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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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实施方法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 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 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 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房屋市政工程结 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二、调解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 行政调解申请并组织实施调解。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承当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 政调解的技术服务工作。三、工作原那么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原 那么,表达公
2、平合理,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 益。行政调解人员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严 谨、廉洁的基本原那么,充分维护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相关当事人 的基本权利。四、受理范围附件4市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书嘉建调20XX) XX号注: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调解部门各持一份。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施工企业咨询企业调解员争议内容调解意见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年 月曰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年 月曰调解部门:(单位盖章)年 月曰附件5市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终止决定书(申请单位):本部门一年月一日受理你们(
3、单位)因 工程的结算价款争议而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因(终止原因),根据浙 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方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 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年 月日(调解部门章)申请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应当符合本实施 方法的适用范围,并经当事人的同意。具有以下情形的,调解部 门不予受理:(一)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二)房屋市政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房屋市政工程计价不执行本省房屋市政工程计价依据 的;(四)上一级调解部门已经作出调解的;(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已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六)经调解后,当事人无新证据再次申请调解的。五、调解程
4、序(一)受理当事人向调解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申请表(附件1);.招投标文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2 .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 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照片等材料;3 .对房屋市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还应当提交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其他与争议有关的材料。调解部门自收到行政调解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附 件2、3),同时指定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承当调解工作,并明确 其中1名调解员为主
5、要负责人。(二)回避调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 .是调解工程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调解工程有利害关系的;2 .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当事人申请调解员回避的,应当在调解进行前提出,并说明 理由,调解部门认为确需回避的,更换调解员,认为不需要回避 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三)调解当事人应当按照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部 门组织的调解。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在受理通知 书中载明的调解日期前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变更调解时间的申 请并说明理由,调解部门重新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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