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工程标准规范建筑给工程标准规范工程建筑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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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 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 1 安全、卫生规定 1.1 安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 D 2 6 7-8 8 0.0.9 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1.0.4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1.0.5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1.0.15 爆破作业,必须
2、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1.0.16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7.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2.1.2 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2.1.6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
3、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2.1.8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 2-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表2-1 带电体电压(kV)项目 10及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2.0 3.5 3.5 4.0 5.0 5.0 6.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1.7 2.0 2.2 2.5 3.0 4.0 5.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6.2.2 施工现场各作业区
4、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 15m。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 20m。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 30m。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1.0.6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2.1.2 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1.有土堤和无土堤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按表 5-1确定。62 表5-1 存药量(t)距离(m)库房类别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2
5、030 1020 510 25 2 无土堤库、药堆 1000 900 750 600 400 350 250 200 150 有土堤库 800 700 600 500 350 300 250 170 130 2.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按表 5-2确定。表5-2 存药量 (t)距离 与洞口轴线 (m)交角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5.06.0 注:上述各项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地形条件有利时可适当减少。反之应增加。2.2.1 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表 5-6的规定;表5-
6、6 爆破器材名称 允许最大贮量(t)硝化甘油炸药 40(净重)梯恩梯 120(净重)硝铵炸药:如2#岩石水胶炸药,浆状炸药 200(净重)导爆索 120(皮重)导火索 不限 雷管、继爆管、导爆管起爆系列 120(净重)硝酸铵,硝酸钠 400(净重)2.地面总库的容量: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超过 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2.2.2 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63 1.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2.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
7、然屏障;3.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围墙至最近库房墙角的距离应不小于 25m;4.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侧,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应不小于 200m。3.2.2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2.按指定路(航)线行驶;3.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4.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6.气温低于 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
8、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8.车厢船底应加软垫。1.2 卫生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 D 2 6 7-8 8 4.1.7 产生有毒、烟雾、粉尘、噪声等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避开生活区。4.1.8 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含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严禁污染。4.1.10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生产性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分别符合表2-6、表2-7和表2-8的规定。噪声标准 表2-6 每个工作日接触 噪声时间(h)新建、扩建、改建企业 允许噪声d
9、B(A)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允许噪声dB(A)8 4 2 1 85 88 91 94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64 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2-7 编号 粉 尘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1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2 2 石棉粉尘(含10%以上石棉)2 3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 4 4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 6 5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10 6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4 7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5 8 其它粉尘 10 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2-8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
10、浓度(mg/m3)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1 一氧化碳 30 21 氧化锌 5 2 乙醚 500 22 铅烟 0.03 3 二甲苯 100 23 铅尘 0.05 4 二氧化硫 15 24 四乙基铅(皮)0.005 5 二硫化碳(皮)10 25 硫化铅 0.5 6 丁二烯 100 26 黄磷 0.03 7 丁醛 10 27 酚(皮)5 8 五氯酸及其钠盐 0.3 28 硫化氢 10 9 丙酮 400 29 氯化氢及盐酸 15 10 丙烯醇(皮)2 30 溴化烷(皮)1 11 甲苯 100 31 溶剂汽油 350 12 甲醛 3 32 滴滴涕 0.3 13 光气 0.5 33
11、 甲醇 50 14 金属汞 0.01 34 氰化氢及氰氢酸盐 0.3 15 有机汞化合物 0.005 16 松节油 300 35 三氧化铬、铬酸盐 重铬酸盐 0.05 17 环氧乙烷 5 36 敌敌畏(皮)0.3 18 苯(皮)40 19 氯 30 20 臭氧 0.3 37 性碱 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皮)0.5 0.5 注: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2 土石方工程 2.1 开挖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 L 4 7-9 4 1.0.4 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
12、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1.0.8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65 其它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 83 5.2.1 钻孔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图进行。5.2.3 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过训练的炮工,按爆破图
13、的规定进行。5.3.3 洞室群几个洞室同时放炮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点炮人员全部及时撤离。5.3.4 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 30m 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 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项开挖贯通。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 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5.3.5 爆破前应将施工机具撤离至距爆破工作面不少于 100m 的安全地点。对难以撤离的施工机具、设备、应加以妥善防护。5.3.7 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 30m以内,应断开电流,可在 30m以外用投光灯照明。2.2 锚固与支护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 L 4 6-9 4 2.0.8 预应力锚束永久性防护涂
14、层材料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1)对预应力钢材具有防腐蚀作用;(2)与预应力钢材具有牢固的粘结性,且无有害反应;(3)能与预应力钢材同步变形,在高应力状态下不脱壳、不脆裂;(4)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强碱条件下不降低其耐久性。2.0.13 锚夹具的强度、精度及材质硬度匹配均应符合设计要求。6.1.1 预应力钢材在锚束的永久防护完成前,都应作好临时防护。6.1.2 临时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切断腐蚀源,避免与有害物质直接接触;(2)防止受潮、受腐蚀气体侵蚀;(3)禁止将预应力钢材及锚束直接堆放在地面或露天储存;(4)锚束安放后,应保持围岩孔内水质的 pH值大于10。6.1.3 锚束安放后,
15、应及时进行张拉和作永久防护。张拉前,对临时防护措施应定期检查,并确保锚束得到可靠的保护。8.3.1 预应力锚固施工前,必须制定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 D J 5 7-8 5 2.1.1 用作锚杆或锚索的钢筋或钢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材料性能指标满足设计要求。二、牌号不明或混合存放的材料,经试验证明其性能指标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三、使用前经过调直、除锈、去污等处理。5.1.12 竖井中的锚喷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溜筒运送喷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必须封闭严密。二、喷射机置于地面时,竖井内输料钢管宜用法兰联结,悬吊应垂直牢固。三、采
16、取措施防止机具、配件和锚杆等物件掉落伤人。四、操作平台应设置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可升降的操作平台必须符合 66 现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3 砌石工程 3.1 一般规定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 83 10.3.2 护坡石料须选用质地坚硬、不易分化之石料,其抗水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10.3.3 护坡下之垫层材料应按反滤层铺筑规定施工。铺砌块石或其它面层时,不得破坏垫层。10.3.4 上游块石护坡的砌石应做到:认真挂线,自上而下,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固,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当上游护坡采用砂浆勾缝时,必须注意预留排
17、水孔。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 L 2 6 0-9 8 6.4.1 浆砌石墙(堤)宜采用块石砌筑,如石料不规则,必要时可采用粗料石或混凝土预制块作砌体镶面;仅有卵石的地区,也可采用卵石砌筑。砌体强度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6.4.2 浆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2 应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铺浆厚宜3cm5cm,随铺浆随砌石。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3 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上的砌缝应预留约4c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 2
18、.5cm,竖缝宽应不大于 4cm;4 砌筑因故停顿,砂浆已超过初凝时间,应待砂浆强度达到 2.5MPa后才可继续施工;在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5 勾缝前必须清缝,用水冲净并保持槽内湿润,砂浆应分次向缝内填塞密实;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应按实有砌缝勾平缝,严禁勾假缝、凸缝;砌筑完毕后应保持砌体表面湿润做好养护;6 砂浆配合比、工作性能等,应按设计标号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应在砌筑现场随机制取试件。6.4.3 混凝土预制块镶面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 预制块尺寸及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2 砌筑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布排丁、顺砌块;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
19、缝错开距离不应小于 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3 砌缝内应砂浆填充饱满,水平缝宽应不大于1.5cm;竖缝宽不得大于 2cm。6.4.4 浆砌石防洪墙的变形缝和防渗止水结构的施工,宜预留茬口,按本规范 6.5.4的规定用浇筑二期混凝土的方式解决。6.4.5 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得使用有尖角或薄边的石料砌筑;石料最小边尺寸不宜小于 20cm;2 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3 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不得在砌筑层面以小块石、片石找平;堤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67 4 承受大风浪冲击的堤段,以用粗料石丁扣砌筑。泵
20、站施工规范S L 2 3 4-1 9 9 9 6.5.1 砌石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砌石工程应在基础验收及结合面处理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2 砌筑前应放样立标,拉线砌筑。3 砌石应平整、稳定、密实和错缝。6.5.2 砌石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料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2 混凝土灌砌块石所用的石子粒径不宜大于20mm。3 水泥标号不宜低于 325号。4 使用混合材和外加剂,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合材宜优先选用粉煤灰,其品质指标参照有关规定确定。5 配制砌筑用的水泥砂浆和小石子混凝土,应按设计强度等级提高 15%。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同时应具有适宜的和易性。水泥砂浆的稠度可用标
21、准圆锥沉入度表示,以4070mm为宜,小石子混凝土的坍落度以 7090mm为宜。6 砂浆和混凝土应随伴随用。常温拌成后应在 34h内使用完毕。如气温超过 30oC,则应在 2h内使用完毕。使用中如发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6.5.3 浆砌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砌筑前应将石料刷洗干净,并保持湿润。砌体石块间应用胶结材料粘接、填实。2 砌体宜用铺浆法砌筑,灰浆应饱满。护坡、护底和翼墙内部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灌填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并认真捣实,再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填碎石块,后塞砂浆的方法。6.5.8 砌筑过程中如遇中雨或大雨,应停止砌筑,并将已砌石块中的空隙用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填实,然
22、后加以遮盖。雨后应清除积水再继续砌筑。6.5.10 干砌石宜用于护坡、护底等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砌体缝口应砌紧,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2 不得使用翅口石和飞口石。3 宜采用立砌法,不得叠砌和浮塞;石料最小边厚度不宜小于150mm。4 具有框格的干砌石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5 铺设大面积坡面的砂石垫层时,应自下而上,分成铺设,并随砌石面的增高分段上升。6.5.11 砌石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材料和砌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 砌缝砂浆应密实,砌缝宽度、错缝距离应符合要求。3 砂浆、小石子混凝土配合比应正确,试件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4 砌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23、表 6.5.11的规定。68 表6.5.1 1 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m m)允许偏差 墩、墙 护坡、护底 项 目 浆砌块石 浆砌料石(预制块)浆砌块石 干砌块石 轴线位置 15 10 墙面垂直度(全 高)0.5%H 0.5%H 墙身砌层边缘位置 20 10 墙面坡度 不 陡 于 设计规定 不 陡 于 设计规定 断面尺寸或厚度+30,-20 20(15)砌体厚度的15%且在 30之间 砌体厚度的15%,且在30之间 顶面高程 15 15 护底高程 +30,-50+30,-50 注 1.“H”指墩、墙全高。2.墩、墙以每个(段)或每10m长为一检验单位,每一检验单位检验24点。水闸施工规范S
24、 L 2 7-9 1 8.3.2 浆砌石墩、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砌筑应分层,各砌层均应坐浆,随铺浆随砌筑;(2)每层应依次砌角石、面石,然后砌腹石;(3)块石砌筑,应选择较平整的大块石经修整后用作面石,上下两层石块应骑缝,内外石块应交错搭接;(4)料石砌筑,按一顺一丁或两顺一丁排列,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小于 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粗料石的砌体的缝宽可为 23cm;(5)砌体宜均衡上升,相邻段的砌筑高差和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8.3.3 采用混凝土底板的浆砌石工程,在底板混凝土浇筑至面层时,宜在距砌石边线40cm的内部埋设露面块石,以增加混凝土底板与砌体
25、间的结合强度。8.3.4 混凝土底板面应凿毛处理后方可砌筑。砌体间的结合面应刷洗干净,在湿润状态下砌筑。砌体层间缝如间隔时间较长,可凿毛处理。8.3.8 砌体勾缝应符合下列规定:(1)砌体的外露面和挡土墙的临土面均应勾缝,并以平缝为宜;(2)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标号,宜用中细砂料拌制,灰砂比宜为 1:2;(3)砌体勾缝前,应清理缝槽,并用水冲洗湿润,砂浆应嵌入缝内约 2cm。8.5.1 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 8.5.1的规定。69 表8.5.1 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m m)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1 墙面垂直度(1)浆砌料石墙(2)浆砌块石墙临水面 墙高的 0.5%且不大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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