景人工智能技术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科技的发展而发展,在快速融入人类的生活的同时其已成为当代科技不可或缺的存在。其在为人类社会开创了新的文学与艺术的创作方式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与此同时也向传统的著作权法发起挑战,其与现
10、有的著作权法理念相悖,并且现有法律对其内容没有进行法律规制,所以对于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可以受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学术界和立法者争议的一大焦点。1.1.2研究意义在现今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下,人工智能创作物大量涌现,如机器人撰写报道、无人自动驾驶公交等。虽然人工智能的兴起和发展会为人类带来新的一轮变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的兴起和发展冲击了著作权法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创作主体的理念,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无法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由于人工智能在法律上欠缺空白,所以对于现实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因无法可依的境况而“尴尬”,长期的“僵局”会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而通过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立法规制
11、是对人工智能最直接的保护路径。全篇文章主要是以人工智能创作物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及建立相关的立法制度为中心进行分析和探究。1.2研究现状1.2.1国内发展状况现今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而在中国著作权法上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作品,保护主体是作者或是其他依著作权法而享有主体地位的法人、公民与非法人组织。认定作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创性与复制性、有外在表现形式、有一定的情感表达的智力成果。而把人工智能创作物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与保护对象是有极大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既不具备独创性,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而有的研究者所持观点与之相反
12、,认为现有著作权制度带有滞后性,需要在著作权法上对人工智能进行合法化的规制和保护才可解决实务中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问题。1.2.2国外发展状况 目前世界各国尚未出台一个专属于规制和保护人工智能的法律,以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和美国虽较早的对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了一些有关人工智能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人工智能的研究阶段还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其相关规定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大陆法系国家中,只有日本较早的对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并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等问题有相关认定和规定外,其他国家只在学术界对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没有在法律制度上进行规定。而国际组织中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倾
13、向于把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交给各国国内立法进行处理。1.3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1.3.1研究方法1 理论分析法。运用客观、相统一、全面的观点,把研究对象的各个要素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从部分到部分、部分到整体、整体到部分、整体到整体从中更好的把握人工智能这个事物、较全面、客观的认识和看待人工智能创作物。2 文献分析法。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收集和查阅大量的文献来对人工智能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进而更好的把握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探索方向与路径。1.3.2研究内容最初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概论,其是展开全文的基础理论,主要论述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特征开始,为下文开展论述奠定基础
14、。其次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现实状况和国内外发展进行比较和分析,深入了解人工智能创作物所面临的困境和欠缺的有关制度,从而引出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运用了综合分析的研究手段,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和了解,通过对国内学术界和国外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看法及一些制定的相关规定,从而为我国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制度提供借鉴意义。最后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构想。第2章 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创作物2.1人工智能1.1.1 人工智能的概念人工智能简称(AI),于1956年提出,学术界对人工智能的概念的定义会随着其的发展而发展。例如1956 年
15、人工智能被约翰麦卡锡定义为让机器与人类做同样的行为;当代有的学者的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这种计算机程序是在对外在环境感知的基础上进而做出合理的行为,从而收获最大利益。人工智能这门学科是基于计算机科学而产生的,其涉及范畴有脑神经学、计算机科学、统计学等,其固有属性是对人类智能进行模仿的智能机器。结合人工智能现今的发展,一般把其定义为其是以自身来命名的用于研究、开发涉及模拟、延伸以及拓展人类智能的一种应用系统以及方法的新科学。2.1.2人工智能发展时段根据人工智能的发展进程,可分为如下几个时段,最初的人工智能是基于人类提前设定的条件、数据而输出结果,处于这一时段的人工智能只可解决指定的问题,主要是作为
16、人类的辅助工具而使用;进入第二时段的人工智能是在神经网络系统、大数据等科技的兴起和发展的基础上进入到深度学习的层次,深度学习这一种机器学习比传统机器学习更高的精准度, 辛效威、张定康: 人工智能发展史及其标准化现状,中国标准化J2018 年第 10 期.这一层次的人工智能打破了处于第一时段人工智能的僵硬、死板的数据输出,开拓了智能导航规划、智能翻译、智能语音服务等性能;第三时段的人工智能正在往一开始在没有人类编程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自我学习和进化, 韦康博: 人工智能M,现代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73 174 页.最后可能会像人类同样自主的交流沟通、学习、解释和处理新问题、新情况、突破预先
17、设定好的解决问题的固有模式方向发展。2.2人工智能创作物2.2.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如今在医学、艺术、文学等多个领域都有研发人工智能并在社会相关行业进行应用,如智能机器人创作的小说、剧本、歌曲、画画等产物的出现。那么人工智能所产生的这些产物应该如何定义呢?现学术界理论对此有三种观点:一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二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三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三种定义所涵盖的范围、含义有所不同。因前述两种定义所涵盖的范围太过宽泛、不能够完全体现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自主学习的特点,所以本文采用的是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人工智能产物的定义。纵观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案例、事件会发现人工智能正在逐步打破只有自然人才可以创作、
18、表达自己思想并使之外在存在的规律。综合而言,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基于一定的程序设定或者数据输入,由实现数据学习的人工智能模型展开数据输出,最后由已深化学习的人工智能生成其他产品并运用到各行各业。2.2.2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分类据当今人工智能的发展把其归为两种,第一种称之为弱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已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并改变其生活方式。弱人工智能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依赖指令。弱人工智能的运作基本需要依赖人类下达的具体指令或者输入的程序,其缺乏自主意识的属性会让其在遇到预设环境、程序之外的情况下无法突破固有的指令做出自我意识的外在表达。二、容易被辨别出是否是机器。弱人工智能所产生的智
19、能机器人很容易会被辨别出是否属于机器。三、缺乏深度学习、自主学习的能力。弱人工智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但是前提是依赖于人类。总的来说,弱人工智能没有自主意识的能力,其运作主要依赖于人类对其的活动,更多体现的是人类思想附着于弱人工智能、并由其表达出来,弱人工智能主要是对人类创作起辅助作用。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种称之为强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一词是由约翰罗杰斯希尔勒在其发表的 Minds, Brain, and Programs 文章中首次提到,希尔勒教授认为只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智能计算机可能拥有像人类一样思考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人类使用的一种工具。 Searle J R. Minds, brain,
20、 and programsJ. Behavioral &Brain Sciences, 1980(03):417.强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深度学习的特点,其在脱离人类对其的程序设定,指令输入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自身特性进行自我判断、处理,最后进行输出。弱人工智能的创作基本都是人类参与其中,可视为人类创作物并由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规制与保护。本文重点讨论强人工智能及其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2.3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合法化保护的必要性人工智能从兴起发展至今只不过是短短几十年,却对人类社会影响深远,并在逐渐改变世界格局。当今各国都非常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成为一国重要的发展点和竞争点。所以,对于如何更好的
21、保护和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发展已经迫在眉睫,把人工智能创作物放入到著作权法中进行调整是最直接的保护。一、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制度是形势需要。人工智能已成为当代各国的重要发展领域和竞争区域,中国出台了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规划把其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第十三五年规划)。不仅如此,社会各界也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人力来研究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会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而发展,创作物的大量涌现出来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会带来很多挑战。例如现实中存在大量人工智能创作物侵权问题、权利归属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如果长时间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会打压人类对人工智能的激励投资和创作的积极性,阻碍人工智
22、能前进的脚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平衡,因此明确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已然是必然趋势。二是相关法律空白的欠缺。法律是保护权利最低的底线也是最大的保障。而在现实法律中,人工智能创作物并没有被列为保护对象,更别提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当遇到现实问题时,会陷入法律空白的尴尬境遇,如人工智能的滥用、错用导致的侵权问题,会因“无法”而陷尴尬境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审结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系全国第一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案件。原告在2018年8月20日首次发表了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
23、r自动撰写的财经文章。当天被告也在其网站发表了与原告标题、内容完全一致的文章。原告遂将被告诉至南山区法院,法院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客体,最终认定该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该案对我国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制度研究提供了借鉴意义。人工智能创作物外在表现形式与人类所创作的作品并没有什么差别,其和人类作品的关系是接近与被接近,因此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构建进行探究是有很大的可取性的。不可否认的是此过程中必定会与现有的著作权法发生碰撞与摩擦,而全篇探究的主要核心是人论证工智能创作物能否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可否认定为作品、可否成为著
24、作权权利主体等法律问题,下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来找寻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可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的观点。第3章 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3.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分析3.1.1 传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客体分析作品是著作权法上的客体,其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创作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分解出作品应具备以下特性:一、限定的创作范围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二、具备一定的创作性与独立性(具备此特性是判定是否是作品的基础),其是指作者要有自己独立、有自己个性、情感与创新的智力创作成果;三、所创作出来的作品有自己的外在表达方式并可以以有形方式复制与传播。有形方式的外在表达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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