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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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辽源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辽源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辽源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域内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直属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对县属煤矿实施重点
2、督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四条煤矿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2资格证。禁止证照不全的煤矿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煤矿必须设立矿井调度室。设置有指挥能力的专
3、职调度人员,现场交接班,负责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随时掌握煤矿井下施工地点、工作内容、工程量、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并认真、详实地作好记录。第七条建立健全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配齐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并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合格。(二)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 5 人。同时,要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生产安全情况,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三)落
4、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地方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载明时间、地点、资金投入、负责人,明确责任,记录存档。第八条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一)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二)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按规定绘制矿井3相关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要及时实测填图,并每季向煤炭管理部门报送,同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三)完善矿井生产系统
5、。矿井和采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设计、审批和施工;年产 6 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 6 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四)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管理和抽放制度,杜绝煤矿瓦斯事故。(五)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 16 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六)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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