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考点习题及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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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考点习题及答案解析1.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 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那么关于从犯的规定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 不再适用刑法总那么关于预备犯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平安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 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 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
2、乱等严重社会危 害,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A项,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 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 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A项,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犯罪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对于同一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因而犯罪既遂的 标准也应该是相同的。B项,伪造货币罪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在缺乏刑法的明文规定
3、时,不能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相应自然人的刑事责 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 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 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那么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 事责任的,对组织、筹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C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D项,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的,仍应按照刑法的规定 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 追诉。【说明】原司法部答案为ADo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 29日第十二届全
4、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9.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 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 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 窃罪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 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 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 文教师乙
5、,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 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解析】:A项,刑法并未将明文规定买卖黄金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根据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那么,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使行为人存 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更无可能构成犯罪未遂。B项, “不知法者不免责”,即不允许行为人以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 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甲主观上认识到盗窃的对象是枪支,有盗窃枪 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就可以盗窃枪支罪追究甲 的刑事责任。C项,甲主观上有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 拘禁的行为,其犯罪动机及对于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并不影响其
6、行为成 立非法拘禁罪。D项,甲已认识到行为是有害的,只是对行为是否违 反刑法产生了错误认识,这并不影响依照刑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10.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 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 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 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那么(即,法律对于 当事人“不
7、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 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认了他的做法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 的一种认定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 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答案】:B【解析】:B项,根据“法律家长主义”的要求,是免予自我伤害,李能的行为 最终使自己受益,并不是自我伤害,此处的李能应改为李能的母亲。 A项,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不得违法公序良俗的原那么, 李能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房屋过户,明显是违反物权取得应遵守法律、 尊重公德等法律规定的。C项,潘桂花鉴定为限制
8、行为能力人,说明潘桂花的行为能力受限, 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也受到限制。D项,本案的焦点和最终落脚点就是在判定合同效力之上,判断李能 的行为是否构成欺骗,最后也是为了判断该合同行为是否有效。11.甲、乙共谋盗窃丙的银行卡,乙偷窥到丙的密码,甲盗窃了丙的卡。甲去ATM取钱,乙帮助望风掩护,显示余额有7万,甲取了出 了 2万,但骗乙说卡里只有1万,并分了 5000元给乙。后甲又自己 取了 5万。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甲成立盗窃罪,金额是7万B.乙成立盗窃罪,金额2万C.乙成立盗窃罪,金额是1万D.甲对乙成立诈骗罪【答案】:A|B【解析】: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因此,
9、甲、 乙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是,乙不知情,且乙并未参与甲第二次 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乙仅对甲第一次刷卡取钱的行为承当刑事责 任。第一次使用卡的时候,甲虽然欺骗乙仅有1万元,但是,乙确实 为甲的取款起到了帮助作用,甲、乙的内局部赃行为不影响共同犯罪 数额的认定。因此,甲的盗窃金额为7万元,乙的盗窃金额为2万元。 12.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 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 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 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 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0、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 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 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分【答案】:A|B|C【解析】:A项,甲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死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 人罪。甲与乙、丙在公园这一公共场所追逐胡某,其行为构成寻衅滋 事罪。B项,乙、丙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定性的问题。追逐行为 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是该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义务犯罪 的义务来源问题。C项,乙、丙并不知道甲想杀死胡某的意图,也无法预见甲
11、会杀害胡 某,因此不应对此承当刑事责任。D项,胡某死亡的结果与乙、丙的追逐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 人无须对死亡结果负责。13.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人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 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 任律师和公证员;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 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 咨询,应受到惩戒;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 受到奖励;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 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以下判断正确的选项是()oA.正确B.错误C.正确D.错误【答案】:A|D【解析】:项,法官和
12、检察官的入职禁止性条件均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的;曾被开除公职的。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撤消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 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被辞退的原因有很多种,但不一定是因 为违法违纪的情形。项,法官法第23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以下职务:同 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 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 长、副院长。据此,法律并未禁止直
13、系血亲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人 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那么第17条的规定,法官不得从 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包括业务时间。项,根据检察官法第46条第4项的规定,检察官在提出检察 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 励。项,根据律师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分的律师。 14.清朝乾隆年间,庶民李某去世,其妻李张氏居丧期间,生活难以 为继,不得已改嫁本地同姓男子,违反了 “同姓不婚”的礼制。李氏 族人讼之于官府,当地知县认为,李张氏改嫁触犯大清律例的规 定,构成风俗教化犯罪
14、。但是,幕僚提出异议说,李张氏生活难以为 继、不得已改嫁,如果追究其罪责虽于法有据,但不合情理、有损于 妇女名节,至于同姓相婚、违背礼制一事,刑部曾经批复“民俗有之”, 因此,也不宜追究。最终,官府并未追究罪责,而是判决准予改嫁。 对于本案,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清朝规定不得“居丧嫁娶”是法家思想的表达B.官府对此案的判决反映了 “礼不下庶人”的原那么C.此案说明清朝时期对风俗教化的犯罪从轻处分D. “同姓不婚”的法律原那么首次确立于西汉时期【答案】:C【解析】:A项,不得“居丧嫁娶”是儒家思想的表达。自汉代法律儒家化以来, 传统中国法律逐渐与儒家伦理道德相融合,至隋唐时期确立“十恶”
15、 等一系列维护夫权的法律内容。B项,“礼不下庶人”是西周确立的礼刑关系的基本原那么,它强调礼 有等级差异,禁止任何越礼行为。此题中并未提到等级差异,未表达“礼不下庶人”的原那么。C项,清承明制,对典礼和风俗教化犯罪的处分轻于唐律。明清法律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对风俗教化等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 训oD项,“同姓不婚”的法律原那么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非西汉时期。15.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先生在上海火车站遇刺身亡。该案由公 共租界会审公廨审判。关于会审公廨制度,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oA.会审公廨是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 特殊审判机关B.会审公廨制度是对我
16、国司法主权的践踏C.中华民国成立后,会审公廨制度依然存续D.案件由外国领事官员审判,中国官员无权参与【答案】:D【解析】:ABD三项,会审公廨,是指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 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涉及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 加,租界内中国人诉讼有外国领事观审。会审公廨主审官为中国官员, 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 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甲为乙培训提供资助,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 不适用从犯的规定。B项,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
17、织罪。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 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CD两项,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准备 实施恐怖活动罪: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 具的;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为实施 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进 行筹划或者其他准备的。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 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2.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 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以下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A.
18、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但案件涉及上述三国人,那么该国领事可派人担任陪审官,这是对我国 司法主权的践踏。C项,1912年2月12日,清廷公布退位诏书,同年,中华民国成立。 中华民国继承了清廷与列强签署的各项国际条约,会审公廨直到民国 16年(1927年)撤销。16.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 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
19、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 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 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答案】:A|C|D【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 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 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都可成为附 带民事诉讼
20、原告人。B项,高法解释第144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仅对局部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乙作 为同案犯在案发后潜逃,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C项,属于预期利益,非及时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项,高法解释第143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 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 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7.张老太介绍其孙
21、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 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 “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 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 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 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 于本案,以下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那么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
22、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D【解析】:A项,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男女双 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仅仅是“习俗”,并非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习惯法。B项,张老太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导致该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 1251.43元”,而非张老太犯病。C项,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与自由无关。效益原那么, 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本钱收益分析,讲求法律 责任的效益。法院判决张老太返还医疗费,并非是马老太有违法行为, 而是基于不当得利,也与效益原那么无关。D项,本案中,张老太与
23、马先生就案件事实即存在医疗费用纠纷没有 任何争议,双方争议是:是否应偿付医药费,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张老太主张拒付,理由是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无法律依据;马 先生要求偿付,理由是不当得利,有法律依据。18.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 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分;该条第 1款规定了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 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 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 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 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
24、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 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以下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那么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第4款的规定可以防止法条重复表述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A|B|C【解析】:AC两项,准用性规那么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 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那么。第4款规定“依照第 1款的规定处分”,表达的是准用性规那么,并可以防止法条重复表述。 B项,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 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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