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_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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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 摘 要在互联网文化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的今天,以及智能手机功能和多媒体的不断丰富,网络直播这一名词早已不再陌生,并且,网络直播还分为多种类型,如美食直播,美妆直播,游戏直播等等。也就是说,网络直播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种娱乐生活模式了。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交流方式,网络直播虽然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带动了新兴产业的经济增长,也捧红了一批借着互联网的新型潮流不断扩大知名度,增加收入的“网红主播”,但由于目前我国针对该行业仍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当面对互联网直播平台,主播与打赏的人之间产生的纠纷问题时,仍存在部分的法律空白,导致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关键词:网络
2、直播;直播平台;主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目 录第一章 引言1第二章 网络直播打赏概述2第三章 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的法律关系梳理33.1 直播平台与主播的法律关系33.2 直播平台与打赏的人的法律关系33.3 主播与打赏的人的法律关系4第四章 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64.1 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要约的关系64.2 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与重大误解的关系64.3 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赠与合同的关系7第五章 结语9参考文献10致谢11第一章第二章 引言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传播的新业态,上百家平台,超百亿规模,5亿多用户,上市公司和明星企业异军突起。作为
3、一种新兴的网络文化产业,网络直播与传统电视节目直播相比,具有发布更便捷,内容更多元,互动更深入等特点,引起商家和用户的热捧。对于互联网主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则是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用虚拟货币兑换礼物“打赏”给主播,而针对网络直播打赏的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本文旨在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并结合主播乔碧萝事件为例,将打赏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将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究,希望可以为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二章 网络直播打赏概述网络直播打赏:“打赏”原指为了感谢别人所提供的舒适服务而给与的赏赐或者是小费。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所带来的网络直播的兴起,“打
4、赏”一词概念的内涵也有了更加丰富的变化。主播通过给打赏的用户以实时反馈,用语言,情绪,表演,甚至是一对一聊天、见面的承诺来激励用户给予高额打赏1。一般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们通过唱歌、喊麦、才艺表演等“吸粉”,用户则通过购买“火箭”、“航母”、“跑车”、“鲜花”、“蛋糕”等道具来打赏自己心仪的主播。兑换的礼物价格有高有低,可以满足消费能力不同的用户,总之,打赏行为也可以说是先享受一定的服务后再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打赏以及打赏多少数额的行为。研究打赏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确定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来解决由打赏问题引发的纠纷1。从而才能更好的解决现实生活中因打赏而产生的
5、各种实际问题。第三章 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的法律关系梳理3.1直播平台与主播的法律关系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平台作为媒介居间人,负担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也就是平台的行为,应该负有注意和忠告义务1。所以直播平台应该为其平台的主播先行把控打赏的人的行为能力,防止出现主播与打赏的人之间,因为打赏的人的行为能力的原因导致出现效力瑕疵的问题,可以通过用户注册时的实名认证来确保用户的年龄首先符合拥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当然,如果平台的主播在直播的过程中就已经知道打赏的人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可能导致主播与打赏的人之间的打赏行为出现效力瑕疵,在这个时候平台的主播应该通知其平台相应的情况,同时还应
6、该表明其平台没有尽到注意和忠告的义务。但是如果平台的主播并没有对平台尽到这种不真正义务,那么就可以推定其主播是想利用打赏的人的监护人还未来得及追认的疏忽,使赠与合同最终得到履行从而接受打赏获得报酬,因此,此时平台的主播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主播应该返还不当得利的部分打赏。然而,如果平台的主播并未知道为其打赏的人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那么平台的主播就无法尽到,也不必尽到注意和忠告的义务,此时平台的主播就可以成为善意第三人并合法的取得此笔打赏,当然最终平台的主播所获得的收益还应该以其与平台所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分成约定为准,如果是因为直播平台的监管不当而未对其平台的主播先行把控打
7、赏的人的行为能力,则应该由直播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最近热门的乔碧萝事件,乔碧萝作为一名声音主播,其直播的内容仅为游戏解说或者唱歌等以声音为载体的直播,与其样貌并无关系,所以当其在与其他主播连线时所导致遮挡面部的特效消失,从而出现中年大妈的形象让许多支持她的粉丝无法接受时,对此,乔碧萝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也无须退还粉丝之前对其的打赏,其直播的平台也无须对用户尽到其样貌的注意和忠告义务,直播平台仅需对其声音和直播的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可。3.2直播平台与打赏的人的法律关系打赏的人与直播平台之间,究竟是否构成买卖合同,是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一般而言,观众在网络上观看直播是免费的,只有在观众赠送
8、礼物时,才需要为自己的账号充值,来购买仅在该平台内使用的虚拟代币,然后用代币,来兑换平台内设定的花样弹幕、虚拟礼物等。如前所述,用户支付了对价,直播平台就会对待给付用户购买的虚拟代币,实质上这就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的特征。虽然我国买卖合同的对象严格地说,仅限于有形物,而直播中的代币、虚拟礼物等是属于无形物,但是按照合同法第 174 条的规定:“权利等无体物的有偿转移,在没有特殊规定时,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范。”此外,观众在观看直播之前,需要注册一个直播平台账号,成为该平台的用户或会员,在注册时,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会签订一个服务协议,在服务协议中会包含关于用户注册充值的相关事宜,在用户向主播“
9、赠送”虚拟礼物时,实际上,就是使用代币购买了相应金额的虚拟礼物,或者触发相应的特效弹幕。故二者构成买卖合同。针对乔碧萝事件,为其进行打赏的人在打赏时就已经在其直播平台进行充值购买了虚拟代币,所以,此时打赏的人与直播平台之间就已经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3.3主播与打赏的人的法律关系主播与打赏的人之间无法律关系,无财产转移,仅为赠与关系。1.首先,其主播与用户之间并未签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合同的内容,用户仅仅是在注册时或者购买其平台的虚拟货币时,其平台才会提供相应的用户协议,然而这也只是用户与平台之间的相关协议,与其平台的主播并未有什么关系,即使是用户在其平台的直播间以打赏的人的身份通过虚拟货币兑换相
10、应的礼物进行打赏时,所说的礼物虽然具有财产的价值,但是并不属于财产权,不能称它为买卖的标的。其次,进入直播间的用户,也可以称之为即将成为打赏的人的用户,在进入直播间的过程中,并未有限制其必须先付费或者进入直播间后必须进行一定的打赏才能进入,也就是说,用户可以自由的进入直播间,不需要进行承诺,也没有订立要约,更没有有偿的付款要求。即使是用户看到其平台的主播表演了特定节目,也完全可以不进行打赏,其是否打赏的权利是完全自由的,也就是说用户在观看直播时并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用户也不会因为未进行打赏而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们众所周知的,也是并不合理的,更不符合我们对用户与主播之间关系的认识。主播并非对进入
11、其直播间的用户进行强制性的打赏。2.由上述内容可知平台的主播与打赏的人之间并不构成买卖合同的关系,但是可以认定为赠与关系,因为无论其平台的主播是否表演节目,进入直播间的用户都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行打赏,此时这种因打赏而支付的,以钱款充值购买虚拟货币所兑换的打赏礼物,不应该认定为是强制性的报酬。因为此时无论进入其直播间的用户是否进行打赏以及打赏数额的多少都在其意思自治的范围之内。3.以某平台直播协议为例:“ 以你方为平台用户提供解说直播服务为前提,用户可对你方进行赠送虚拟礼物的消费,你方可根据我方的结算要求及规则申请结算相应的服务费用(若有)。我方就你方收到的每笔虚拟礼物以数量为计价单位,且以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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