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16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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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夏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公司章程(20099年5月11日公司20008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通过过并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银监复复200094004号核准准)目 录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旨和范围4第三章 机构设置置5第四章 股 份5第一节 股份发行行5第二节 股份增减减和回购6第三节 股份转让让7第五章 股东和股股东大会8第一节 股 东8第二节 股东大会会12第三节 股东大会会提案18第四节 股东大会会决议18第六章 董事和董董事会23第一节 董 事23第二节 独立董事事26第三节 董事会33第四节 董事会秘秘书38第七章 行长及其其他高级管管理人员40第八章 监事和监监事会43
2、第一节 监 事43第二节 外部监事事44第三节 监事会45第四节 监事会决决议47第五节 监事会专专门委员会会47第九章 财务会计计制度、利利润分配和和审计48第一节 财务会计计制度48第二节 内部审计计49第三节 会计师事事务所的聘聘任50第十章 通知和公公告50第一节 通 知50第二节 公 告51第十一章 合并、分分立、增资资、减资、解解散和清算算51第一节 合并、分分立、增资资、减资51第二节 解散和清清算52第十二章章 修改章章程54第十三章 附 则54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为维护华华夏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公司(以下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东和债权人人的合法权权益,规范范本行的组
3、组织和行为为,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司法(以以下简称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是于于19922年经国务务院同意,中中国人民银银行银复119923321号文文批准成立立的全民所所有制商业业银行,依依法具有法法人资格。本本行于19996年经经中国人民民银行银复复19966109号号文批准,依依照公司司法以发发起设立方方式增加注注册资本,改改制为股份份有限公司司,并取得得中国人民民银行颁发发的经营金金融业务许许可证,在在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理理局注
4、册登登记,领取取企业法法人营业执执照,依依法变更为为全国性的的股份制商商业银行。本行于20003年经经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以以证监发行行字20003833号文核核准,首次次向社会公公开发行人人民币普通通股10亿亿股,全部部为向境内内投资人发发行的以人人民币认购购的内资股股,于20003年99月12日日在上海证证券交易所所上市。本行现时持持有由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颁发发的B1008110000H00001号号金融许许可证及及由国家工工商行政管管理局核发发的第1000000010022967号号企业法法人营业执执照,是是具有法人人资格的金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行注册册名称:中文名称:
5、华夏银行行股份有限限公司,简简称“华夏银行行”。英文名称:HUA XIA BANKK CO., Liimiteed.第四条 本行住所所:中国北北京市东城城区建国门门内大街222号;本行住所邮邮政编码:1000005。第五条 本行注册册资本:人人民币肆拾拾玖亿玖仟零伍伍拾贰万捌捌仟叁佰壹壹拾陆元(¥4,9990,5228,3116元)。第六条 本行营业业期限:本本行为永久久存续的股股份有限公公司。第七条 董事长为为本行的法法定代表人人。第八条 本行股份份总数为肆肆拾玖亿玖玖仟零伍拾拾贰万捌仟仟叁佰壹拾拾陆股,每每股面值为为人民币壹壹元。本行全部注注册资本分分为等额股股份,股东东以其所持持股份为限
6、限对本行承承担责任,本本行以全部部资产为限限对本行债债务承担责责任。第九条 股东作为为本行的所所有者,享享有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和本章程规规定的合法法权益。本本行应建立立能够确保保股东充分分行使权利利的公司治治理结构。第十条 本章程自自生效之日日起,即成成为规范本本行的组织织与行为、本本行与股东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间权利义务务关系的具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文件,及对对本行、股股东、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具有法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
7、程所称称“高级管理理人员”是指本行行的行长、副副行长、财财务负责人人、董事会会秘书、行行长助理等等。第十一条 本行鼓鼓励员工通通过与董事事会、监事事会和高级级管理层的的直接沟通通和交流,反反映员工对对本行经营营、财务状状况以及涉涉及员工利利益的重大大决策的意意见。本章程所称称“高级管理理层”是指本行行的行长、副副行长、财财务负责人人、行长助助理等。第十二条 本行尊尊重同业、存存款人及其其他债权人人、客户、员员工、同业业间组织及及机构、中中介机构、供供应商、社社区等利益益相关者的的合法权益益。本行应应与利益相相关者积极极合作,共共同推动本本行持续、健健康地发展展。本行应应为维护利利益相关者者的权
8、益提提供必要的的条件,当当其合法权权益受到侵侵害时,利利益相关者者应有机会会和途径获获得赔偿。第十三条 本行在在防范金融融风险、保保持可持续续发展的同同时,实现现股东利益益最大化,关关注所在营营业地社区区的福利、环环境保护、公公益事业等等问题,重重视本行的的社会责任任。第二章 经营宗旨旨和范围第十四条 本行的的经营宗旨旨:本行稳健经经营,恪守守信用,以以市场为导导向,以客客户为中心心,建立质质量、效益益、速度、结结构协调发发展的精品品银行,促促进社会协协调发展,为为股东创造造最优的经经济效益。本行以安全全性、流动动性、效益益性为经营营原则,实实行自主经经营、自负负盈亏、自自担风险、自自我约束的
9、的经营管理理机制,依依法开展业业务活动,依依法接受监监管部门的的监督管理理。第十五条 经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批准准,本行经经营范围是是:(一)吸收收公众存款款;(二)发放放短期、中中期和长期期贷款;(三)办理理国内外结结算;(四)办理理票据承兑兑与贴现;(五)发行行金融债券券;(六)代理理发行、代代理兑付、承承销政府债债券;(七)买卖卖政府债券券、金融债债券;(八)从事事同业拆借借;(九)买卖卖、代理买买卖外汇;(十)从事事银行卡业业务;(十一)提提供信用证证服务及担担保;(十二)代代理收付款款项及代理理保险业务务;(十三)提提供保管箱箱服务;(十四)经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
10、会批准的其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民银行批准准的结汇、售售汇业务。第三章 机构设置置第十六条 本行根根据业务发发展需要,经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批准,可可在境内外外依据我国国和相关国国家或地区区法律法规规之规定,设设立分支机机构。第十七条 本行实实行一级法法人体制。本本行各分支支机构不具具备法人资资格,在总总行授权范范围内依法法开展业务务活动,其其民事责任任由总行承承担。第十八条 本行对对分支机构构实行全行行统一核算算、统一调调度资金、分分级管理的的财务制度度。第十九条 本行总总行对分支支行的主要要人事任免免、业务政政策、基本本规章制度度和涉外事事务等统一一管理。第二十条 本行按按照监管
11、部部门的有关关规定,向向分支机构构拨付营运运资金额,但但累计拨付付给各分支支机构的营营运资金额额的总和,不不得超过本本行资本金金总额的660%。第四章 股 份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行第二十一条条 本行行的股份采采取股票的的形式。第二十二条条 本行行股份的发发行,实行行公开、公公平、公正正的原则,同同种类的每每一股份应应当具有同同等权利。同同次发行的的同种类股股票,每股股的发行条条件和价格格应当相同同;任何单单位或者个个人认购的的股份,每每股应当支支付相同价价额。第二十三条条 本行行发行的股股票,以人人民币标明明面值。本本行内资股股股票在中中国证券登登记结算有有限责任公公司上海分分公司集中中托管第二
12、十四条条 本行行经人民银银行批准,改改制为股份份有限公司司,股份有有限公司成成立时向发发起人发行行合计贰拾拾伍亿股股股份,占其其时本行发发行普通股股总数的1100%。本行发起人人股东为首首钢总公司司、山东省省电力公司司、玉溪红红塔烟草(集集团)有限限责任公司司、山东联联大集团有有限公司、北北京三吉利利能源公司司、南昌科科瑞集团公公司、广东东粤海建设设开发公司司、上海建建工(集团团)总公司司、中国进进口汽车贸贸易中心、北北京华资银银团公司、珠珠海振华集集团公司、上上海锦都实实业总公司司、中国建建设第一工工程局第四四建筑公司司、北京市市第三市政政工程公司司、江苏交交通投资公公司、江苏苏省丝绸进进出
13、口集团团股份有限限公司、江江苏化工农农药集团公公司、江苏苏石油勘探探局、中国国石化扬子子石油化工工公司、中中国建筑材材料总公司司、中国建建筑材料海海南公司、华华北制药厂厂、沈阳经经济技术开开发区开发发集团公司司、苏州市市营财发展展总公司、邯邯郸钢铁总总厂、河北北长天集团团公司、河河北胜利客客车厂、河河北省冀东东水泥厂、杭杭州钢铁集集团公司、杭杭州锦江(集集团)有限限公司、昆昆明百货大大楼(集团团)股份有有限公司、唐唐山钢铁集集团有限责责任公司、浙浙江省丝绸绸进出口公公司等333家企业法法人单位。上述本行发发起人的出出资方式为为除发起人人首钢总公公司以其拥拥有的全资资附属企业业原华夏银银行的净资
14、资产作为出出资外,其其余发起人人均以货币币资金方式式出资。发发起人出资资经有效验验资报告验验证,截至至19966年3月113日发起起人出资全全部到位。本行股份总总数为肆拾拾玖亿玖仟仟零伍拾贰贰万捌仟叁叁佰壹拾陆陆股,本行行现时的股股本结构为为:普通股股肆拾玖亿亿玖仟零伍伍拾贰万捌捌仟叁佰壹壹拾陆股,其其他种类股股份零股。第二十五条条 本行行、本行的的分支机构构不得以赠赠与、垫资资、担保、补补偿或贷款款等形式,对对购买或拟拟购买本行行股份的人人提供任何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减和回购第二十六条条 本行行根据经营营和发展的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经股东东大会作出出决议,并并经中国银银行
15、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批准,可可以采用下下列方式增增加注册资资本:(一)公开开发行股份份;(二)非公公开发行股股份;(三)向现现有股东派派送红股;(四)以公公积金转增增股本;(五)法律律、行政法法规规定以以及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批准的其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条 根据据本章程的的规定,并并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批准,本本行可以减减少注册资资本。本行行减少注册册资本,不不得低于商商业银行法法和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商业银银行注册资资本最低限限额,并应应按照公公司法、商商业银行法法以及其其他有关规规定和本章章程规定的的程序办理理。第二十八条条 本行行在下列情情况下,可可
16、以依照法法律、行政政法规、部部门规章和和本章程的的规定,收收购本行的的股票:(一)为减减少本行资资本;(二)与持持有本行股股票的其他他公司合并并;(三)将股股份奖励给给本行职工工;(四)股东东因对股东东大会作出出的本行合合并、分立立决议持异异议,要求求本行收购购其股份的的。除上述情形形外,本行行不得进行行买卖本行行股票的活活动。第二十九条条 本行行收购股份份,可以下下列方式之之一进行:(一)证券券交易所集集中竞价交交易方式;(二)要约约方式;(三)中国国证券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认可的的其他方式式。第三十条 本行因因本章程二二十八条第第(一)项项至第(三三)项的原原因收购本本行股份的的,应当经经股
17、东大会会决议。本本行依照第第二十八条条规定收购购本行股份份后,属于于第(一)项项情形的,应应当自收购购之日起110日内注注销;属于于第(二)项项、第(四四)项情形形的,应当当在6个月月内转让或或者注销。本行依照第第二十八条条第(三)项项规定收购购的本行股股份,将不不超过本行行已发行股股份总额的的5%;用用于收购的的资金应当当从本行的的税后利润润中支出;所收购的的股份应当当1年内转转让给职工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让第三十一条条 本行行的股份可可以依法转转让。受让让人应具备备监管部门门规定的向向商业银行行投资入股股的主体资资格。受让让人购买本本行股份后后持股总数数达到本行行股份总数数5%以上上的或变
18、更更持有本行行股份总数数5%以上上的股东的的,由董事事会审议形形成决议后后,报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批准准。第三十二条条 本行行不得接受受本行的股股票作为质质权的标的的。第三十三条条 发起起人持有的的本行股票票,自本行行成立之日日起1年以以内不得转转让。本行行公开发行行股份前已已发行的股股份,自本本行股票在在证券交易易所上市交交易之日起起1年内不不得转让。董事、监事事、行长以以及其他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应当向向本行申报报所持有的的本行的股股份及其变变动情况,在在其任职期期间每年转转让的股份份不得超过过其所持有有本行股份份总数的225%;所所持本行股股份自本行行股票上市市交易之日日起1年内内
19、不得转让让。上述人人员在任职职期间拟买买卖本行股股份应当按按照相关规规定提前报报上海证券券交易所备备案;其离离职后半年年内,不得得转让其所所持有的本本行股份。第三十四条条 本行行董事、监监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本行5%以以上的股份份的股东,将将其所持有有的本行股股票在买入入之日起66个月以内内卖出,或或在卖出之之日起6个个月以内又又买入的,由由此所得收收益归本行行所有,本本行董事会会将收回其其所得收益益。但是,证券公司司因包销购购入售后剩剩余股票而而持有5%以上股份份的,卖出出该股票不不受6个月月时间限制制。本行董事会会不按照前前款规定执执行的,股股东有权要要求董事会会在30日日内执行。
20、本本行董事会会未在上述述期限内执执行的,股股东有权为为了本行的的利益以自自己的名义义直接向人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本行董事会会不按照第第一款的规规定执行的的,负有责责任的董事事依法承担担连带责任任。第三十五条条 本行行应及时了了解并披露露本行股份份变动的情情况以及其其他可能引引起股份变变动的重要要事项,并并将发起人人股份变动动情况及时时报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备案。第五章 股东和股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东第三十六条条 本行行股东为依依法持有本本行股份的的人。股东按其所所持有股份份的种类享享有权利,承承担义务;持有同一一种类股份份的股东,享享有同等权权利,承担担同种义务务。本行的治理理结构
21、应确确保所有股股东,特别别是中小股股东享有平平等地位。本行应保护护股东合法法权益,公公平对待所所有股东。第三十七条条 本行行依据证券券登记机构构提供的凭凭证建立股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八条条 本行行股东享有有下列权利利:(一)依照照其所持有有的股份份份额获得股股利和其他他形式的利利益分配;(二)依法法请求、召召集、主持持、参加或或委派股东东代理人参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行使相应的的表决权;(三)对本本行的经营营行为进行行监督,提提出建议或或质询;(四)依照照法律、行行政法规及及本章程的的规定转让让、赠与或或质押其所所持有的股股份;(五)查阅阅本章程、股股东名册
22、、公公司债券存存根、股东东大会会议议记录、董董事会会议议决议、监监事会会议议决议、财财务会计报报告;(六)本行行终止或清清算时,按按其所持有有的股份份份额参加本本行剩余财财产的分配配;(七)对股股东大会作作出的本行行合并、分分立决议持持异议的股股东,要求求本行收购购其股份;(八)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及本章章程所赋予予的其他权权利。股东对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和本章章程规定的的本行重大大事项,享享有知情权权和参与权权。本行应应建立和股股东沟通的的有效渠道道。第三十九条条 股东东提出查阅阅前条所述述有关信息息或索取资资料的,应应当向本行行提供证明明其持有本本行股份的的种类以及及持股数量量的书面文文件,本
23、行行经核实股股东身份后后按照股东东的要求予予以提供。第四十条 股东有有权按照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规定,通过过民事诉讼讼或其他法法律手段保保护其合法法权利。股股东大会、董董事会的决决议违反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规定,股东东有权请求求人民法院院认定无效效。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执行职务务时违反法法律、行政政法规或者者本章程的的规定,给给本行造成成损失的,连连续1800日以上单单独或合并并持有本行行1%以上上股份的股股东有权书书面请求监监事会向人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监事会执执行职务时时违反法律律、行政法法规或者本本章程的规规定,给本本行造成损损失的,股股东可以书书面请求董董事会向人人民法院提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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