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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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牟平区政府或牟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与各镇街、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第三条本区范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性质恶劣的;(四)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五)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六)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
2、责任追究的;(七)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以及省、市、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八)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九)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第 2 页 共 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区安委会主任或约谈事项涉及行业(领域)分管副主任签发;对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企业负责人的约谈通知,可报请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第五条需要约谈镇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
3、主任约谈,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第六条需要约谈镇街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分管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第七条需要约谈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企业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分管副主任约谈,或经区安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授权,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第八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约谈通知要求,汇报相关工作情况,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明确下步工作打算。第九条约谈结束后应当形成约谈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第 3 页 共 3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十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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