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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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1.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 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 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
2、的近亲属的;(二)本人 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 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 立法权,其决议也仅具有建议的性质。BC两项,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8条的规定,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 一国一票制。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 决议采取羽以上多数通过。上述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 平安相关的建议,平安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须经选举 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 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此题中,国际 条约的通过不属于“重要问题”,因此简单多数通过即可
3、,无需 羽 以上多数通过。D项,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 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 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9.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 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 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 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 “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 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 民意收集反应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 创新社会管理,以下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社会管理创
4、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B.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C.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 理和控制体系D.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答案】:D【解析】:D项,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属于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 此,“社区网格”不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A项,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 重要行业,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 B项,大调解格局不仅是指人们调解、行政调解、司
5、法调解“三位一 体”的调解机制,而且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程序各个环节的 调解工作。在大调解格局中,各种调解工作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社 会矛盾的调解工作。C项,社会管理创新要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同时,法的作用并不是无 限的,要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 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10 .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 列选项正确的选项是()。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
6、束力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答案】:A|C|D【解析】:AB两项,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主要分为代议机关、司法机关和专门 机关三类。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即司法审查制 度)起源于美国,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那么,只有 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德国的 宪法解释机关是宪法法院,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那么,其对宪法含义的 解释那么不是必须结合具体案件。CD两项,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唯一 的宪法解释机关,其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国务 院无权解释宪法,但国务院在制
7、定行政法规时,要实现合宪性,必然 涉及对宪法含义的准确理解。11 .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 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 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 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 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 卡诈骗罪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
8、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答案】:A|B|D【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 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 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CD三项,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并不在场,与甲并无 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前两次取出的5000元不承当责任。 在乙接过6000元后,乙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与甲有意思联络,构 成共同犯
9、罪,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甲最后取出7000元时,乙虽不在 场,但此时二人已有意思联络,应当将该金额计入乙的犯罪数额当中, 因此乙的犯罪数额应为1.3万元。12.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 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 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 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
10、验的推断性证言, 可作为定案依据【答案】:A|C【解析】:A项,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 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 为刑事证据。在理论上,特定的事实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例如,关于 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 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因此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 事不具有关联性。B项,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 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 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 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
11、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乙告 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交通肇事的主要事 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C项,但凡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 始证据。但凡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 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因此,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而告知警 察的内容属于传来证据。D项,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想性、评论性、推 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 的除外。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推出甲为肇事者不属于依据一般生活 经验的推断性的证言,应排除。13.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 当
12、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以下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 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 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 T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 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答案】:B【解析】:追缴违法所得的主要精神在于,不允许犯罪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利。A项,甲如果赌博赢钱,即使赢的钱已经挥霍掉,也应当责令退赔。 但甲输了 200万元,
13、并未从赌博中获利,就不再需要甲退赔了。B项,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这些钱全部属于违法所得,无 论乙是用于购买房产还是用于其他消费方式,均应予以追缴。C项,丙向李某行贿,并未直接产生违法所得,可以要求丙支付罚金, 但不能要求丙退赔行贿的100万元。D项,丁与王某共同窃取30万元,两人违法所得总共30万元,因此 向两人追缴的总额应为30万元。这与要求两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对 30万元负责并不矛盾。14.关于职业禁止,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 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定罪处分C.判
14、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 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答案】:B【解析】: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 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 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A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均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 犯罪,但并非所有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人均会被判处职业禁止。B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 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
15、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 罚。可见,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罪定罪处分。C项,职业禁止应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D项,一般情况下职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但第37条之一第3 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 规定的,从其规定。15.关于因果关系,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 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 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
16、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 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 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 行为【答案】:D【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说采“条件说”,即当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 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认为,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 生可能性的行为,否那么不能成认有条件关系。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 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开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与
17、否。在因果关系的开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 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 断。A项,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甲先前跳 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题中,赵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以上四 种情形,应当驳回其申请。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下关于2019年我国第九次特赦的说法,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并发布特赦令B.我国的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C.经特赦的犯罪人再犯罪那么不构成累犯D.我国的第九次特赦作为一种“法外开恩”的决定并不是法治原那么的 例外【答案】:B|D【解析】:A项,宪法第67条第18项规
18、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第 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 定特赦令。B项,特赦的特点在于“赦刑不赦罪”。特赦是赦免的形式之一,它 与大赦不同之处在于大赦“既赦其刑,也赦其罪”。C项,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楼自杀的行为,行人乙就不会被砸中,死亡结果也不会发生,二者之 间形成了 “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存在因果关系。B项,集资诈骗案中,要求行为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等诈骗的行为,该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其成立与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出资人主观上是否有
19、贪利的动机,并不会影响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 C项,在因果关系的开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 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 断。因此,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介入第三者的行为,需要考虑介入的行 为同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考察介入行为本身的出现是否正常,是否 独立于先前行为。假设前行为对后面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作用,纯粹 由后来的介入因素独立、异常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因果关系 中断。此题中,甲的肇事行为与乙被撞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乙的 贵重财物受到侵害是由于介入第三者丙的行为所致。介入行为独立于 先前行为,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
20、因果 关系。D项,交通肇事负事故次要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重伤3人的后果存在 因果关系。然而,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 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 状态。因此,即使有条件关系,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承当刑事责任。 16.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 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
21、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 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答案】:A|C|D【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 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 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都可成为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项,高法解释第144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2、、 近亲属仅对局部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乙作 为同案犯在案发后潜逃,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C项,属于预期利益,非及时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项,高法解释第143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 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 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7.以下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
23、0万元,乙将银行卡 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 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B.甲、乙共谋黄昏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黄昏乙如 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 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 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答案】:C|D【解析】:A项,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所在。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得逞时,表现
24、为法益受到侵害,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 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乙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甲时,甲已经实 际控制了卡内的50万元钱款。此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乙事后挂失 并取回钱款的行为并不影响甲所犯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故甲不属 于犯罪未遂。B项,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如果共犯中一人的行为既遂,根据“部 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那么,那么其他共犯人原那么上均成立既遂。尽管甲 未到达现场,但其事先与乙有共谋,且向乙讲解了犯罪方法,乙的行 为既遂那么导致甲乙的共同犯罪行为既遂。故甲不属于犯罪未遂。C项,甲虽然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乙最终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盗窃既遂的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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