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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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9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附件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本行组织和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
2、称: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 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名称: Hubei Zhush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 Zhushan Rural Commercial Bank法定地址: 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邮政编码: 442200第三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由辖内自然人、 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人方式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依法
3、享有民事权利, 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行财产、 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经监管部门批准, 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对分支机构实行扁平化模式管理;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 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在本行授权范围内, 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
4、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 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 业务政策、 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第六条 本章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 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 本行与股东之间、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 董事、 监事、 行长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能够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七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并接受湖北省农村信用
5、社联合社在省政府授权内的行业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按照现代银行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以市场为导向, 以效益为目的, 为本地区”三农”和城乡居民、 个体工商户、 中小企业提供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同时, 促进自身持续、 快速、 协调发展。第九条 本行坚持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坚持服务”三农”、 质量第一、 稳健发展的经营方向, 遵守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以客户为中心、 以效
6、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发挥自身优势, 增强发展后劲, 打造服务品牌。第十条 本行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行业规定。在日常经营中应确保满足下列监管部门核心监管指标要求: ( 一)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二)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不得超过10%( 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 。( 四) 资本充分率不低于10%, 核心资本充分率不低于6%。( 五) 拨备覆盖率逐年有较大提高, 达到并始终保持在150%以上。( 六)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7、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七) 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并逐年降低至3%以下。( 八)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2%; 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20%。( 九)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10%。( 十) 支农贷款在贷款余额及新增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70%。第十一条 根据竹山县农村产业结构状况, 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 不得低于70%) , 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代理发行、
8、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从事银行卡( 借记卡) 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三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一股份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承担相同义务。第十四条 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2%, 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20%,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10%。发起人应当
9、符合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3号令) 规定的条件, 发起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五条 本行共有股份10000万股, 构成如下: 自然人股4100万股, 占股份总额的41%, 其中: 本行职工股1104万股, 占股份总额的11.04%; 法人股5900万股, 占股份总额的59%。本行14家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表: 序号发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1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正明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59号1000102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玉福十堰市人民中路35号1000103竹山
10、翠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毛光成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7号50054竹山县叶氏超市有限公司叶崇林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58号50055竹山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肖 东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8号50056竹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黄凤娥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15号50057湖北圣水茶场有限责任公司陈敦桥竹山县得胜镇圣水寺50058襄樊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朝辉襄樊市襄城南街陈侯巷22号30039十堰启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朱 林十堰市人民中路106号200210竹山县华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谭孝国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四组200211竹山县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 可竹山县宝丰镇工业园区200212竹山县恒丰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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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连330797X浙江省兰溪市灵洞西山寺6号10017潜志成3307972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西山寺村捞刀坑24号10018杨春秀4226247竹山县竹坪乡居委会660.669余 浩4203236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3号500.510谭周明4203233竹山县广厦小区综合楼5楼500.511冯明奎4203236竹山县柳林乡天台村一组500.512刘美树4226240竹山县秦古镇马家村1组15号500.5合计118611.86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中, 除原竹山县联社社员将其经清产核资和评估量化后的股金, 按照自愿原则和本行股本结构的规定优先认购外, 其余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第十七条 本行或本行
13、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予、 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本行股份提供任何资助。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要求退股, 但按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能够由本行回购的除外。第十八条 本行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董事会提议, 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能够变更注册资本。第十九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董事会提议, 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能够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股利; (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14、四) 增发新股; ( 五) 吸收合并其它金融机构;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新股, 应由董事会提议, 并由股东大会按本章程规定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 ( 一) 新股种类及数额; ( 二) 新股发行价格; ( 三)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 四)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二十一条 本行能够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
15、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 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第二十二条 本行原则上不得收购本行股份。可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过, 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收购本行的股份: ( 一) 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 ( 三)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 四) 法律规定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本行因前款第( 一) 、 ( 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 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 属于第( 一
16、)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属于第( 二) 、 ( 三) 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东依据第一款第( 三) 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 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第二十三条 持有本行股份总额1%以下股东的股份转让, 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拟转让方式、 转让价格、 转让数量和转让对象的基本资料, 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和拟转让股份的股权证。经审核同意后, 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
17、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持有本行股份总额超过1%股东的股份转让, 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董事会申请批准并如实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董事会应在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60日内, 对申请的股权转让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 并将该决议送达申请股东。董事会做出不批准决议的, 应在决议中说明理由。董事会批准转让股份的, 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应在接到批准决议之日起20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单一股东( 实际控制人) 经过小股东转让或其它形式接受的本行股份合计比例达到( 自然人2%; 法人5%) 以上时, 必须报经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且受让股份合计超过规定
18、比例以上的, 视同转让交易无效。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及以上的股东, 按照相关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第二十四条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 监事、 行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本行职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将其股份转让或质押。第二十五条 本行签发记名股权证书,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采取一户一证制, 载明下列事项: ( 一) 本行名称; ( 二) 本行登记成立日期; ( 三) 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 四) 持有股权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
19、五) 股权证书的编号。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第二十六条 本行原则上不应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东将本行股份质押的, 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程的要求。股份质押的具体办法由本行董事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股东所持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 遗失、 灭失或者毁损, 法人股东持介绍信、 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 副本) 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办理挂失手续。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 并登记于本行股东名册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股东按其所
20、持股份为限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第二十九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住所、 认购时间、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 法人股东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二) 股东所持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 三) 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 四) 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它事项。第三十条 除股东名册外, 本行还应当将本章程、 股东大会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行。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 依法请求、 召集、 参加、 主持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21、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 三) 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和质询; ( 四)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五)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六) 本行终止或清算时, 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分配; ( 七)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可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 八) 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 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 应向
22、本行提供书面申请和股权证原件并支付合理费用, 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本行获得报酬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 以所持股份为限, 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23、; ( 四)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五) 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 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 六) 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 七) 本行法人股东中, 如发生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 以及公司解散、 被撤销或与其它公司合并、 被其它公司兼并时, 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 八) 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 真实、 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它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它商业银行的情况; ( 九) 如股东存在未清偿本行逾期借款的情形, 则在逾期贷款未清偿期间限制该股东行使其持有的股份的表决权; ( 十) 持有本行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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