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doc(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 13 页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传统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也在走向新的历史阶段,对公共秩序的限制适用反映了各国在司法主权范围内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上的积极变化,它代表着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一贯持肯定态度,在立法上有较完备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但也应该看到,与当今国际社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相比,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关键词:公共秩序制度、国际公共秩序AbstractAlong with t
2、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ssimil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of traditional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 a basic system, also to a new historical stage, the public order restrictions apply in different countries reflects in the judicial
3、sovereignty within 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on the issue of positive change, it represents the traditional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in twenty-first Century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system. On the system of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our country always hold a positive attitude, the le
4、gislation has more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an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o be rich and development. But also should see, with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society the system of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in the development trend photograph to compare, our country the system of reservation of public
5、order has some flaws and shortcomings.Key words: public order system, international public order 目 录摘要IAbstractII引 言1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21.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含义21.2公共秩序保留的特点31.2.1模糊性31.2.2可变性31.2.3灵活性41.2.4相对性41.3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42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62.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方式62.2.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62.2.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62.2.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72.2公共秩序保留制
6、度存在的问题82.2.1立法上存在的问题82.2.2司法上存在的问题93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10总结12参考文献13致谢14引 言各个国家普遍承认和适用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缺乏如何界定什么是公共秩序的标准,该制度的使用存在很大的任意性,这不能不说是对我们的一个极大的讽刺。本文在反思这一制度的价值的基础上,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历史进行了分析研究,同时考察了各个国家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司法实践,从而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内涵展开了探讨分析,以期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可以在操作性的层面上适用,从而更好的促进国际民事生活稳步前进。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含
7、义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事实上,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体系均在国际私法领域承认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概念。更普遍的是,这一概念被一国用来拒绝违反该国基本法律原则的外国法律或法案。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传统、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公共秩序在学理上有不同的称谓。法语国家学者称“公共秩序”(ordre public);在英美学者中称“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在德语学者中称“保留条款”(vorbehaltsuansel),或“排除条款”(aussehie bungsklausel)。在我国,目前多称“公共秩序保留”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或
8、径称“公共秩序”。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共秩序大多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然而大陆法系国际上大多称之为“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的本身具有很多种涵义,有的时候是指一种法律的状态,有的时候指一种法律的制度。在国际的私法上,公共秩序一词含有两层涵义,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来解述:从静态的角度来讲,是指公共秩序的内涵;从动态的角度来讲,就是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的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效力的制度。动态意义的公共秩序的基础是静态意义的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尽管各国立法中和理论上有不同的称呼,赵葵军.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D.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但大多一致的看法是认为需要具有以下的含义:1.公共秩序是作为适
9、用于外国法德时候的补充手段和一种救济而提出来的,一是排除适用,一是适用,二者构成的国际私法中有关适用于外国法的重要内容;2.公共秩序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内容的不具体性与不确定性,为国内的灵活的运用提供了选择余地与伸缩,为国际私法的领域中在适用与外国法的同时又拒绝适用,排除公共秩序的效力提供了一种切合实际的有效的途径,3.国家的主权原则的彰显,为国内的运用提供了国际法的基础,主权国家司法的独立就是这种制度具有生命力的源头;4.与其他的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方法相比较,这个制度事以主权的原则作为后盾的,以外国法的适用违反了内国的“法律基本原则”,影响到人民和国家重大利益的维护和尊严为法律的原因而不认本
10、来应该具有效力的外国法,有利于国际社会的互惠互利的商业与经济交往,有利于维护国际民商的秩序的稳定,所以广为各个国家所采纳和接受。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以其自身的特点显示出它的优越性,为国内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提供了一种既符合国际法又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可能适用外国法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体现出这样一个作用:在承认有可能适用于外国法作为法院审理的某涉外民事的案件实体法的同时,而内国又保留拒绝这一适用的可能性,依据是如果法院在审理的同时认为这一适用会违犯国内的公共秩序。这是公共秩序第一个方面的作用,以否定的形式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某法律。从另一方面的作用看,内国为达到适用本国法的目的,而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内国法
11、律的强行适用,避免“公共秩序”有受到外国法适用损害的可能。与前者相比,它的特点:一是不必经对内国冲突规范的考察;二是一旦法院认定某民事案件属于上述强行规范的范围即可直接地予以适用,而不必考虑外国法的相应规定。所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在于:内国出于发展所预期的国际民事关系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的适用,否认其在某涉外民事关系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力。这一功能又是通过两方面的作用来实现的。王雪冬. 论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D. 中国政法大学, 2007(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特点1、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的规定表现出不确定性、模糊性尽管各个国家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大多作了规定,但是并
12、没有规定它的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也没有清晰地对它的外延和内涵做定义。总的来说,各个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的条约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的规定表现出不确定性、模糊性。就像美国的学者艾伦茨威格所说,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所兴起的作用,“就像法律中的X,是一个未知数”。有许多司法实践者和学者都曾严厉的抨击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模糊性,然而这正是这种制度存在的必然的要求,也正是它的“魅力”的所在。李浩培先生曾说出:“一部分国际私法学者,每斥责各个国家现实法关于公共秩序规定的漂浮与概括;但是我们认为这是该概念的本质必然结果。”陈姣莹.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D. 华东政法学院, 20072、各国理解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
13、制度表现出可变性从各个国家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适用和理解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可变性。第一,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在地域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国家不同对公共秩序的保留制度的理解也不同,可以构成该国家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内容也是不同的。比如,法国法院和美国法院同时在涉及互联网上的言论能否构成侵权的案件中,因为各自的国家对公民言论的自由的权利内涵理解的不同,从而坚持了不同的言论自由的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因而做出了不一样的判决;第二,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在时间上也具有明显的可变性,在不同历史的时期,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比如:为了支持美国南部叛乱各州
14、的奴隶主,英国法院于1860年在审理伊利基诉山托斯案的同时,认为英国人在巴西买卖奴隶的行为是有效的,英国高等法院就没有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了巴西法律,因为根据巴西当时的法律,买卖奴隶是合法的,但英国法是禁止买卖奴隶的;但是,为了赢得美国的支持,英国得法院于1929年审理的贩卖威士忌酒案的同时,则适用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考虑如果认为将威士忌酒从苏格兰运往正在实行禁酒令的美国,那么契约有效就会影响与美国的关系,即违反了英国的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并因而认为上述契约的无效。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灵活性在国际私法中不同的方面,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的适用和理解的范围是不一样的。比如,从各个国家
15、的司法和立法实践来看,在法律适用的方面、在外国法院的判决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决的执行和承认方面、在协助相互调查和送达文书取证的方面,对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的适用程度和范围都是有差别的。在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和送达文书方面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的适用的范围最窄,大多数的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中将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的理解局限于“国家的安全或主权”,并不包括其他的更多的内容,有的学者还主张在调查取证和文书送达领域不应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这主要是因为调查取证和文书的送达与其他的司法协助的事项相比较,可能会危害一个国家的利益和主权的情况要少;而在法律适用的方面,因为国际私法上确立准据法的一系列的规则的适用
16、,包括转致、识别和法律规避、强制性法律规范等的综合的运用,已经为一国法院提供了保护本国利益的多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的需求会弱一些,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的适用的范围明显也会窄些;在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的执行和承认方面,由于通过国际条约普遍确立了对外国法院裁决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主要进行程序审查的原则,一般不进行实体的审查,在这种情况之下,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就会成为一个国家法院必要时对外国法院得民商事判决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主要理由,所以,在对外国得法院民商事得判决和国际商事仲裁决的执行和承认方面,对公共秩序保留得制度的适用和理解范围相应会宽些。这
17、正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灵活性的表现。秦洁. 论公共秩序保留D. 西南师范大学, 2005 .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相对性“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相对性。它是针对特定的地区或者国家、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案件予以适用的,所以,它不是绝对的、永恒的,而是相对的。(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就是限制冲突规范的效力,不欢迎外国法的适用,不承认根据外国法产生的义务和权利,扩大本国法的适用的范围,它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必要补充的手段。简单地说,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国家用来公开限制本国冲突规范所适用的外国法效力的一种最有力的
18、和最直接的制度。作用之一,对外国法适用的防范或否定的作用,此被许多学者喻为适用外国法的“安全阀”,即指在本应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因其适用会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不予适用。这分别体现以此为由本国法院排除外国法适用、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拒绝提供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其他司法协助最终达到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吕东锋.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D. 西北大学, 2010这是公共秩序的消极作用。作用之二,对内国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肯定作用,即指对于一国民法中的属于公共秩序法范畴的在该国有绝对效力的法律规则,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不能被适用。此时公共秩序保
19、留对内国法绝对效力的肯定是其积极作用的体现。可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直接作用就是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在法院地国的适用,而其实质在于维护本国及其国民的利益,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安全阀”的俗称。当今,国际社会本位观念的导入是“国际公共秩序”建立的基础。如果说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限制反映了各国在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上的积极变化,那么“国际公共秩序”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方式由于公共秩序既有消极的否定作用(negative function),就是当本国的法院依据冲突来规
20、范所指定应该适用的外国法,而其适用的结果与本国公共秩序相矛盾的时,就可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又能获得积极的肯定作用(positive function),就是国内的法某些规定,因为涉及社会或国家的重大利益、法律与道德的基本的原则,所以是必须直接适用的,这就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因此,对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各国立法中有三种不同的方式: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必须直接适用于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从而表明它具有当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在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在采取这种
21、立法方式时,有关规定往往以单边冲突规范的形式出现。而且,某一具体规定在国际私法上是否具有强行的直接适用的效力,常需要等待有关机构的进一步解释才能确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凡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它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而是经有权解释后才被认为也属国际私法上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因此,除上述规定外,很少国家采取这种立法方式,就连法国在1967年提出的有关国际私法法规的草案时也没有采用这种方式。吕东锋.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D. 西北大学, 2010 .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冲突法中明文指出,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22、,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0条规定:“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的目的时,则不予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立法方式并未指明何种外国法的适用将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也未明确何谓公共秩序,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实践中的伸缩性较大,因而有利于法院或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决。因此,绝大部分国家采取了这种方式。如日本、泰国、希腊、埃及、前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土耳其、前南斯拉夫、奥地利、匈牙利,等等。不过,采取这种立法方式的国家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也有
23、所不同。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就是在国内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方式。例如,1978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8条一方面规定:“刑法、警察法和公共安全法,对在意大利领土上的一切人均有强行力。”同时又在第3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西班牙民法典第8条、第11条,刚果民法典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都是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也采取了这种方式,该法第17条规定:“如果外国法的适用将导致同瑞士公共秩序不相符的结果,则排除其适用。”第18条接着规定:“
24、本法不影响瑞士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由于有它们的特别目的,无论本法指定的法律如何,都必须适用。”李暖.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D. 吉林大学, 2005 .由于这种立法方式既有关于某些法律具有直接适用的强行性规定,又赋予法院在立法不能预见或未能预见的情况下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更为完善,更有利于保证内国法的基本原则得以实现。我国的立法中对公共秩序的表述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和现已作废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均有体现,但这些表述并不统一。在1982宪法中表述为“国家主权安全”,在1986年民法通则被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在199l年民事诉讼法中被表述为“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
25、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主权、安全或社会的公共利益”等。这些表述的不一致反映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公共秩序内涵的规定较为模糊,这将会对公共秩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造成影响。对于公共秩序保留我国一直持肯定态度。我国立法中对公共秩序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于1950年11月作出的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结婚或离婚问题的意见中的措辞包括有“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基本政策”,这被认为是在立法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最早涉及。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2条中有涉及公共秩序的措辞,第204条也是对该制度的规定,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
26、”沁相关表述。1991年通过的新的民事诉讼法保留了该项规定,并在措辞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关于公共秩序的措辞在前试行法的基础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张继海.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D.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修改后的法条用语更简洁,对于公共秩序的用词没有根本的变化,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在立法中首次出现的措辞相比,后者更具有正式性和明确性。从上述条文来看,采用的均为直接限制的立法模式,但是公共秩序并未在条文中明确其本身的含义,只是用“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来替代表明,这是关于公共秩序
27、保留制度在民事程序法中的规定。在实体法方面,现己作废的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后第5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两条都是采用间接限制的立法模式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被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取代。在合同法第7条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同样也是采用了
28、间接限制的立法模式。在冲突法方面,我国首次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出相关规定是在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之中,该法第8章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本条被认为是通则性的公共条款,其中公共秩序用“社会公共利益”一词来表明。其后,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6条和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90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浦礼俊.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D. 苏州大学, 2005(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存在的审判的实践上来看,我们国家的法院表现出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很慎
29、用的态度,是符合各个国家在国际私法上运用公共政策上大的发展与趋势。但也能看出来,中国的法院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时存有一定的问题,这其中不仅仅有立法上的不足,也有司法上的不足与问题。1、立法上存在的不足第一,我国的国内立法,还有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的国际的条约当中都不缺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的规定,但是,各个法律的条文对于这个概念的阐述表示并不一致,比如“社会公共的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的利益”、“公共政策”等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的文件中都没有对这个概念做出更详尽的解释,无论援引哪种的表述与表达,我们都可以这样认为,它在我国的国际私法的领域内所起
30、到的问题与作用是一致的,然而,这样就会很容易对司法当中的实践造成不堪与混乱。第二,我国民法通则的第150条将国际惯例也作为一种可以根据公共政策理由的原因给予排除的使用的方向与目标,这根本就不符合实际。国际惯例是在长期以来的国际贸易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被各个国家的相关部门与商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行为准则,就像我们所熟悉的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等。国际惯例只有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或者一国法律所赋予它的法律效力时才能够具有制约能力与约束力。马瑶. 论一国两制下我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D. 中国政法大学, 20082、司法上存在的问题立法上的缺陷必然导致司法上的混乱。但司法的实践的本
31、身,也存在问题。第一,司法实务中没有严格的进一步划分强制性的法律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在法律的适用上,我国强制性的法律的规范应该直接适用于我们国家法院审理的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性的适用,也不需要援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再适用我国的法律。第二,各法院、各地区之间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把握尺度并不一样,从而造成了司法的裁判的不一样。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正如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和国内渊源且国际私法本身的发展涉及国际、国内两个领域一样,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21世纪的发展也将从国际、国内两个领域铺开。1、从国际上看,随着统一私法条约和国际惯例的不
32、断出现,其调整范围日益扩张。它们一方面通过条约把各国歧异的民商法统一起来,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可以缩小各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市场;另一方面,这些条约和习惯还可能在国际范围内对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相违背的事项作出越来越多的禁止性规定(亦即上升为国际公共秩序的内容不断增多)。这样,任何一个国家在处理这些涉外民事关系时是否可以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就可以根据相应的条约和习惯的标准,而不是依各自国内的标准,从而避免各国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上的滥用。21世纪将是这些统一私法条约和国际习惯法蓬勃发展时期,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绝非短期所能完成。因此,21世纪各国在公共秩序保留上依各自的标准来决
33、定。外国法的适用将是必要的,这就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还会在其传统的国内形式上发展。李健男,吕国民. 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反思与展望J. 法学评论, 1996,(04) . 2、从国内的角度来讲,各主权国家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将进一步得到改造,当前各国对本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实行自我限制的做法,在21世纪会更一步深化。公共秩序保留夹杂在冲突解决中的一种“干扰素”,它的存在往往出乎的妨碍公认的冲突规则的正常发挥。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范围越窄,适用的机会越少,反而标志着其本身越来越完善。各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间的冲突的解决,可以说是其他所有冲突解决的前提。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上的不合理性已成公识,
34、在某种程度上它实际上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的产物。现在,许多国家都已经或正在运用多种方法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效力。 (3)法律趋同化将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方面发挥双重作用。一方面,公共秩序保留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各国法律中存在一些不能接受的内容,随着趋同化在各国民商法的渗透和作用,以及当今个别国家制订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内专用实体法的做法得到仿效,各国民商法那些相互不能容纳的东西将会逐渐减少,从而大大缩小公共秩序保留效力的领域。另一方面,各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本身可能随着频繁的法律文化交流而取长补短,各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作出相似的规定,在实践中也采取类似的做法,使各国的公共秩
35、序保留的衡量标准趋于同一。四、结论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持肯定态度,该制度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先进性,但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和矛盾之处。同时,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决定了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其在协调区际法律冲突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通过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得出结论:要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慎用的大前提下统一公共秩序的立法表述和内涵,采用结果说的适用标准,明确排除适用外国法之后的法律适用,并改变对国际惯例也排除适用的做法,从而避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阻碍民商事交往的消极作用的产生,使得这一制度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参考文献1 雷炎.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D. 中国
36、政法大学, 2011 .2 王雪冬. 论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D.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赵葵军.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D.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4 陈姣莹.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D.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5 秦洁. 论公共秩序保留D. 西南师范大学, 2005 .6 吕东锋.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D. 西北大学, 2010 .7 李暖.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D. 吉林大学, 2005 .8 张继海.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D.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9 浦礼俊.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D. 苏州大学, 2005 .10 马瑶. 论一国两制下我
37、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D.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 11 李健男,吕国民. 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反思与展望J. 法学评论, 1996,(04) . 12 崔承耀. 论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适用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7,(05) . 13 凌江红. 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J. 法学杂志, 1994,(02) . 14 徐伟功. 论公共秩序保留的功能与限制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5) . 15 刘素江. 论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11条J.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04) . 致谢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论文终于告一段落了。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在这三年学习生活中给予我帮助和鼓励的导师、在论文的选题、资料的搜集和撰写过程中给予我悉心的指导。在他们的监督下,顺利的完成了论文的撰写,他们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使我少走许多弯路,令我受益匪浅。感谢给予我帮助的同窗学友和所有给予我帮助和鼓励的朋友,他们给我的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带来无限难忘的回忆。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是他们义无反顾的支持和无私的奉献使得我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