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街道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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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街道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方案街道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方案评价方案为全面加快我街道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街道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及县委环境督查调研组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及 XX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考核制度。一、考核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通过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科学、全面、客观地考核各村、各部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情况。(二)分类考核原则。综合考虑各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部门承担任务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考核评价标准,分类实施考核。(三)突出重点原则。把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目标进行细化和指标化,突出重点
2、,并选择易获得、易测算、易量化、易理解,具有代表性的作为考核重点。(四)群众满意原则。在生态文明考核评价中,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我街道每年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项目、工程及考核内容予以公开,让全社会监督,让更多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二、考核对象及工作机构(一)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各村、相关各部门。1.对各村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对街道办事处下达的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2.对各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对各自负责的生态文明内容在街1/3道范围内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情况等。(二)考核机构。街道纪检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我街道
3、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及具体负责考核。三、考核内容及方式(一)街道纪检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评实施方案,经办事处批准后实施。针对不同考核对象,考核指标既紧密联系,又各有侧重,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1.资源节约利用。注重定量考核能源、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2.环境污染防治。主要考核大气、水体以及土地方面的污染防治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辖区内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等。3.生态环境优化。主要考核地区绿化、湿地、水质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优化情况和公众环境满意度,具体包括森林覆盖率、绿地率、龙川河水质达标率落实情况、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度等。4.环境监
4、督与管理。具体考核指标包括防控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环境违法事件处置率、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5.体制机制创新。主要考核对象任务完成情况,年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成情况。(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每年开展一次,于每年 12月底前完成。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考核对象自查、材料审核、指标采集、现场检查、公众满意率调查、现场评审、专家评议等。2/3(三)考核注重工作开展成效和实绩,重点考核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指标的数据采集主要以平时数据为基础,力求客观、科学、合理。(四)纪检部门根据有关考核资料,进行实绩分析、综合评价。重点分析考核对象的工作思路、重点举措和主要工作成
5、效,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定。四、考核结果确定及复核(一)考核结果由纪检部门审议并综合评定。同时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审。被考核对象责任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负总责,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原则上与所在班子的考核结果一致。(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排序确定,原则上考核结果得分不低于考核总分的 90%。五、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一)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把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指标纳入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建立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档案,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二)
6、参考考评结果实行限批。按照有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各村,暂停办理该区域相关新增建设项目;对多次考核不合格且问题严重的区域,停止办理相关新增建设项目。依法依程序强制关闭考核不合格的超标排污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轻度超额排污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治,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重度超额排污项目及未在限期内整治达标的项目,依法予以强制关闭。3/3第二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7、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 1 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 1 次。第二章评价第五条
8、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 8 月底前完成。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
9、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十一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10、并于9 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 6 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 6 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
11、报告。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章实施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
12、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13、第五章监督第十七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
14、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施行。第三篇: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人民日报(2016 年 12 月 23 日01 版)新华社北京 12 月 22 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第
15、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
16、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 1 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 1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 1 次。第二章评价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
1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 8 月底前完成。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 2 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
18、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十一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 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 6 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 6 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
19、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
20、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3 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章实施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
21、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第五章监督第十七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22、4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施行。第四篇:生态文明建设方案六街中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
23、美丽和谐的六街中学,根据县委、教育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创建生态文化校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标,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和丰富多彩的生态文化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树立环保的科学概念,普及生态文化建设的科学知识,倡导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引导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校园绿化活动,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增强师生的生态文明意识,全力打造生态文化校园、绿色校园。二、目标任务对学生进行生态科学教育、生态道德教育和生态审美教育,引导学生关注家庭、社区、国家和全球面临的生态问题,正确认识个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学会和谐共处;引导学生珍爱生命,珍
24、视生物多样化,尊重文化多样化;帮助学生获得人与环境和谐相处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面向生态文明的决策和行动,培养学生具有自觉的生态文明理念与保护自然生态的良好习惯。三、具体途径(一)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增强师生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常识纳入我校地方性课程,利用班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引导师生树立良好的文明意识、环保意识,帮助学生获得人与环境和谐相处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养成有益于生态文明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做生态文明教育的宣传者、促进者,争当环保小卫士,成为有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合格公民。学校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地,也是生态文明弘扬地,我校要结合自身优势,依托思想品德课,班会课
25、,团队活动开设环保教育课程,组织学习环保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意思,环保教育普及率达到 100%。同时,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校刊、校园广播站、校园网站等阵地,以专题专版的形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生态文化,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氛围。(二)抓住各种契机,开展创建行动教育学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倡导环保生活方式,自觉爱绿植绿护绿,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降低污染,节约能源。组织成立爱护花草、文明礼仪、卫生督查等活动小组。结合世界环境日、植树节、爱鸟日等环保日,各班开展“与环保同行”、“建言环境保护,献策节能减排”、“保护母亲河”、“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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