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政府逻辑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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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契约论的起源社会契约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的伊壁鸠鲁以及古罗马法中自然法体现的契约精神,它们为后世的思想家提供了思想启蒙。马克思曾说:“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个观点是由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143)。伊壁鸠鲁运用“世界是由原子构成的”和“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的类比,宣布了人的自由独立性质,肯定了每个公民都有自由意志,进而推导了国家的契约性质。他说“ 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伊壁鸠鲁在这里强调了,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克服人们之间的相互对立与恐惧,避免相互之间的伤害。人们为了避免
2、彼此伤害和受害,自然而然地、合乎理性地会找到互相约定这个方式。罗马人的契约观念是他们完成政治活动与生活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罗马法的支柱。但是,受斯多葛派的影响,罗马人并不相信国家是契约的产物,他们认为国家是自然的产物,是天意的造就。契约观念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罗马日益繁荣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关系而非他们对国家契约的信仰,经济上的个人契约观念在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后产生了与国家权威相制衡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这种权利的要求将引导“主权在民”的理念成为主流,国家是不可亵渎的,人民可以检验国家内拥有执行权利的官员。因此,伊壁鸠鲁的观点成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渊源。而罗马的契约思想为后来的契约理论提供
3、了个人权利的合法性观点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 、逻辑论证方法的界定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政府逻辑中都普遍应用了演绎法。在演绎论证中,普遍性的观点是依据,而个别性观点是结论,演绎推理的过程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得出具体或个别结论的过程。比如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有关主权的论述就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演绎推理过程。他认为“主权体并非他物,而只是公众意志的体现”,随后指出“私人的意愿在某些方面与公众的意志是一致的,但这种一致性却不是有规律的,不是长久的”,并且即使这种一致性能持续也是没有保障的,所以私人的意志不能完全代表主权。但是因为其部分一致性,所以“这并不等于说领袖的命令就不能被视为公众的意志,只
4、要主权体有权反对并不执行他们的命令就可以了”(P19)逻辑结构是本文探讨的另一个问题,一篇文章的逻辑结构指的是其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结构。在肖滨的公民政府-拒斥无政府与利维坦-洛克政府理论的逻辑结构分析中,作者通过讨论权利体系(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双向否定(拒绝无政府和利维坦这两种极端状态),以及确立政府权威和规范等“部分”问题证明了洛克的政府理论是一个逻辑结构严密的统一整体:“它以权利体系为基石,既拒斥无政府的混乱状态,又反对权力无限的利维坦,并以文明社会及其公民政府避免无政府和利维坦的双重陷阱,从而确保政府权力受到有效限制、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由此实现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
5、之间的和谐平衡格局。”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各自的政府逻辑结构中,他们都讨论了自然状态、财产权、法律、理想的政治状态、政府的权力来源和范围等问题,这些小的部分构成了政府理论这个整体并且他们在整体中分别起到不同的作用,它们之间内在逻辑联系的不同也造成了这三个政府理论的不同。因此对逻辑论证方法和内部结构的讨论都是重要的。“自然状态是社会契约论者为论证政治社会的合法性而设置的逻辑起点。”(林奇富社会契约论与近代自由主义转型P34)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对国家产生过程的逻辑推演都是从有关自然状态的逻辑假设开始的。他们都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是国家和政府产生的基础,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完善,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财
6、产等基本权利,于是转让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订立社会契约,完成从天然自由到社会自由的过度并建立了国家和政府。因此,分析他们对自然状态假设的论述中的差异是非常重要的。1.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假设:霍布斯的政府逻辑中,其自然状态假设是非常有特色的一部分。他的自然状态假设主要是从人性问题和自然法学说两个角度来推演的。霍布斯对人性的描述让笔者想起了荀子的性恶论,他指出人作为自然生物,本性在于生存“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利维坦第十三章,P93)所以人是自私自利,贪婪残暴的,人际关系的主要特点就是防范,敌对,战争,“像狼和狼
7、一样”。人天性中的竞争、猜疑、荣誉造成了争斗因此这种“虎狼之境”般自然状态的混乱,是建立政府的第一动因。所谓“自然法”就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规律,比如人是天生自由平等的,人有自保的需求,人的平等权利、理性都是由大自然赋予的等等。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会从自然状态一直延续到社会状态,这些自然法本质上是道德律,它们大多都规定了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拥有道德上的强制性。自然法并不是由主权者制定的,主权者的作用只是解释并且使已经存在的自然法得到实施。因此霍布斯的逻辑可以归纳为:“虎狼之境”使得人们有建立政府的需求,自然法即道德律要求人们受理性控制,力求和平,这是去签订社会契约建立政府的原因。2. 卢梭对自然状态的假
8、设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通过将自然状态下的人与动物的比较阐述了自然状态的特点。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和动物差别不大,人是由动物发展而来的高级动物,他们因为不具有社会性、没有产生社会关系而不会产生冲突,他与霍布斯在这个问题上最大的差异就是他不支持性恶论假设。正如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评论的: “卢梭热忱相信人的天性是善良的,对此他曾说过这是他的伦理著作的基本原则。”他认为“由于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害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为适宜的。”虽然自然状态是理想的“黄金时代”,但是卢梭通过对早期社会中的暴力、强权的批判铺垫了政府的合理性。他的阐
9、述是从家庭状态开始的。卢梭认为在家庭中,子女依附于父母,父母为子女负责,子女获得自由时,双方契约关系就解除。而国家首脑和人民则分别可以被类比为父母和子女的角色,唯一的区别就是前者中感情的缺失,卢梭在论述统治者与人民关系时批判了格劳秀斯的观点,后者否认政府是统治者利益的产物,而卢梭通过反驳格劳秀斯的“奴隶制”的例子指出了正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奴隶制也是强权和利益的产物,国家机器和统治者的感情缺失也为其后文阐述人民争夺权利的合理性奠定了基础。第二,在奴隶制问题上,卢梭反驳了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观点,霍布斯等认为统治者天生优越,而奴隶天生就是奴隶。卢梭却指出奴隶制是违背人类天性的强权的产物。就
10、算个人可以为了生存成为奴隶,但是民族不能“卖掉”自己,这也是个人和民族的重要区别统治者是不可以放弃集体利益的。而在每个人都生来自由平等的前提下,政府就需要得到所有人的承认专制政府就是不合理的。虽然卢梭也认为在战争状态下奴隶是合法的,但那是因为在个人利益结构中生存是大于自由的,但是战争是因财产问题产生的国家行为,而不是因人际关系产生的个人行为,因此奴隶制不能用来被论证统治者利益的合法性。此外,卢梭指出了强者权力合理化的途径:将强力转化为权利,将服从转化为义务,这样才能达到“settle down”的效果。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强权是通过武力的效力而存在的,当他人只是因为武力而去服从,就无法完成从“必
11、需”到“义务”的转化,因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决定了人可以违背武力,所以武力,也就是实力,无法产生合法的,让人主观去服从的,权利。自然状态下的实力到权利的“变现”无法完成。最后,卢梭得出结论:奴役者和政治实体领导之间的差异在于是否与人民有共同利益,民族形成的前提是契约:他指出“如果人类在自然状态中遇到的障碍超过了个人在同一状态生存所需要的能力,原始的状态就无法再持续下去了”,这时人们无法创造新的力量,只能依靠“凝聚在一起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共同采取行动。综上所述,卢梭对政府产生的原因中自然状态假设的论述逻辑为:因为早期社会模型的不合理性,奴隶制对人类天性的违背,以及武力无法完成向权利的转化,因此自
12、然状态是不完备的,主权的建立是必要的。3. 洛克对自然状态的假设洛克对自然状态的假设与霍布斯和卢梭都差别很大。霍布斯的描述中自然状态是“虎狼之境”,战争状态;卢梭的描述虽然没有那么严重,但是卢梭也指出了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然权利不平等,但洛克的假设是从“性善论”出发的,他把自然状态看成一个自由平等、完备无缺、在自然法范围内、斯宾诺莎会称之为“state of reason”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政府论下第二章)即人在这种状态下是受理性支配的,不会去伤害他人的生
13、命、健康和财富,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去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人们的判罚甚至可能会比君主的更加公正,但是这种判罚是基于软标准,所以不一定总是可靠的。人在自然状态下不仅拥有生存权,还拥有财产权、平等权等自然权利。而战争状态是从自然状态中分离出来的特殊状态在自然状态下,只有互相之间以强力相加时,才会产生战争状态且战争状态随强力的停止而停止,结束后双方都会受到法律的公正决定的支配。但洛克也指出,“如果没有明文法和可以向其诉请的具有权威的裁判者的救济”,战争状态很可能会持续到侵犯者自愿停止为止,并且即使上述法律和裁判者存在,枉法行为导致法律失效,不能保护人的权益,所以人们需要一种权力、权威或者说法庭和上
14、级裁判权来更好地保障法律施行。由此可见,洛克的逻辑为:自然状态是完备的,但强力的出现引发战争状态时或者自然法约束力不足、人不能有效受理性支配时,就缺少一种大家公认的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缺少一个被大家认可的人来作为裁判者,缺少执法的机关来保障法律有效。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的原则,希望结成公民社会并将其置于政府之下。所以人在自然状态中也是具有社会性的,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只是为了更方便地制定和执行法律。在脱离自然状态后,社会就进入了由政府治理的阶段。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共和制的政府的差异在具体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体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在关于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政府的逻辑上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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