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在侵权篇的适用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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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论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在侵权篇的适用摘 要民法典侵权篇中对公平责任的修订,主要目的为了处理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条款中是以“依法律规定”来削减法官适用公平责任的自由裁量权,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不再具有独立适用的功能。有鉴于此,在学理上对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地位进行否定实为重要,并且还要在具体的规范中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尽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条款删除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的表述,但仍需要根据当事人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公平责任,本文通过对民法典实施前后公平责任相关演变的阐述,提出了民法典时代对公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关键
2、字:民法典;公平责任;价值;意义II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in the tort of civil codeAbstractThe main purpose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in the tort section of the civil code is to deal with the abuse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in judicial practiceIn the
3、1,186th article of the civil code,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to apply the fair responsibility is reduced by according to the law, so that the 1,186th article of the civil code no longer has the function of independent application.In view of this, it is important to deny the status of the principle
4、 of fair liability in theory, and also to specify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in the specific norms.Although the 1,186th article of the civil code deleted the expression of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the twenty-fourth article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it i
5、s still necessary to apply the fair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based on the parties no fault,Put forward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fair responsibility in the era of civil code.Keywords:The civil code. Fair liability; Value; meaning目 录摘 要IAbstractI1问题的提出12公平责任的价值和修正意义22.1公
6、平责任存在的价值22.2公平责任立法修正的意义33前民法典时期的公平责任53.1公平责任的相关争议53.2公平责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64民法典时代的公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84.1受害人无过错84.2“法律的规定”范围84.3“分担损失”的理解105公平责任的未来发展走向12结论13致 谢14参考文献151问题的提出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早在民法通则中就对公平责任做了一般性规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其第二十四条仅将“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将“当事人”具体写为“行为人和受害
7、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因适用范围广、法条表述不清晰等问题而陷入很多理论适用难题 冷传莉,曾清河.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的体系定位与未来走向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05):134-146.。在民法典中,针对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情形。民法典于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修订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经过修改后的成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有关公平责任的一般性规定。但其适用范围,规范功能,以及自身存在的价值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对公平责任条款做进一步学理解释,说明其规范意义和
8、适用规则很有必要。42公平责任的价值和修正意义2.1公平责任存在的价值公平责任在我国确立至今虽然已有二十余年,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依旧没有将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理论界也一直争论是否存在公平责任,但是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价值不容质疑的。公平责任是具体规范的价值导向,是法院审判的终极目的。法院审判案件首先以具体规范为指导,仅有当出现具体规范不适用或语意不明确时,才能适用基本原则,从而进行法律填补,公平原则的存在也确实有填补的意义 王崧年. 公平责任的存废争议与存在价值D. 西南科技大学, 2014.。从确立公平责任的现实依据来分析,在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形下,如果
9、从法律条文中找不到任何一个归责原则对该例外情形予以调整,受害人不仅会承担无过错的损害,而且还要承担所有的损失 任素玲. 浅谈民法的公平责任D. 河北自学考试, 1998.,这是不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基于上述的例外情形,公平责任的存在是为了调整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适用性,并考虑到当事各方承担的损失。公平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地将损失责任分担给无过错的双方当事人,这就解决了不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所造成的实际生活中的法律缺位问题 范振远 谢晓琴. 建析公平责任之争D. 法制与社会, 2009.。从学理上来分析:公平责任是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
10、任原则之后产生的,但是公平责任的出现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关。过错责任调整的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公平原则并不涉及 段艳. 试论公平责任及其适用范围D.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在行为责任中,公平责任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求,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外,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和其他条件,作出合情合理裁决 陈小曼.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D. 厦门大学, 2008.。不言而喻,公平责任不是两个原则的问题,而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填补了法律空白。2.2公平责任立法修正的意
11、义自民法通则确立公平责任以来,直至民法典实施之前,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一直是公平责任理论的主要问题。在制定民法通则的过程中,一般侵权责任应该也属于立法者对公平责任概念的适用范围。在民法通则时代,公平责任被视为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为滥用公平责任留有余地。人们普遍认为,在确立公平责任作为一般规则之初,就确立了第三项独立责任原则,该原则不同于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在侵权案件中广泛采用了公平责任,有悖于公平的价值,例如将公平责任用作“劫富济贫”的工具,不能很好的以公平为价值,照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对公平责任的认定范围广,认识不清,以及理论研究中的许多批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试图通过这种
12、立法来改变这种状况,但现实情况并不理想。幸运的是,这种变化引起了学术界的反思,并抛弃了公平责任的原则说。所以在侵权责任法时代,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平责任特别适用的内容,但在相关立法解释中,强调了公平责任应当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但公平责任作为一般条款的存在,并没有让公平责任被滥用的局面得到改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公平责任的范围没有限制。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尽管在侵权纠纷中适用公平责任确实在一段时间内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但很快就呈上升趋势。一般而言,在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公平赔偿责任时,司法机关很少指出,公平责任限定适用在特殊侵权责任的侵权案件中。相比之下,在许多情况,一般侵
13、权纠纷照旧被法院依靠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来处理。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相比,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范围没有根本改变。公平责任仍然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并且仍然广泛适用于各种侵权纠纷。可以看出,尽管在理论研究中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相对明确,但立法水平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仍普遍采用公平责任的现状。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公平责任的内容修改,正是在立法层面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侵权纠纷中。在民法典的立法声明中,立法机关明确指出:“实践中,因为裁判标准不明确,适用范围太宽泛,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了一个明确公平责任的范围规定,统一尺度,,
14、民法典的修改将”根据实际情况”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到从立法解释,使用条款“按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而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因此,公平责任不能再被视为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无法认定实际案件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公平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仅限于特殊侵权责任。立法修改公平责任对解决公平责任范围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立法变更不再保留“根据实际情况”条款,这具有另一重要意义。作为公平责任理论的主要问题,除公平责任的范围外,还应包括公平责任的标准。责任的判断标准尚不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因此,上述立法
15、声明也提到了“判断标准不明确,适用范围过大”的问题。因此,这项立法修改旨在解决通过立法对公平责任标准进行判断的问题,不再保留公平责任法规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内容。首先是减少司法部门在法律层面上对公平责任的判断的酌处空间,以“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平责任的内容,将公平责任的裁判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公平责任判断标准也应遵守法律。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法律不是使用“依照法律规定”代替“根据实际情况”,而是删除了公平责任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内容,增加了“依照法律规定”内容。总之,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对公平责任进行立法修改的意义不仅在于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于将公平责任的判断标准限制在法
16、律规定的范围内。3前民法典时期的公平责任3.1公平责任的相关争议 公平责任存在的主要争议在于公平责任是否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对公平责任性质的不同理解不仅是理论上的争议,更重要的是,它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时代,公平责任被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广泛适用,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赞同公平责任为独立的归责原则观点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4-278,根据“法律原则”的功能可以在整个侵权法中有效,即应具有普遍适用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也包括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归责原则体系的补充,公平责任具有独立的存在
17、价值。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张信宝教授、郭明瑞教授、程晓教授并不认为公平责任是归责原则,而是认为侵权责任归责的依据不包括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只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归责原则的功能是根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责任,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定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不能像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归责原则那样合理地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 刘国祥. 论公平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适用D. 中国医院管理, 2005.。公平的责任仅基于民法中的公平和正义原则为基础。因此,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而是在确定双方没有过错和责任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
18、较为合理的措施。许多人站在否定的立场上,认为公平责任只是责任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侵权责任法中独立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平责任。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公平责任,但并没有明确将公平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但由于规则的适用,不能有效地确定责任的归属。而且,公平责任不具有法律基本原则所要求的普遍适用的特点,适用的条件和范围非常狭窄。在没有普遍适用性“原则”最重要特征的情况,将其高度和地位等同于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错误 毛黄丰. 公平责任刍议D. 西安欧亚学院学报, 2007.。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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