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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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教案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 案 首 页(20-2021学年第一学期)系(部)法律系教研室宪法行政法课程名称宪法总学时64课程性质eq oac(,)必修 选修 考核方式R考试 eq oac()考查授课教师王谨授课对象授课题目第四章 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学时2教学目标知识目标:掌握: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2、自治机关和自治权。能力目标:理解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让学生尝试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观察、评价国家制度问题,提高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教学重点和难点民族立法的自治权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多媒体辅助教学
2、教学进程提问复习上节课重点内容,通过让学生预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结合我国行政区划的图片分析讨论民族自治区与河北省在地方权力方面的区别,导入新课主题;通过启发式讲解和逻辑分析,使学生掌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对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意义。课后小结(反思)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宪法 课程教案纸一、板书设计: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的制度。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构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建立民族
3、自治地方是这一制度的起点。(一)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不包括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也没有人大常委会)宪法规定,我国的法制是统一的,所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都不属于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是特定的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管理民族事务的主要工具。如果没有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就无法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中少数民族代表应占特定的名称和比例,即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应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
4、的原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首长即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即他们必须来自于自治民族的公民,其他民族公民不能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尽管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但它们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为自治民族人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同时也为其他民族公民的诉讼权利提供保护。(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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