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异地备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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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异地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等级测评机构异地开展测评项目的管理,规范测评机构异地备案流程,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地已审核推荐的等级测评机构,到推荐地以外地区开展等级测评项目的,应到测评地办理备案手续。各省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等保办”)负责受理备案。第三条 等级测评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应于异地信息系统等级测评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完成。办理时,测评机构应首先到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站下载等级测评机构异地测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准备好备案相关文件。第四条 测评机构填写完
2、备案表并盖章后,应首先提交推荐地省级等保办审阅,再向测评地省级等保办备案。备案表一式三份,测评机构、推荐地和测评地省级等保办各执一份, 备案时应提交备案表电子文档。第五条 省级等保办收到测评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测评工作要求,其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是否一致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核实测评机构和等级测评师的相关信息。第六条 经审核,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省级等保办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将加盖省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用章的备案表反馈测评机构。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等保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测评机构。第七条 通过备案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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