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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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例】甲乙两人相约打群架,相约在一框架式建筑工地的二楼平台。到了约定的时间,甲带一群人并且携带砖头斧子等工具到达相约地点。乙只身一人到达相约地点,到了现场后,乙见状产生恐慌,害怕甲不能轻饶自己,便转身从二楼平台跳下企图逃跑。结果,乙在向下跳的过程中,脚被电线绊了一下,导致头向下坠落,并且头部砸到地面的石头上,导致当场死亡。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主要涉及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下面本文就从三个方面一一进行剖析并最终对甲的行为进行定性。一、 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
2、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放面,(1)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2)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
3、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
4、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杀人、伤害行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1 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所谓行为犯
5、,是指以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既遂标志的犯罪形态。根据刑法条文要义,聚众斗殴罪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作为构成犯罪要件。行为人只要实行了斗殴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据此,可以认为,聚众斗殴罪中的斗殴行为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也是既遂的 标志,只要斗殴行为实际发生,即可认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本罪不存在未遂状态。斗殴行为是本罪的目的行为。因此,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斗殴未成的情形,只能发生在预备阶段,故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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