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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石油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一、 论文选题的意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非法取证现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现象。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非法取证现象,是社会不和谐的具体表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非法取证现象,应该有新思维。首先,应坚持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加大人权保障力度,坚决纠正侵犯基本人权的非法取证行为。其次,适应当前复杂而艰巨的打击职务犯罪斗争的需要,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准确打击能力,不仅要有迅速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而且还要有高超的依法证明犯罪的能力。再次,按照宽严
2、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区别对待各种不同的非法取证行为。对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要坚决予以排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处理。而对于较为轻微的非法取证行为,有补救可能的,应该尽可能地予以补救。如果非法取得的证据内在地包含了虚假成分,有导致错案危险的,同样应当一律排除。对于其他情况,则应根据具体个案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灵活的决定,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后,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将技术侦查手段纳人法治轨道,解决产生非法取证问题的制度障碍。在我国,侦查是指特定的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和缉拿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相关的强制措施。法律特别规定,禁止侦
3、查机关用非法的方式进行侦查以获取证据。然而,侦查机关利用职权非法取证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非法取证现象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相关的案例报道屡见不鲜,这不仅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涉案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严重玷污了司法的纯洁性,导致冤假错案,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危害进行研究,并找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1) 国外研究现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承认技术侦查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公约第50条第1款还规定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职务犯罪证据,即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
4、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1964年美国学者帕克基于侦查程序中追诉方、辩护方、裁判方三方之间的地位及相互关系,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犯罪控制模式所追求的是控制犯罪,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追求保障人权。后日本学者提出了弹劾式、纠问式和诉讼式的侦查观,纠问式侦查观强调查明案件事实是侦查的基本目的,诉讼式侦查观则强化了对侦查活动要进行检察监督做法。(2)国内研究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5、,使用威胁、引诱和欺骗方法提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甚至使用这些方法提取证人证言,却时有发生。这与理论上的认识不一有很大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刑事审讯不可避免地带有欺骗的成分,威胁和引诱的审讯方法在我国刑事审讯中具有一定的容许度。还有观点认为,对于带有欺骗成分的讯问方法,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只是禁止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道德,可能导致虚假陈述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方法,并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严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可能导致虚假陈述的欺骗、引诱、威胁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人认为,威胁、引诱、欺骗这三种取证方式均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高检院于2006年颁布了关于读职侵权
6、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刑讯逼供罪的定义,即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并列举了8种刑讯逼供的行为,将实践中最为常见但又最不易认定的行为纳人刑讯逼供罪的范围,增加了两种情形: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这一修改,准确地概括了现实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惩治刑讯逼供罪提供了法律武器。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作了类似
7、的规定,赋予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济犯罪案件,一般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三、 论文的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及归纳法、总结法等方法进行研究。所获得资料来自于校阅览室各期刊报纸、院图书馆、网上数据库和社会、企业以及校园调研。四、 本文的研究思路 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侦查结论为审判机关认同的可能性很大。侦查活动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禁止以
8、非法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事件层出不穷,本文结合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带来的危害对如何应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提出自己的建议。五、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1)主观方面的特点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问题日益凸显,五部委在 2010 年 5 月 31 日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中通过规定非法证据的无证明能力来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具有事后性,对被取证人权益造成的侵害难以及时有效地补救。因此,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还应当构建一套非法取证的事前防范过程。这样才能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配套,构建一套完备的非法证据遏制体系。(2)客观方
9、面的特点取证主体不适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和军事机关以及监狱也依法享有侦查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具有侦查权。取证主体不适格,是当前非法取证的一种表现形式。侦查行为属于司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存在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可能。因此,只能依法针对特定的对象。从言词证据角度来看,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立案之后,因为只有立案以后,一个公民才成为犯罪嫌疑人,才能成为讯问的对象。同样,在询问证人时,也必须事先有根据地确定该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否则就不能要求某个公民作证。从实物证据来看,搜查和扣押都只能针对特定的涉案物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
10、条的规定,扣押的物品应该是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六、 本文研究的预期结果(1)通过对侦查中非法取证的探讨,能够对非法取证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掌握,并对非法取证的特点能够提出自己理解。只有全面的认识到非法取证的特点才能对非法取证有更充分的认识,起到区分取证途径,才能起到防范非法取证的发生,为非法取证的法律制定起到一个指示作用。(2)完成毕业论文,字数不少于10000字;(3)完成20000字符英文文献翻译 七、 论文时间进度安排论文的进程安排序号设计(论文)各阶段内容截止日期1查阅资料,撰写开题报告2011寒假(9周)2开题答辩201
11、0春季学期第11周 3完成论文初稿和修改稿2010春季学期第11-13周4定稿和外文翻译2010春季学期第13-14周5答辩2010春季学期第15周八、 参考文献1 周翔,虞浔. 遏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良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 湖北社会科学. 2009(05) 2 马越常. 论我国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1) 3 屈虹.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讨J.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0(05) 4 韦振团.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J. 学术论坛. 2009(03) 5 龚举文. 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以查处职务犯罪为视角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2) 6 漆娜娜.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10) 7 韩旭.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应坚持的原则J. 南都学坛. 2009(03) 8 尹志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现状及完善J.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2011(05) 9 钟花. 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思考J.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4) 10 舒真. 论非法证据排除J. 商洛学院学报. 2009(0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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