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专用本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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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2年版)3.2.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 审。4.投标人资格要求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4.2.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符合本投标须知第4. 1款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4.2.1. 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 有约束力。4.2.2.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及义务。4
2、23.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4.2.4. 联合体各方应具备其所承当招标工程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当相同承包 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2.5. 联合体各方在本招标工程(标段)中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 联合体的投标,否那么,相关投标均无效。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工程(标段)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 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3)为本招标工程(标段)的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代 建单位
3、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咨询单位);(4)与本招标工程(标段)的有关咨询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5)与本招标工程(标段)的有关咨询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有隶属关系;(7)(7)(6)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本工程招标(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招标工程(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8)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 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投标;(11)在本招标工程(标段)投
4、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 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12)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其他情形。10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2. 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平安、质量、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 4. 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2. 4. 2提
5、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并承当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 4. 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 提
6、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 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 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 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
7、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 7组织竣工验收100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 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 留存;(2)按法律
8、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当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平安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 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平安;(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平安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防止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 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当相应责任;(6)按照第6. 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7)按第6.1款(平安文
9、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平安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平安,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 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 2工程负责人3. 2. 1工程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 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执业注册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负责人 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工
10、程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负责 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101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工程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天数。工程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的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 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 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11、、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 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 2.2工程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平安和人 员平安,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工程负责人有权采取 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平安,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 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1.1.1 2.3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 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
12、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负责人,通知中应当 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 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 人。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 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 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2.5 工程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
13、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 3承包人人员3. 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承包人工程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 工、技术、材料、质量、平安、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 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 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 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 变动,承包人应及时
14、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 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10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3. 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
15、违约责任。3.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 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 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 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 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 4. 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
16、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 发包人承当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 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当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 5. 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17、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 5.2分包确实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 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 5. 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
18、各种证照的办理。10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4. 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 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局部款项。3. 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 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
19、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 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当 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 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
20、 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 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3. 8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 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 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 9建筑工人管理承包人应当根据
2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法和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的有关规定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 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并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 程所在地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证保险。104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3. 9.2承包人应承当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 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
2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 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 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 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4. 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人应提前7
23、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 包人。4. 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 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平安或防止工程受损,监 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 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 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工程负责人或经工程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 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
24、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 工程师不应将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 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10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设备等应承当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4. 4.1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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