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消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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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消灭制度目 录摘要11 、前言12、我国前科制度建立现状2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44、建立未成年人消灭制度的意义4 4.1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后重归社会.4 4.2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教育、感化.5 4.3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的人权. 65 现阶段未成年人轻罪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操作困境6 5.1法律冲突. 6 5.2制定主体不适合66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 7 6.1运行方式86.2 适用范围9 6.3适用条件.9 6.4具体程序87小结. 10 8参考文献. 119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消灭制度 摘要 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体现的是一种
2、人性化的刑事法律政策,它实现的原则是在法定条件基础上,为曾经犯罪而痛改前非的人注销其曾经犯罪的记录,让其出狱后能尽快融合到社会中的一种人性化的刑事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先进性及灵活性,这项制度的出现既保障了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激励有前科的未成人痛改前非,而且让未成人能拥有再次容入社会的机会,避免人才的浪费,预防未成年再次实施犯罪,与世界法制文明的发展形势相接轨。尽管构建消灭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制度是大势所趋,但目前我国在构建消灭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制度时仍然需要面对一些困境及争议。面对这些困难及人们中存在的争议,可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对消灭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实践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3、,让未成人犯罪消灭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减少阻力的发生。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一、前言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祖国的栋梁,未成年人能否健康的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落实对未成年的权益保护制度,我国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保护法这两部法律法规,并在实际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刚修订的刑法第八修案国务院著:刑法学教程国务院2008年第2版,第122页。梁根林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版次,第268页。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不满十八岁因触犯刑法儿被判决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可对其实行免除前科规定报告的义务。【1】这实际是我国刑
4、法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明确,但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及探讨,以便找出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完善的途径及方法。二、我国前科制度建立现状 尽管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并没有对前科制度作出过正面的承认,但法律界里对于前科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法学界对前科的定义形形色色,但归结起来大致可划分为以下4种观点:1、罪犯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过程;2、罪犯接受过宣告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3、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4、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接受处分的事实。基于刑罚的事实,因此前科的定义中第一种及第三种更能准确地表达刑法上前科的含义。【
5、2】 前科制度的根据是犯罪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获得报应的一种方式,人们触犯法律就应该接受惩罚,但当其不再触犯法律时就应该获得大家的认可及社会的接纳。此外,国家设立前科制度是想通过对再犯给予更重的处罚来制止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起到预防犯罪并威慑、警戒社会上潜在的犯罪者的作用,因此功利性是前科制度建立的另一目的之一。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接受文化教育少、法律意识淡薄,人格不稳定,思想觉悟性低,对是非的辨别能力较差。因此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及引起怎样的社会危害根本没有概念。前科制度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上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具有防卫社会的价值,其存在有合理性,但
6、其后遗症也可能对未成年人日后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影响其再次融入社会。鉴于前科的永久保留性,在刑法第八修案实行之前并没有相应的前科消灭制度。但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因为辨别不清的事实情况所做的选择,加之成年人心理相当脆弱,如果对未成人实行严厉的惩罚是不公正的,同时也与“教育、挽救、感化”的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方针相悖,因此刑法第八修案中建立未成年消灭制度是相当有必要的。【3】四、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近几年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重新犯罪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 但对于犯罪行为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则没有过多地对如何使犯罪人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安全健康
7、地回归社会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的迫切需要,因此建立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则具有积极的意义。(一)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后重归社会青春期是性格的形成期,因此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往往有很强的自卑感及虚荣心。当他们在犯罪后免予刑事处罚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被相对不起诉后,重新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大多数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和决,但这时的心理负担又比较重,如果受到社会的歧视,就会使其心理压力很大,反应敏感,感情脆弱,在诸多困难和挫折时,在不良诱因的包围下,其就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4】如果建立了具有预见性的未成年人前科
8、消灭制度,则意味着这些未成年人如果悔过自新,司法机关会把他们人生中的污点从其本人的档案中抹去,曾经不光彩事件也将会从人们的记忆中逐渐消失,他们在入伍、社会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也将得到公平合法对待.(二)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教育、感化预防再犯罪犯再次犯罪的核心是对其教育改造,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党和国家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是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是具有重要的的意义的。(三) 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的人权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则会使未成年人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和机会,在一切方面都与常人无异,保障其合法权
9、益。 对于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后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歧视,极易导致其产生自卑和消极心里,从而使得他们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5】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凸现社会对未成年犯的“不抛弃不放弃”,帮助他们从歧途步入正轨,将一时失足带给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从而未成年人能再次顺利地回归社会,预防其因社会不接纳而再次走向犯罪道路。五、现阶段未成年人轻罪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操作困境(一) 法律冲突我国刑法等法律明文规定,对于有前科者或者被剥夺或限制某些权利、资格的未成年人对其建立前科制度,用于约束其日后的行为,因此刑法的规定与我国建立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内容相矛盾。刑法作为我国最高的法律行
10、为,其他法律只能服从刑法的规定,导致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建立变得困难重重。因此要想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只有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本原则,修改剥夺或限制权利资格的有关法律法规,消除终生资格及的剥夺权利的绝对规定。并对有期限的期剥或限制条款夺进行合理规定,在条件适合时应允许恢复权利和资格,才能切实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二)制定主体不适合推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前科消灭或类似制度,一般是由检察院及法院这两个司法机关共同牵头制定的,但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是没有立法权的,所以二者作为司法机关不具有立法的权利。在我国立法法第63条中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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