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治理:以共治求善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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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治理:以共治求善治教化治理:以共治求善治 教化治理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利益群体和公民个体,通过肯定的制度支配进行合作互动,共同管理教化公共事务的过程。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多元主体参加的共同治理,即“共治”。共治是路径,善治是目标。善治的要素包括治理的有效性、回应性、稳定性,以及参加、公正、廉洁、透亮、问责等。而善治本身也不是目的,善治最终的目标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教化之善治的最终目标是办成“好教化”,好教化或者“善教”意味着教化领域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共治并不必定带来善治,但没有共治必定没有善治,共治所具有的内在优势有助于达成善治。在我国,治理和教化治理已经具有肯定的政策基础、实践基础、探讨
2、基础,推动教化治理与过去教化改革思路一脉相承,与简政放权、教化行政职能转变、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等是一样的,是对始终在进行的教化管理改革的深化。本文将对教化治理的特征、背景、价值目标、体系建构等予以探讨。一、教化治理的特征与背景 相对于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教化行政管理,教化治理有其显著优势能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和教化发展对教化管理变革提出的挑战。(一)教化治理的优越性 教化治理的突出特征是多主体参加的合作管理、共同管理、共同治理。参加管理的主体已经不只是政府部门,而是包括各种非政府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私人部门、公民个人在内的多元主体。治理不是作为单一主体的政府的统治和管理,而是多元主体参加的民主化管理
3、。治理与单一主体的政府管理不同,二者虽非截然对立,但至少有如下显著区分。一是主体不同。政府管理的主体只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乃至个人。这一改变意味着,政府不再只是治理的主体,而且也是被治理的对象;社会不再只是被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主体。二是权源不同。政府的管理权来自权力机关的授权,尽管权力机关授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授权,但人民授权终归是间接的。而治理权当中的相当一部分由人民干脆行使,这便是所谓的自治、共治。三是运作不同。单一主体的政府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单向的、强制的、刚性的,因而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常受质疑,其有效性常难保证。治理的运作模式是复合的、合作的、包涵的,治理行为的合理性受到更
4、多重视,其有效性大大增加。教化治理是对传统教化管理方式的超越,是教化管理民主化的集中体现,是教化管理的现代形态。因此,教化治理与教化管理并不是对立关系,前者只是后者的一种高级形态。不能用“教化治理”的概念否定和取代“教化管理”的概念。教化治理的优越性在于多元主体的民主参加。在教化治理的框架下,各种不同的教化利益诉求能得到充分表达,教化决策、教化政策与教化立法得到充分探讨与论证,并从政治生态上消退了人治显性或者隐性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教化治理具有显著的民主化、法治化、理性化(科学化)特征,是教化管理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在教化治理体系中,国家机关、社会、公民不是对立对抗关系,而是致力于共赢善治的联动
5、合作关系。教化治理所具有的优越性,是教化治理兴起的逻辑前提。而社会发展、教化发展的新改变对于教化管理的挑战,则是教化治理兴起的现实基础。(二)教化治理的国际背景 自世界银行1989年在探讨非洲发展问题时首次提出“治理危机”以来,“治理”这个概念在国际学术界很快就流行开来。20世纪90年头以来,有关治理的著述大量涌现,治理理论成为当代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中的显学。治理的兴起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缘由。一是由于西方福利国家出现政府管理危机。其次次世界大战后,在民族国家内部,政府被视为“超级保姆”,职能扩张、机构臃肿、服务低劣、效率低下,财政危机遍布各国,社会分裂和文化分裂同时出现。在这样的背景下,
6、治理作为一种既重视发挥政府的功能,又重视社会组织群体势力相互合作、共同管理的方式和理念登上了历史舞台。二是与市场和调整机制发生危机有关。市场机制在发展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的同时,也会产生安排不公、外部化、失业、市场垄断等失灵现象。因此,社会急需新的调整机制。这个新的调整机制就是治理机制。“单纯的市场手段和单纯的主动干预都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治理就被认为是应付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重要机制。”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也为多元治理的全面运作供应了动力基础和体制化支援。单一依靠政府或者市场都不能带来善治。治理的兴起是为了缓和日益困难的社会事务与相对集中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治
7、理试图重新配置公共权力,通过向社会组织、私营部门等开放权力的方式提高国家管理的弹性与韧性。治理理论的魅力不仅在于其将民主、参加、协商、分权、责任、人权、同等、合作等诸多美妙的价值融入其中,而且在实践过程中呈现出其相对于垂直统治的巨大敏捷性,在肯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管理的成本与风险。因此,治理理论和实践不仅被西方发达国家所推崇,且被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开发安排署等国际组织系统总结并向发展中国家推广。教化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必定会受到国家治理变革浪潮的影响。但教化治理的兴起,并非只是跟在一般治理变革之后亦步亦趋的结果。教化治理有其自身特性与相对独立性。从
8、国际上看,教化中的政府单一管理与市场化改革带来的问题,亦即教化管理中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是促使教化治理勃兴的现实缘由。我国的教化管理和教化治理,也受到国际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我国,提倡教化治理,主要基于我国社会发展和教化发展对于教化管理的挑战。(三)教化治理的国内背景 西方发达社会的治理和教化治理,是建立在尽管政府发育(现代科层制)和市场发育(市场经济)都比较成熟但却“双重失灵”的基础上的。中国的治理土壤明显不同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现代科层制和市场经济都不成熟,因此,我国教化治理的制度基础、目标设定、路径选择等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异。因此,在扩大微观教化领域基层参加式民主的同时,还要致力于
9、建设现代科层制政府、完善教化行政机构与职能,以及更好地规范市场并促进市场健康发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化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我国教化的促进人的发展及促进社会发展的实力亟待提升,可持续发展实力不强。教化管理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政府在教化管理中越位、缺位和错位严峻,学校办学活力不足,利益相关者参加管理不够等。我国已有的教化管理体制机制不足以解决现存的教化问题,教化管理改革势在必行,政府教化行政职能亟待转变。现存问题迫使我们对传统的政府理论进行反思,并对政府角色重新定位。应当相识到,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政府不是全能者,不应当垄断对教化的管理权,应与社会、学校合理分权,只保留对教化事业发展起
10、确定作用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和限制权,把原先由它独立担当的一些责任转移给社会和学校,变强势政府对学校的单边管理为政府、社区(家长)共同参加的多边管理和共同治理。因此,教化治理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内容,旨在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加的格局,更好地调动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主动性,激发每个学校的活力,发挥全社会的作用。二、教化治理的价值目标 教化治理的价值目标能够为多元主体之共治供应方向和指针,化解在改革过程中一些主体所感到的迷茫、混乱和失落,使多元主体从中获得方向感、认同感和归宿感。概言之,教化治理的价值目标是办成“好教化”,使教化领域公共
11、利益最大化。亦即,使内在于又超越于多元主体利益之上的学生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以及社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本质上是要求捍卫教化的公共性与公益性,解决教化中的公共利益被蚕食和侵蚀这一现实问题。例如,“应试教化”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不利于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严峻损害公共利益,须要大力治理。教化治理的价值目标在于形成“高效、公允、自由、有序的新教化格局”,其中,“高效”包括高效能和高效率。教化治理的价值目标包括:教化效能、教化自由、教化公允、教化效率、教化秩序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是“好教化”的详细表征,是保证教化领域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基本框架,也是衡量教化
12、治理实力大小、教化善治与否的最终标准。(一)教化治理的终极价值目标:提高教化效能,促进教化公允 教化效能是指教化目的的达成度,达成度越高教化效能越高。教化效能凹凸取决于教化对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现代教化要为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教化通过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如就业实力、民主素养的提高等,促进社会的发展。教化效能的实质是教化质量问题。教化治理以教化效能和教化公允为根本价值目标,旨在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促进教化的同等性公允、差异性公允和补偿性公允。只有优质公允的教化,才能体现学生发展、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和长远需求,才能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分数挂帅的“应试教
13、化”,导致学生片面发展,顶多只是代表着学生和家长的眼前利益;城乡间、区域间、学校间差距甚大的非公允教化,只是让部分人享受良好教化,明显没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教化治理的意义在于,通过广泛的社会参加,使治理主体提高认知实力,明确教化质量目标,达成共识。特殊是,要使学生和家长相识到:只有素养教化才能提高家庭的预期教化收益,才符合自身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从而动员、协同多种因素,提高教化质量。同时,教化治理通过建构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加的利益表达平台和决策参加渠道,使各主体特殊是弱势群体能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遏制因公共权力的异化与弱化、权力与资本的结盟对弱势群体受教化权益的侵害,使均等教化公共服务
14、的供应成为可能,促进教化公允。教化治理能有效增加对于教化质量和公允问题的回应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质量保障和公允保障机制,建立问责制,不断提升教化质量与公允的水平。(二)教化治理的重点目标与现实切入点:促进教化自由,增加教化活力 现代教化应当是自由的教化。教化自由是指教化主体在教化活动中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教化自由主要包括:学生受教化的选择自由权、学习自由权、表达自由权,老师的教学自由、学术自由权,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地方教化行政机关必要的裁量自由权等。没有这些教化自由,教化中的各主体就很难发挥主动性、自主性、创建性,教化就没有朝气与活力,教化质量与公允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教化治理应当主动维护教化
15、自由。教化治理本身体现了教化管理的民主性,体现出“管理的自由”,一些主体尤其是弱势主体可以在多元治理体系中自由表达其利益诉求并行使参加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进而有助于制约行政权力的越位和错位,有助于爱护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学生、老师和学校的法定权利与自由。治理中一些主体所享有的参加权利,可以用来有效爱护自身的实体性教化权利与教化自由,可以用来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简言之,治理中的权利可以爱护其他权利并制约行政权力,“教化治理中的自由”可以带来更多的“教化自由”。教化治理的目的不是束缚人、压制人,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体现自由、扩大自由、发展自由、爱护自由。(三)教化治理的底线目标:提高教化效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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