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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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当前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以县为主”体制改革,建设一支政治合格、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法规条款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莱州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教体局)管辖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管理,其他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体制与编制第三条 深化“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改革,教职工由市教体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加强编制管理。市教体局会同
2、市编制部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确需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按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核定。第五条 对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以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病产假等因素需要增加教师的学校,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增加专任教师编制。第六条 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市教体局根据各学校生源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教职工编制,并报编制部门备案。确实需要补充教师的,要向市教体局提交增人计划报告,由教体局在全市编制数额内予以调剂。第三章 聘用第七条 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凡
3、进必考、择优聘用”。市教体局会同人事编制部门,根据教师余缺编情况、工作需要和增人长期规划确定当年招聘教师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考选招聘教师。对拟聘用教师,由教体局确定聘用岗位办理聘用手续,并到人事部门备案。第八条 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于教育事业;(二)身体健康,具有符合任职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岗位所必需的其他条件要求;(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九条 教职工实行聘用制。由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莱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受法律保护,签约双方要共同遵守聘约及烟台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
4、用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不需要的,终止聘用合同。第十条 教职工受聘期间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脱离教育教学岗位或违规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否则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一条 因履行聘约合同发生争议,由签约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向教体局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考勤第十二条 教职工按国家规定享有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第十三条 病假。病假5天内的由校长审批;5天以上(含5天),由教体局审批。具体程序是
5、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持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教体局政工科审批。病假期间相关待遇按如下方法处理:1、基本工资:(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半年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在工作过程中负伤,责任不在自己的)治疗期间工资照发。3、对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
6、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其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但提高后的病假期间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由团中央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全国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不享受提高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的待遇)。4、对病假累计满5个工作日的扣除当月考勤奖100元。5、一年病假累计够180个工作日且当年考核不定等次的,从下一年度工资中扣除当年目标管理奖40元/月。6、病假期间,教职工要积极治疗、安心养病,康复后要及时回原单位工作。养病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违者除令其重新复岗外,扣发病假期间工资,
7、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弄虚作假、无病呻吟、小病大养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外,限期复岗并在全市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7、工作人员病愈要恢复工作的,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上班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8、病假累计满六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教龄。第十四条 事假。事假具体时限及审批要求参照病假规定执行,一年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事假达六个月年终考核时不予确定考核等次。第十五条 婚假。教职工
8、本人结婚可给予1-3天婚假,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且男女双方都是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在异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十六条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十七条 产假。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国家规定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女职工
9、,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2、女职工怀孕不足两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两个月不足四个月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第十八条 教职工擅自离职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包括虽续假而未经批准)按旷工论处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的,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10、的在编教师任教,要特别加强对患精神病教职工的有效监控,确保不发生校内责任安全事故。第五章 考核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要对教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在教体局具体指导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公开、公正、公平的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选优及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凡违反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聘和评先选优。第二十四条 病假满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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