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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 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 6月 4 日)一、被告人张小建等 11人盗掘古墓葬案 二、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 三、丰都县东洋国电站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惩罚案 四、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 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 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
2、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安文等 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一、被告人张小建等 11人盗掘古墓葬案 2013 年 11 月至 2016年 6月,张小建等 11人形成盗掘古墓葬团伙,先后多次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北等地盗掘古墓葬十四座,所出土文物包括青铜鼎、青铜簋、青铜编钟、青铜鬲、青铜匜、青铜鱼片、青铜方盘等,上述文物倒卖后共获利 834余万元。经鉴定,上述被盗墓葬系东周时期墓葬,均属具有历史、艺术、科
3、学价值的古墓葬。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小建等 11人违反国家文物爱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中,被告人张小建在盗墓活动中,策划预谋、支配分工、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段虎杰、张利斌既组织预谋又主动参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闫振峰、郭建强探墓、盗墓并监督出货,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张晓东等 6 人系从犯。一审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被告人张小建等 1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惩罚金 15万元至 1万元不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黄河流域陶寺遗址发生的盗掘古墓
4、葬刑事案件。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陶寺遗址位于山西省襄汾县陶寺村南,是黄河中游地区以龙山文化陶寺类型为主的遗址,是华夏文明的源头之一。案涉襄汾县陶寺北古墓葬群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具有巨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人民法院结合案涉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重惩罚,体现了严惩重处,推动黄河文化遗产系统爱护的坚决决心,对爱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持续历史文脉,坚决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二、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 被告单位明禾公司成立于 2017年 3月 8 日,主要从事聚氨
5、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以及聚氨酯保温材料、化工原料(除危急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塑料材料、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祁尔明。2017年 8月至 2019 年 6 月,被告人祁尔明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运用的状况下,仍向他人购买,并用于被告单位明禾公司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期间,被告单位明禾公司共计购买三氯一氟甲烷849.50 吨。经核算,被告单位明禾公司在运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过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为 3049.70千克。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明禾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三氯一氟甲烷用于生产保温材料并出
6、售,严峻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祁尔明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禁止用于生产,主动购入用于公司生产保温材料并销售,造成环境严峻污染,亦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明禾公司罚金 70万元,判处被告人祁尔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惩罚金 5 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全国首例因违法运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判处实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为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属于对大气污染的有害物质。我国是爱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
7、于 2010年9 月 27 日即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为第一类全氯氟烃,被全面禁止运用。本案的正确审理和判决,明确表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 ODS违法行为的零容忍看法,对聚氨酯泡沫等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具有良好的惩戒、警示和教化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维护全球臭氧层爱护成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三、丰都县东洋国电站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惩罚案 丰都县东洋国电站(以下简称东洋电站)的厂房建立在丰都县境内,主要向乌江支流的里头河流域取水,其取水口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龙射镇七跃山自然爱护区缓冲区内。东洋电站自投产运营以来始终未取得
8、取水许可证而擅自取水。彭水县水利局经立案调查、组织听证、通知其限期更换取水口等程序,于 2019年 4 月 25日作出彭水罚2019第 1 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对东洋电站作出马上停止水事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并惩罚款 5万元的行政惩罚确定。东洋电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撤销该行政惩罚确定。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彭水县水利局对东洋电站的取水行为具有管理职权,东洋电站未经批准长时间在自然爱护区的缓冲区内取水,并在主管部门已责令其马上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及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设施后未予主动纠错,彭水县水利局据此对其处以行政惩罚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
9、判决驳回东洋电站的诉讼恳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水电站在自然爱护区缓冲区内无证取水受到行政惩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自然爱护区系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自然集中分布区以及有特别意义的自然遗迹等爱护对象所在的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爱护区条例的规定,在自然爱护区的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本案中,东洋电站将其取水口建立在自然爱护区的缓冲区内,且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状况下长期取水发电,给自然爱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施以行政惩罚,体现了对无证取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爱护自然爱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司法力度。 四、湖
10、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 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 年 6 月至 8月,夏顺安等 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 158号、沅江采 1168号采砂船、江苏籍 999号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非法采砂。夏顺安等 15人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获利总额为 2243.33万元。经鉴定:夏顺安等 15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其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 2.65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 7.97万元和 865.61万元,合计 873.
11、58万元。夏顺安等人非法采矿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 年 7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恳求夏顺安等 15 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致歉。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夏顺安等 15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砂,因此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予赔偿。一审判决夏顺安对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3.58 万元担当赔偿责任,夏顺泉等 14人依据其详细侵权行为分别在 824万元至3.80 万元不等范围内担当连带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致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
12、判。 本案系在洞庭湖域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洞庭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的调蓄湖泊,具有丰富的水域岸线资源。本案所涉下塞湖,地处洞庭湖腹地,又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内矿产资源丰富。夏顺安等人非法采砂行为,严峻威逼洞庭湖河床的稳定性及防洪平安,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存环境和洞庭湖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功能,判令非法采砂人担当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并赔礼致歉,体现了惩治和修复并重,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切实营造守护一江碧波的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五、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13、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07 年 1 月起先,李永强担当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以下简称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2007 年 5月,李永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 400 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输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永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 407390.10 立方米,质量为 24.78万吨。经鉴定,服务功能损失费
14、用为 1714.35万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工作小组对垃圾场进行前期整治,工程费用约348.60 万元。在整治处理阶段,当地政府以政府选购的方式托付中标企业联合体于2020 年 9 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主要工作,于 2020年 12 月 2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工程费用为 10995.57 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 11344.19万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合计 44.89 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恳求卫洁垃圾厂赔偿上述费用,其实际投资人李永强在企业对上述费用不能清偿时担当赔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作为经营生态爱护和环境治理的卫洁
15、垃圾厂受利益驱使,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造成生态环境在近十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复原。一审判决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 亿元,李永强对上述债务时担当补充清偿责任,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致歉。该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生活垃圾作为固体废弃物由于可运输、可填埋,其污染行为更具隐藏性,难以被发觉查处。本案中,行为人向农村土地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时间
16、长达十年,对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产品平安造成严峻危害,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判令垃圾厂除担当修复费用外,还担当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其经营者亦要担当补充责任,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爱护生态环境供应了司法范例。本案的处理还极大震慑了向农村偷运、偷埋生活垃圾行为,托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亦为解决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供应了司法阅历,也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增加人民群众环保意识,为解决垃圾围城之困发出了司法警示。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 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佛山市泽田
17、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田公司)于 2016年 4月成立,原法定代表人黄鸿昌。同年 10月变更为黄应顺,2019年 5月又变更为黄鸿昌。自2016 年起,经刘士义主动联系,泽田公司等四家企业明知其无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分别将废酸油渣交由其处置。刘士义支配柯金水、韦苏文非法将危急废物运输至广西境内武宣县交由韦世榜非法贮存、处置。运输事宜系卓元祥等 39名司机(所驾驶车辆分别挂靠在柳江县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 18家运输公司、物流公司)自货车帮平台获悉。梁全邦、韦武模为他人非法处置危急废物供应场地。上述人员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经鉴定,武宣县共有五个堆放点受到污染,废酸油渣重量 5681.18吨,污染土壤重量 917.68吨,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941.56 万元、鉴定评估费 252.1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恳求泽田公司等 72名被告担当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泽田公司等四家企业明知无危急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废酸油渣交由刘士义等人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应担当侵权责任。卓元祥等 39名司机及其挂靠的 18家运输公司、物流公司对所运输物质不知情,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相关主体对武宣县五个堆放点的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并明确了每一堆放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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