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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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卫生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北京市卫生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市卫生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发 1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卫生局的公文,是我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
2、规定。第五条 市卫生局办公室是市卫生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卫生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六条 市卫生局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三)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四)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六)报告适用于向
3、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看法和处理办法;明确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报请上级机关予以批转或者转发。(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七条 市卫生局公文格式分为文件格式和信函格式。文件格式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报告”、“意见”,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印发重要决定、政策、措施、规范、管理制度,通报重大事件等。信函格式适用于向有关部门请求批准和答
4、复审批事项,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征求或答复意见,向医疗卫生单位布置事务性工作等。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与保密期限并排,中间以“”隔开;“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在首页左上方标明份数序号。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 认定。(二)紧急程
5、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首页上方分别标明“特急”、“急件”。(三)发文机关标识:文件格式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为“北京市卫生局文件”,信函格式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为“北京市卫生局”。由我局主办的联合行文,我局排列在前。联合行文机关较多,应当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标识下方标明,年份、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标识。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以市卫生局党组和市卫生局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市全局性重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使用“京卫发”发文字号;涉及各处室业务工作的公文,一律使用主办处室代字编号,编排方法为“京卫+处室代字+字”+年份
6、+序号。信函格式与文件格式使用统一的发文字号。(五)签发人: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排列在前,其它机关签发人姓名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排列。(六)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如标题中不标注发文机关,应在落款中注明。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中应避免使用重复用语和相同的公文种类,文字过长时可进行压缩概括,但不能以原文的发文字号代替文件标题。(七)主送机
7、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两个以上主送机关,上行文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顺序排列;下行文一般按先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后直属单位、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顺序排列,由我局主办的联合下发文件,卫生系统排列在前,其它部门原则上按市政府组成部门序列排列;平行文按受理机关的主次顺序排列。(八)公文附件:指对正式公文具有补充、说明性的附加文字材料,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顺序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九)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8、。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用印应当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以上印章时,主办机关印章在前,其它机关印章按顺序排列。(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经过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使用汉字,并标全年、月、日;零写为“”。(十一)公文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应当加括号在成文日期左下方标注。上报的请示性公文,应当在成文日期左下方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十二)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在公文的抄送栏之上标注,由办公室统一填写。(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
9、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的其它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应当在抄送栏之下标明,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标明。印发机关一律标印“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印发日期以印制成文日期为准。第九条 公文的文字应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内容应
10、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上级机关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事项、须经上级机关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在职权范围内,能够与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局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等相互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不得向各区县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当报请市政府批转或者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内设机构和各直属中心一律不得对外印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市卫生局审批下达应当由市卫生局审批下达
11、的事项。市药监局、市中医局上报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应以市卫生局名义上报。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能够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有关部门、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机关不宜过多。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先签署意见,其它机关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与同级或者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第十七条 凡市卫生局职权范围能够解决或者经过部门间协调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得请示市政府;凡市卫生局发文或者若干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批转或
12、者转发。第十八条 发文涉及其它处室职责时,主办处室应主动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第十九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局或本局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一般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第二十条 “请示”与“报告”必须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批示或者批准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抄送其它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第二十二条 请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批转或者发文的事项,应当在“请示”中说明发文依据、理由,并附代拟稿。第二十三条 与不相
13、隶属的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应当使用“函”,不得使用“请示”或者“批复”。第五章 发文办理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市卫生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局发文办理程序一般包括:(一)主办处室拟稿:主办处室工作人员起草公文,并同时填写发文稿纸,报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需相关处室会签的,应送相关处室会签)。拟稿人一般为市卫生局公务员,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借调人员代拟,应当同时注明代拟人和负责此项工作的公务员姓名。(二)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文秘人员对各处室待发文稿进行校核,并送主管主任审核。办公室审核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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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卫生局 公文 处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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