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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体制改革与检察工作发展问题对于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而言,2018年注定是一个充满严峻挑战的年代。该种挑战的来源既包括了党的十九大会议中所提出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任务,也包括了监察体制改革所引起的职能调整。对于后者来讲,此种变革方式关乎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与败,对于提升全社会反腐资源的整合力度,确立我党对国家治理的领导地位,构建全面有效的监察体制,确保将所有公职人员都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进而推动整个反腐机制的深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党的十九大报告都明确提出了:“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基于国内现有的实际情况,那如
2、何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正确处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现阶段完善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J,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从实质内容方面来看,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职能的影响主要侧重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调整。虽然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诸多职能中的其中一项,但是该项职能的转移隶属却对现有的检察制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诉讼监督权是其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对三大诉讼(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权力。具体来讲,对于刑事诉讼来说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了立案、侦查、执行以及审判监督四个方面;民事诉讼的监督包括了对生效的裁判、执行以及合议庭人员
3、在庭审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另外随着近些年来国家对生态环境整治力度的加强,大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成为近些年来检查工作的重心;最后在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过程中,也包括了提起公益诉讼环节,另外对该类诉讼的受理、裁判和执行方面的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日常监督工作。除了以上诉讼方面的监督,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对有关部门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而且还可以对自身发现的职务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魏晓娜: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J,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对于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而言,学术界通常将其称之为“柔性的监督”,从字面意义上我们就可以清晰的发现,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由于
4、缺少必要的强制力保障,使得有关部门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仍然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对自身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而对于后一种监督方式来说,由于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机关可以立案的方式来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所以该种方式可以被称之为“刚性的监督”。也正是由于此种刚性的监督模式,也使得检察建议在改革之前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我国将此种刚性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从检察机关剥离之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只剩下了以检察建议为主的柔性监督模式,这必然会使得原本就已经柔弱的检察监督变得更加软弱。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持续向前,原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剥离出去的现象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有些学者认
5、为:“此种职能的转隶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定位和方式造成了危机”,还有的学者认为:“将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剥离后,检察机关将缺少落实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在笔者看来,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这种挑战所带来的危机也是一种动力和机遇。虽然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被剥离出去,但是依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仍然是我国的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能并没有因监察体制的改革而丧失。另外由于检察机关自身所享有的公诉权依然存在,所以检察机关对社会公益的日常监督可以依靠公诉权来强化监管的效果,基于此种现状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逐步将监督的重
6、心转移到公益诉讼方面来,其具体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拓宽公益诉讼案件来源渠道。在日常监管中,检察机关应开创办理案件中发现新线索的方式与方法。此种方式不应仅仅是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要求,更应是对检察机关内部协调联动线索交流的要求。利用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案件、刑检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控申部门接受群众举报的履职行为,发现、收集、移交案件线索。其次是要加强公益诉讼宣传力度,动员群众积极发现并提供线索。群众往往是直接受益人,当利益受损时,能够最先感知。检察机关应该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体大力宣传公益诉讼的内容、案例、意义,增强广大群众的观察力、认同感、责任感、正义感,使他们能够站在维权一线,积极主
7、动维权。 杨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年第11期。同时,要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途径,通过网络留言、电子信箱、微信互动等多种形式获得等多案源。 再者是要建立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利用“两法衔接”平台,与环保、国土、林业、财政、审计、国资委、食药监、质监等部门协作,获取案件线索。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通过联席会议确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尝试。此外,我们还应当根据我国现有的基本国情适当的扩大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我们可以将以下三类情形纳入到公益诉讼范围内:1.侵犯特定弱势群体利益行为,比如侵犯女性劳动权、侵犯未成年人
8、受教育权、侵犯监护人监护权等,检察机关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纠正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2.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垄断性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比如电信公司、供热公司、自来水公司,他们的垄断行为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侵害。3.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下至企业,上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的宝贵资源,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战略地位,我国是一个知识产权大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以上三种行为应当纳入民事公益诉讼中。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我们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为可以提起此种诉是讼毋庸置疑的,但对抽象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尚无定论。在笔者看
9、来,抽象行政行为更应该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抽象行政行为来进行的,如果源头就是错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会愈演愈烈。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抽象行政行为,应该是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应扩大到法律法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改动了我国的权力运行架构,也变动了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和机构设置,给现行检察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我们应当牢牢把握住现阶段的改革契机,被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进行重新定位,并将自身的监督重心转移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上来,并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在宪法当中的定位,积极促使检察监督机制的改革迈向更高层次的台阶,重塑以公诉为中心的职能体系,从而使我国检察机关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公权力的制约者。参考文献:1 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J,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2秦前红: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J,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3魏晓娜: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J,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4吕天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基本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6期。5杨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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