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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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县委办、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党办字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货币资金、短期及长期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短期及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各项收入、各项支出、专项资金、征地补偿费、荒地、滩涂、水面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镇设立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
2、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书面委托镇“三资”中心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村级设立组账村代理。 第四条各村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1名报账员,履行出纳职能,报账员由各村组织推选。村级报账员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送镇批准。村支部书记、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五条“三资”中心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统一设置会计账户,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代理会计进行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并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村报账员相应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财产物资、应收应付、征地补偿费等明细账簿。 第六条村集体账簿由“三资”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分村建账,按村核算。会计核算应坚持月清月结,当月收支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次月10日前,代理会计应当出具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经报账员、财经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和备查。报账员应及时到“三资”中心报账,对不及时报账的,镇将对村级实行问责。 第七条代理会计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月末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各村存款余额,并督促村报账员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与各村报账员核对现金和存款余额并签字确认。银行存
4、款对账单由代理会计和报账员签字确认,确保账实相符,并将银行对账单订入当月凭证中保管。 第八条代理会计应在年终时根据村民委员会制订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和结、转账工作,并将所有的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分村保管。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镇“三资”中心已在农商银行城区支行开设“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银行账户,在该银行账户下已开设了村二级账户,各村的所有收入要全部存入该二级账户,而且所有收支均在该账户核算。 第十条为防止村级资金在村级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挪用,“三资”中心支票印鉴由三个印章组成,且印章分管,三个印章分别为“三资”中心公章、“三资”中心主任印章(暂用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分
5、管领导印章)及行政村法人代表的印章,支票及“三资”中心公章、“三资”中心主任印章由“三资”中心管理,各村法人代表印章由行政村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备用金制度。各村的备用金数额为5000元,由报账员统一管理。备用金主要用于即时支付零星开支,发生备用金支付业务后,报账员应及时到核算中心报账。备用金的领取必须执行“一报一领”制度。严禁大额付现。严禁非报账员收支和保管现金。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现金支付范围:对个人支付劳保、福利、抚恤救济费用;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其他零星支出。 2.转账支付的范围:单张票据金额达到20元以上(含20元
6、)的支付事项。包括物品采购支出,工程项目支出,拆迁安置补偿支出,水费电费等委托业务,物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村干部报酬,临聘人员(含卫生员)报酬,其他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事项。 第十三条村集体要保证资金安全,防止资金遗失、被盗、被骗。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发生的所有收入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该收据一式四联并统一编号,每联左边均竖印“县农业局监制”字样,另在第二联(收据联)套印椭圆形红色监制章,监制章字样为“农村集体收款收据监制章县农业局监制”(待该批收据使用完后,监制单位将更改为县农业农村局),收据由“三资”中心到农业农村局领取,各村领取使用收据时“三
7、资”中心要登记起止号码并要求领取人签字,使用完后,存根应交回核算中心备查,并提供所有收入均已缴入“村账乡代理账户”的凭证;“三资”中心到县农业农村局换领收据时要交回原存根,作废收据必须四联齐全,各村平时仅能保有一本收据。 第十五条村集体不得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票据,不得使用伪造、作废的票据。对错开的票据,必须保持四联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对遗失票据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及其他各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地补偿费、借入款项、预收款项、“一事一议”资金、上级拨付有特定用途的专
8、项资金等,不得作为村级一般性收入,应作往来核算或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一律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收据,收到的现金必须在当日或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存入开户银行。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或保留账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账。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各村应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初制订全年收支计划,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三资”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各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支两委会议讨论制定;村集体财务实行“一支笔”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对非生产性支出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落实厉行
9、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 1.规范村干部报酬。按照规定落实村干部报酬,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村干部报酬标准、发放需有镇批文为依据。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 2.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和用餐标准(会议用餐标准每人严格控制在60元以内),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报账时附会议签到册和会议通知。各村办公用品购置费、党建经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开支,各村应按照财力和村所承担工作任务实际严格控制支出,严禁浪费。 3.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10、行20号)文件精神执行。 4.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标准: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 5.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确需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并提出费用标准,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三资”监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村级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和证明人签字,再由财经审批人审批。村报账员向“三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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