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玉屏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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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屏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玉屏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理预案防范与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 XX 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中心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中心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第四条本预案由院务会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五条主管医疗的副院长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第六条中心主管医疗的副院长负责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的职责,主
2、要有:(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二)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院长、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八)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3、第三章患者知情权的告知第一节告知原则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法而导致医疗纠纷。第二节被告知对象第九条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第十条神志清楚的 18 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第十一条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第十二条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第十三条对
4、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中心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第三节告知方式第十四条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第十五条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第十六条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中心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第十七条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中心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第四节病情告知第十八
5、条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第十九条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二十条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第五节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第二十二条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等。第二十三条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
6、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及时告知其家属.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患者。第二十五条告知后,患者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第二十六条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患者家属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第二十七条手术告知由主刀医生负责.第二十八条手术要填写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
7、并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第二十九条每个手术都要经院长同意后再进行.第六节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第三十条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第三十一条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第三十二条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一)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三)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
8、诊治措施。第三十三条对费用较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第三十五条各科室应当在病程记录中记述特殊治疗措施,并要患者签字.第四章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第三十六条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的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院的安排。第三十八条各科室必须严执行各种诊常规和护理常规.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四十条对本院处理不了的病人要及时上转,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一条严禁无资格人员单独处理病人.第四十二条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
9、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第四十三条病历书写。(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修改.(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五章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第一节处理原
10、则第四十四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十五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第二节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初步判断第四十六条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医务人同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二)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三)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主要是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第四十七条根据医疗事故
11、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十八条医疗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五十五条患者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一)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二)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三)特殊检查同意
12、书、手术同意书;(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五十六条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二)会诊意见;(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第五十七条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公安、司法机关;(四)保险机构。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和身份证明。第五十八条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院进行,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须在场。第五十九条复印完毕后,医院要有记录.第六十条复印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第六十一条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
13、人员将第五十七条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者;档案管理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第六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院方汇报。第六十三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存。第三节实物证据封存第六十四条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科室领导及医务部的主持下,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
14、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第四节尸检第六十五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建议死者方有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第六十六条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第六十八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中心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第六十九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七十条患者在中心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否则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第五节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第七十一条中心在初步判断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第七十二条协商
15、一致时,中心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七十三条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要保存。第六节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第七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自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患者自愿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第七十五条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对外联系由中心主管医疗的副院长负责。第七节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第七十六条中心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以自行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应诉。第七十七条中心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日内组织医疗
16、行政人员、涉及该案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安全讨论,提出应诉措施。第七十八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封存在医院的,封存物品的检验报告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封存物品未经检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第七十九条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提供假证据。第八十条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经过中心的同意第八十一条对法院的判决,中心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后,有权决定服判或上诉。第八十二条中心行政人员、医师及护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基础知识培训。第八十三条新到中心的医务人员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第八十四条
17、中心要加强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第八章奖惩第八十五条根据中心有关奖惩条例,实施对当事人的奖惩措施。第八十六条对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中心将特别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第二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事故防范预案(试行)一、为了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维护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预案。本院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二、院委会为监控全院医疗服务质量和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职能部门,本院各部门及医务人员应服从其领导并积极配合。三、院委会在医疗事故预防工作中应与各
18、部门沟通协调,并将重要情况向上级部门与院领导及时汇报。四、院委会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全院医护人员应遵守的医疗法规及各种诊疗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及培训考核,具体内容: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2.医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五、院委会在医院质量委员会的整体部署下全面负责如下具体工作:1.制订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建立医疗质量监控指标体系;2.进行医疗服务质量日常监控,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价;3.监督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执行情况;4.接待患者来访或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提供有关医疗及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有关知识的咨询服务;5.
19、负责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的协调工作。六、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应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作到让患者“四明白、四知道”:四明白。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好转应注意的事项。四知道。让患者知道看病应遵守医院的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的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第三篇: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XX 县区博爱医院关于下发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的通知to:各科室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
20、,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令第 351 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预案。一、组织机构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由院领导、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监控办公室,挂靠门诊科。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2、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长、门诊科、护理部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3、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护理部、门诊部、院办人员组成,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
21、及医疗争议。二、医疗事故防范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 1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重视处方书写质量,处方保管规定。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
22、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医疗事故处理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 24 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应在 12 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
23、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门诊科及院办,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 2 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
24、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卫科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四、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接待投诉者,将投诉的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告知答复时间(一般一周内),而后向科室责任人了解情况,由责任人写出详细书面说明书(一般 2 日内),反馈科室经讨论后由科主任写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定性,上交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定性后,由医
25、疗纠纷处理小组告知投诉者。2、解决双方医疗纠纷争议途径。告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医学会鉴定后解决;第三条途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附: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投诉处理管理制度1、医院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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