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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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职卫字2021002号关于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的通知公司所属部门: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 的健康与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 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那么,使各级 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开展。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 发生职业
2、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 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平安。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 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 当要求。4、每年至少召开
3、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 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催促落实各项防范 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那么,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 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 处理。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
4、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原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 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 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 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 的危害因素进
5、行检测及评价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 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平安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 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 位。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
6、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 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 障检测经费的落实。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原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 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口寸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 纳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7、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 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三、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 目。(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
8、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 工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可行性 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 制预评价报告。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 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 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工
9、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工程,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工程放射防 护预评价报告。七、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 建设工程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 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 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
10、设施设计专篇。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 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 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工程,用人单位应当在完 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 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原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的
11、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 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 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 间的定期职
12、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 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 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 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 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 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 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在设备生
13、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 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 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
14、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 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 的相关资料。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 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 事所禁忌的作业。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十一、建
15、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 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原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原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 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
16、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 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 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二、管理分工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 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事故处置、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 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 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 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存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
17、料、设备和工具等;4、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 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开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 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 供虚假证据或资
18、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 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原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响迅速、处理得当”的原那么,结合 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 负责人;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 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 医疗救护
19、方案等内容。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 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 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平安有 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平安有效性。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 的周期、内容、工程、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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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卫生 各项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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