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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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治理企业财务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范例物业治理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正竞争,增强财务治理和经济核算,结合物业治理企业的特点及其治理要求,制定本规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物业治理企业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种种物业治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罗国有企业、团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种种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种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治理企业也适用本规定。【章名】 第二章 代管基金第三条 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担当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衡宇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
2、施设备维修基金。衡宇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衡宇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衡宇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罗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底子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门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种种球场等。第四条 代管基金作为企业恒久欠债治理。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担当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查抄与监视。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治理
3、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治理。第五条 企业有偿使用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治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治理,并凭据国度执法、法例的规定大概双方签订的条约、协议支付有关用度(如租赁费、承包费等)。治理用房是指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是指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经营用房。第六条 企业支付的治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经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衡宇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企业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经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
4、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章名】 第三章 本钱和用度第七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运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治理和办事等历程中产生的各项支出,凭据国度规定计入本钱、用度。第八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运动中产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本钱。营业本钱包罗直接人工费、直接质料费和间接用度等。实行一级本钱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用度,有关支出直接计入治理用度。直接人工费包罗企业直接从事物业治理运动等人员的人为、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等。直接质料费包罗企业在物业治理运动中直接消耗的种种质料、帮助质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间接用度包罗企业所属物
5、业治理单位治理人员的人为、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牢固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产业保险费、劳动掩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用度等。第九条 企业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支付的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本钱。第十条 企业支付的治理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本钱大概治理用度。第十一条 企业对治理用房进行装饰装修产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营业本钱大概治理用度。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凭据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治理用度。企业产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
6、帐准备金的企业,产生的坏帐损失,计入治理用度。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治理用度。【章名】 第四章 营业收入及利润第十三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治理和其他经营运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罗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十四条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运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治理和办事所取得的收入,包罗物业治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物业治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大众性办事费收入、民众代庖性办事费收入和特约办事收入。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衡宇修建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衡宇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种
7、种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担当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衡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企业与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条约或协议的,应当凭据条约大概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第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罗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补贴收入。第十七条 补贴收入是指国度拨给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第十八条 营业利润包
8、罗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本钱、治理用度及财务用度后的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包罗营业税、都会维护建立税和教诲费附加。其他业务利润是指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第十九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运动所取得的收入,包罗衡宇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质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接纳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利用业主治理委员会大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商业用房,从事经营运动取得的收入,如开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屋、商店、饮食店等经营收入。第二十条
9、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其他业务运动所产生的有关本钱和用度支出。企业支付的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企业对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产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章名】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卖力解释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令第57号 都会衡宇权属登记治理步伐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部长 侯 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都会衡宇权属登记治理步伐 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衡宇权属登记第三章衡宇权属证书第四章执法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0、 为增强都会衡宇权属治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衡宇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都会筹划区国有土地范畴内的衡宇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衡宇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代表政府对衡宇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衡宇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衡宇产权归属干系的行为。 本步伐所称衡宇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衡宇所有权和该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步伐所称衡宇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得到了衡宇并提出衡宇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衡宇所有权证书的法
11、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度实行衡宇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凭据国度规定到衡宇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登记构造)申请衡宇权属登记,领取衡宇权属证书。 第五条 衡宇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衡宇所有权并对衡宇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正当凭证。依法登记的衡宇权利受国度执法掩护。 第六条 衡宇权属登记应当遵循衡宇的所有权和该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分统一卖力房产治理和土地治理事情的,可以制作、发表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都会房地产治理法的规定,将衡宇的所有权和该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简直认和变
12、动,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存案。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全国的衡宇权属登记治理事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衡宇权属登记治理事情。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衡宇权属登记治理事情。第二章 衡宇权属登记 第九条 衡宇权司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动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衡宇权属登记依以下步伐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通告; (四)批准登记,发表衡宇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
13、记构造认为有须要进行通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衡宇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衡宇,由共有人配合申请。衡宇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配合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构造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署理人申请衡宇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构造交验单位大概相关人的有效证件。署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构造交验署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构造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
14、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衡宇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构造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衡宇权属证书进行验证大概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大概换证范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衡宇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革,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日前宣布通告。通告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所在; (五)其他应当通告的事项。 第
15、十六条新建的衡宇,申请人应当在衡宇竣工后的个月内向登记构造申请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大概土地使用权证、建立用地筹划许可证、建立工程筹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衡宇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团体土地上的衡宇转为国有土地上的衡宇,申请人应当自事实产生之日起日内向登记构造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衡宇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支解、归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产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产生之日起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衡宇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条约、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动和衡宇现状产生下列情形
16、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产生之日起日内申请变动登记: (一)衡宇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大概衡宇名称产生变动的; (二)衡宇面积增加大概淘汰的; (三)衡宇翻建的; (四)执法、法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动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衡宇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衡宇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产生之日起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衡宇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衡宇权属证书,设定衡宇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条约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衡宇所有权登记应当凭据权属单位以衡宇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17、登记构造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代管的衡宇;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衡宇; (三)执法、法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衡宇,不发表衡宇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定期提交证明质料的; (二)凭据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执法、法例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构造应看成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修建的; (二)属于临时修建的; (三)执法、法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衡宇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产生之日起日内申请注
18、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衡宇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条约、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构造有权注销衡宇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衡宇权属证书的; (三)衡宇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治理衡宇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构造的事情人员事情失误造成衡宇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衡宇权属证书,登记构造应看成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六条 登记构造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应看成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构造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
19、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动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批准登记,并发表衡宇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个月内批准注销,并注销衡宇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衡宇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凭据国度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登记费的收取步伐和尺度由国度统一制定。在国度统一制定的步伐和尺度颁布之前,凭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步伐和尺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衡宇权属登记的事情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第三章 衡宇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衡宇权属证书包罗衡宇所有权证、衡宇共有权证、衡宇他项权证大概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共有的衡宇,由权
20、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衡宇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衡宇共有权证书份。衡宇共有权证书与衡宇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执法效力。 第三十二条 衡宇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度执法掩护。 第三十三条 衡宇所有权证、衡宇共有权证、衡宇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发表。第三十四条 衡宇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构造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衡宇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实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构造申请补发,由登记构造作出补发通告,经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虚报、瞒报衡宇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得到衡宇权
21、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存眷销其衡宇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涂改衡宇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构造没收其衡宇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非法印制、伪造衡宇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构造没收其非法印制的衡宇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定期进行衡宇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构造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构造事情人员事情不对导致登记不妥,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构造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构造的事情人员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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