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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录 10火 电 工 程 强 制 性 条 文 实 施 计 划 参 考 案 例1.前 言2000 年 1月 与 2003年 11 月国 务 院 为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杜 绝 安 全 事 故 的 频 繁 发 生, 分 别以 279号 令 与 393号 令 颁 布 了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质 管 条 例 ) 与 建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对 加 强 工 程 管 理 ,对 业 主 的 责 任、 行 为 , 对 设 计、施 工 和 监 理单 位 的 质 量 与 安 全 责 任 ,做 出 了 一 系 列 明 确 的 规 定 。在 “质 管
2、条 例 “ 中 ,国 家 首 次 以 法 规形 式 ,明 确 了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法 律 地 位 。其 中 第 19、36、44 条 同 时 指 出 ,不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制 性 技 术 标 准 就 是 违 法 ,并 根 据 违 反 强 制 性 技 术 标 准 所 造 成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规 定 了 相 应 的行 政 处 罚 措 施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法 律 地 位 表 现 主 要 在 以 下 两 点 :一 是 明 确 了 强 制 性 条 文 是 参 与 建 设 活 动 各 方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政 府 对 执 行 情 况实
3、 施 监 督 的 依 据 。二 是 明 确 了 列 入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所 有 条 款 都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就 是 说 ,如 果 不 执 行 强 制 性 条文,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就 应 当 按 照 “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罚。 有 一 个 条 文 不 执 行就 要 处 罚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必 然 要 追 究 相 应 的 责 任 。为 加 强 对强 制性条文执 行 情 况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检 查 ,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称“ 电 监 会 ”) 办 公 厅 和 建 设 部 办 公
4、厅 联 合 以 【办 电 输(2006)8号 文 】(以 下 简 称“ 8 号文”)下 发 了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的 通 知,部 署 、组 织 了 全 电 力 行 业 范 围 内 的 检 查 , 并 由 电 监 会 发 布 情 况 通 报 。通 报 指 出 了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执 行强 条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了 整 改 措 施 和 改 进 建 议 ;同时要 求 进 一 步 增 强 对 强制性条文 的 认识 ,提 高 贯 彻 实 施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自 觉 性
5、, 建 立 执 行 强 制 性 条 文的 长 效机 制 , 保 障 电 力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的 质 量 与 安 全 是 电 力 系 统 整 体 质 量 与 安 全 的 基 础 ,是 保 证 电 力 工 业 可 持 续健 康 稳 定 发 展 的 基 础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是 贯 彻 落 实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例、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具 体 体现 ,是 电 力 建 设 过 程 中 参 与 建 设 活 动 各 方
6、 应 强 制 执 行 的 技 术 法 规 ,是 从 源 头 上 、 技 术 上 保 证电 力 工 程 安 全 与 质 量 的 关 键 所 在 。贯 彻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是 电 力 行 业 落 实 科 学 发 展观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参 与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的 各 责 任 主 体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与 贯 彻 落实 强 制 性 条 文 ,以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与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的 过 程 就 是 执 行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过 程 ,强 制 性 条 文 实 施 计 划 的 编 制 与
7、执 行 应 与 正常 (日 常 ) 的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紧 密 地 结 合 在 一 起 ,监 督 检 查 应 与 管 理 体 系 合 规 性 检 查 有 机地 结 合 在 一 起 , 切 忌 “两 层 皮 ” 和 形 式 主 义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重 复 劳 动 和 增 加 额 外 的 负 担 。2 编 制 目 的 及 适 用 范 围2.1 编 制 目 的为 了 在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中 强 化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质 量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技 术 标 准 的 力 度,确 保 工 程 建 设 的 质 量 与 安 全 ,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8、 计 划 。2.2 适 用 范 围本 计 划 适 用 于 火 力 发 电 工 程 , 参 与 其 工 程 建 设 的 项 目 公 司 ( 建 设 单 位 )、 勘 察 、设 计 单位 、 施工 单位 、调 试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等 均 应 贯 彻 执行 。3 编 制 主 要 依 据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279 号 )。2)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号)3)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号)4)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国 务 院 令第 43
9、2 号)5)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6)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73号)7) 关 于 开 展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的 通 知( 国 家 电 监 会 办 公厅 ?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电 输(2006)8号)8)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大 纲(火 电 、送 变 电 部 分 ,2005版) 9)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建 设 部 令 第 81号,2000 年 8
10、 月25日) 10) 电 力 建 设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第 一 部 分 :火 力 发 厂DL5009.1-2002)。11)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汇 编)房 屋 建 筑 部 分(2002版) 工 业 建 筑 部 分(2002 版)电力 工 程 部 分(2006版)注1: 除 以 上 三 个 常 用 汇 编 外 , 火 电 工 程 还 涉 及 水 运 工 程 (码 头 )公 路 工 程( 厂 内 外道 路 )、铁 路 工 程(厂 内 外 铁 路 ) 等 强 条 汇 编 。天 然 气 电 厂 还 涉 及 城 市 建 设 强 条 汇 编 中 的“ 建 筑 燃 气 ”
11、-系 统 强 度 及 严 密 性(压 力 ) 试 验 记 , 泄 漏 报 警 装 置 测 试 记 录 等 。注 2: 房屋 建 筑 与 工 业 建 筑 强 条 汇 编 (2002 版 )收 资 截 止 日 期 为2002 年 6 月 30 日 , 其后 发 布 或 修 订 的 新 标 准 也 应 补 充 到 强 条 汇 编 中 。12)电 力 工 程 达 标 投 产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电 力 建 设 企 业 协 会 ,2006年 版 )13) 国 家 及 行 业 有 关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的 技 术 与 管 理 方 面 的 规 范 、 规 程 、 标 准。4 执 行 计 划4.1
12、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构 成 及 主 要 职 责1)建 设 项 目 成 立 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领 导 小 组 和 办 公 室 。 领 导 小 组 :由 各 参 建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成 。 建 设 单 位 总 工 程 师 任 组 长 ,监 理 单 位 总监 和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主 体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总 工 程 师 任 副 组 长,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的 总 工 程 师(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为 其 成 员 。 办 公 室 : 设 在 建 设 单 位 质 量 (安 全 )部 , 由 质 量 部 主 任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各
13、 施 工 单位 质 量 部 主 任、 监 理 单 位 分 管 质 量 的 (副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为 其 成 员 。2)各 参 建 单 位 成 立 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小 组 (项 目 总 工 程 师 任 组 长 、质 量 部 主 任 任 副 组 长各 专 业 主 任 工 程 师 为 组 员 )。方格形式组织图建 设 项 目 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4.2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1) 强 制 性 条 文 培 训 学 习 制 度 。2) 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检 查 与 考 核 制 度。4.3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管 理1) 标 准
14、的 收 集、 采 购 (获 取 渠 道)、适 用 性 识 别 与 确 认 。获 取 渠 道 : 公 司 采 购 发 放 、项 目 部 采 购 发 放 、个 人 采 购 、网 络 下 载 等 ;适 用 性 识 别 与 确 认 : 由 各 参 建 单 位 质 量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2) 标 准 的 发 放 、领 用 :应 建 立 登 记 发 放 台 账 ,知 道 有 几 本 ,在 谁 手 中 。3) 本 工 程 本 专 业 有 效 法 规 、标 准 及 影 响 因 素 清 单。应 有 四 个 清 单 ,即:本 工 程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法 规 性 文 件 清 单 ;
15、本 工 程 各 专 业常 用 的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清 单 ; 本 工 程 重 大 危 险 因 素 清 单; 本 工 程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清 单 。清单 应 履 行 编 审 批 手 续 。4) 各 标 段 、各 专 业 现 行 适 用 强 条 摘 录 汇 编 : 应 编 制 成 册 ,形 成 书 面 版 和 电 子 版 。5) 标 准 的 动 态 管 理 。 随 新 标 准 发 行 及 时 更 新 清 单 ; 每 半 年 应 进 行 一 次 评 审 与 确 认;及 时 掌 握 标 准 更新 信 息 并 及 时 传 递;标 准 存 在 局 部 修 订 情 况 ,宜 订 阅工 程 建
16、 设 标 准 化杂 志 ,并 经 常上 网 查 询 ,以 保 证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现 行 和 有 效 。4.4资 金 支 持 计 划本 工 程 执 行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条 文的 预 算 经 费 计 划 万 元。其 中 建 设 单 位 万元 ;监 理 单 位 万 元 ;设 计 单 位 万 元 ;调 试 单 位 万 元 ;施 工 单 位 万 元 。其 用 途 包 括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相 关 资 料 购 置 费 、 培 训 费 、检 查 费、奖 金 等 。 4.5 培 训 计 划1)培 训 目 的 ? 要 求 ?为 了 使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条 文在
17、 工 程 中 得 到 很 好 的 贯 彻 落 实 ,必 须 加 强 对工 程 建设 强 制 性 条 文的 宣 贯 与 培 训 工 作 ,使 有 关 人 员 熟 悉 并 掌 握 其 内 容 和 要 求 ,正 确 理 解 与 执行 。要 求 各 专 业 人 员 对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条 文必 须 做 到 应 知 应 会,知 行 合一 , 并 纳 入 考 核 。2) 责 任 部 门 : 各 参 建 单 位 质 量 安 全 主 管 部 门。3)培 训 对 象 :参 与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的 人 员 和 主 要 施 工 人 员 (班 组 长 和 技
18、 工)4) 培 训 内 容 : 四 个 条 例 、 有 关 强 制 性 条 文 。5)培 训 方 式 ( 外 培 、 公 司 内 培 、现 场 内 培、 集 中 培 训、自 学 、研 讨 、事 先 学 习 、事 中学 习 新 标 准 新 条 文 )6) 时 间 安 排 :开 工 前 集 中 培 训 、每 周 1-2h、 新 标 准 培 训 及 时 进 行。7)费 用 估 算 。8) 培 训 管 理 、考 核 和 评 价 :由 各 单 位 质 量 安 全 部 门 负 责 ,当 发 现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 应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5强 条 的 执 行 、检 查 、考 核 与 奖
19、 罚5.1强 条 的 执 行 (注 意 事 项)1) 强 制 性 条 文 与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其 他 条 款 都 应 认 真 执 行。对 违 反 强 制 性 条 文 规 定 者 ,无 论 其 行 为 是 否 一 定 导 致 事 故 的 发 生,都 将 依 据建 设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部 81 号 令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即 平 常 所 说 的 “事 前 查 处”。在 无 充 分 理 由 且 未 经 规 定 程 序 评 定 时 ,强 制 性 标 准 中 的 非 强 制 性 条 文 内 容 也 应 认 真执 行 , 不 得 突 破 。当 发 生 质 量 安
20、 全 问 题 后 , 强 制 性 标 准 中 的 非 强 制 性 条 文 也 将 作 为 判 定 责 任的 依 据 , 即 所 谓 的 “事 后 处 理”。2)执 行 中 要 高 度 重 视 强 制 性 条 文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时 效 性。无 论 强 制 性 条 文 还 是 强 制 性 标 准 均 有 一 定 的 时 效 性。2002(2006)年 版 强 制 性 条 文 发布 实 施 后,又 有 新 标 准 批 准 发 布 ,这 些 新 标 准 中 的 强 制 性 条 文 (黑 体 字)将 补 充 ( 对 新 标准 而 言 ) 或 替 代 (对 修 订 标 准 而 言 )2002
21、(2006)年 版 强 制 性 条 文, 2002(2006) 年 版 强制 性 条 文 中 的 相 应 条 文 将 同 时 废 止 。因 此 , 现 行 强 制 性 条 文 应 该 是 2002(2006) 年 版 和 新发 布 标 准 中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综 合 体 。3) 现 行 强 制 性 条 文 并 不 能 覆 盖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的 各 个 环 节 , 一 些 推 荐 性 标 准 所 覆 盖 的领 域、环 节 中 可 能 也 有 直 接 涉 及 质 量、 安 全、环 保 人 身 健 康 和 公 众 利 益 的 技 术 要 求 。 所以, 作 为 工 程 技 术 人
22、员 , 要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 除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强 制 性 条 文 和 强 制 性 标准 外 , 还 应 积 极 采 用 国 家 推 荐 性 标 准 。推 荐 性 标 准 一 但 写 进 合 同 ,就 成 为 合 同 要 求,就必 须 严 格 遵 守 。4) 在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中 , 要 及 时 向 强 制 性 条 文 相 应 部 分 的 管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咨询 和 反 馈 信 息 。 当 遇 到 有 争 议 的 具 体 问 题 时, 最 好 的 办 法 是 及 时 地 向强 制 性 条 文相 应 部 分 的 咨 询 委 员 会 进 行 咨 询
23、 , 寻 求 帮 助 或 确 认 。当强 制 性 条 文在 实 际 执 行 中 遇 到 困 难或 技 术 上 处 理 不 妥 时 , 应 及 时 把 有 关 的 信 息 反 馈 给 相 应 的 咨 询 委 员 会 ,以 便 在 修 改 强 制性 条 文时 处 理 , 促 使强 制 性 条 文的 内 容 不 断 趋 于合 理 。5) 应 抵 制 与 反 对 不 执 行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行 为 。执 行强 制 性 条 文的 规 定,是 参 与建 设 活 动 各 方 的 法 定 义 务 ,遇 到 不 按 照强 制 性 条 文规 定 执 行 的 情 况 时 ,一 定 要 坚 持 原则 ,不 可
24、听 之 任 之 。 既 可 以 坚决拒 绝,也 可 以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5.2 强 条 的 执 行 检 查1)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根 据 国 家 电 监 会 和 建 设 部 “8 号 文 ”和 建 设 部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建 设 部 令 第 81号 )的 要 求,电 力 工 程 达 标 投 产 管 理 办 法(2006 版) 对 于工 程 建 设 标准 强 制 性 条 文执 行 情 况 主 要 考 核 以 下 八 个 方 面 :项 项 目 法 人 单 位 应 建 立 本 工 程 执 行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实 施
25、 计 划 ,根据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制定 出 相 应 工 作 要 求 并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宣 传 贯 彻 和 培 训 ,应 有 记 录(有 关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是 否熟 悉 、掌 握 强 制 性 标 准 );对 贯 彻 强 制 性 条 文 有 相 应 经 费 支 撑 ; 建 立 对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制 度 ,并 有 负 责 机 构 和 人 员 ;能 及 时 采 用 现 行 标 准 , 建 立 有 效 的 技 术 标 准 清 单 ; 规 划 、勘 查 、设 计、施 工、调 试 、 验 收 符 合 强 制 性 条 文 规 定 ;
26、 工 程 采 用 材 料 、设 备 符 合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规 定 ;工 程 项 目 建 筑 、安 装 的 质 量 符 合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规 定 ;工 程 中 采 用 导 则 、 指 南、手 册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内 容 符 合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规 定 。2) 针 对 企 业 的 检 查 重 点 :对 三 个 条 例 ( 国 务 院 279 号 令、 293号 令 、393号 令 )及 强 制性 标 准 条 文 的 宣 传 贯 彻 与 落 实 情 况 。3) 针 对 工 程 的 检 查 重 点 ( 综 合 管 理 、 勘 测 设 计、施 工 及 验 收 ):强
27、 制 性 条 文 的 执 行情 况 。综 合 管 理 : 对 火 力 发 电 厂 劳 动 安 全 与 卫 生 设 计 规 程(DL5053-1996)中 的 强 条( 详 见 2006 年 版 电 力 工 程 强 条 汇 编 第 一 篇 第 一 章 ) 及电 力 建 设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第1部 分 :火 力 发 电 厂(DL5009.1-2002)的 执 行 情 况 。 勘 测 设 计 : 详 见 8号 文 表 4-1。 施 工 及 验 收: 详 见8号 文 表4-2。5.3检 查 方 式 与 检 查 计 划5.3.1 检 查 方 式1)重 点 、关 键 部 位 的 日 常 检 查
28、 : 包 括 各 单 位 的 自 查 与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对 有 关 单 位 的 日常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不 符 合 项 )应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整 改 。2) 阶 段 性 自 查 与 专 项 检 查 :包 括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的 阶 段 性 自 查, 可 在 中 心 站 各 专 业 阶段 性 监 检 前 15 天 内 进 行 。3) 电 力 质 量 监 督 中 心 站 及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阶 段 性 检 查 :各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其监 督 检 查 ,做 好 迎 检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29、4)主 管 上 级 检 查 。5.3.2检 查 计 划在 各 标 段 编 制 的 强 条 实 施 计 划 的 基 础 上 , 由 监 理 单 位 提 出 整 个 工 程 的 强 条 检 查 计 划 ,报强 条 执 行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执 行。5.4执 行 记 录 、检 查 记 录 和 表 式(1) 执 行 记 录 。1)培 训 学 习 记 录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措 施 (应 反 映 强 条 内 容 )3)初 步 设 计 审 查 记 录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记 录 、 施 工 图 会 检 记 录 (应 审 查 强 条 执 行 情形 )。4)施 工 技
30、 术 交 底 记 录( 有 强 条 内 容 的 ,应 进 行 明 确 而 具 体 的 交 底 )。5)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项 目 划 分 表 中 宜 增 设 一 栏: 所 执 行 强 制 性 条 文 标 准 名 称 及 条 款 号。6) 检 验 批 验 评 记 录( 有 强 制 性 条 文 内 容 的 应 详 细 填 写 )。7)分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提 供 强 条 检 验 项 目 检 查 记 录 (智 能 建 筑 与 钢 结 构 验 收 规 范 等 已有 要 求 )。8)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时 在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核 查 记 录 的 “ 主 要 技 术 资
31、料 及 施 工 记 录 “项 目 中宜增 加 强 条 执 行 情 况 记 录 。9) 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记 录 表【 可 参 照智 能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B50339-2003附 录 表C.0.3】。10) 强 制 性 条 文 实 施 台 账 (执 行 情 况 汇 总 统 计 表 )。表 样 式 可 参 照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性 条 文(房 屋 建 筑 部 分 实 施 指 南 附 件 一 )(2) 检 查 记 录 。1) 对 企 业(法 人 单 位 ) 的 检 查 记 录(8号 文 表 1、 表 2)。2) 工 程 概 况 表 (8号 文 表3)3)工
32、 程 现 场 强 条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表 (火 电 勘 测 设 计 部 分, 8 号 文 表4-1)。4) 工 程 现 场 强 条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表 (火 电 施 工 部 分, 8号 文 表 4-2)5.5 执 行 情 况 的 考 核 与 奖 罚1)考 核 与 奖 罚 按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 检 查 与 考 核 制 度、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奖 惩 规 定 等要 求 执 行 。2)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按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进行 的 考 核 处 罚 不 能 替 代 第 1) 款
33、的 要 求 。5.6 整 改 闭 环 管 理凡 是 在 各 种 监 督 检 查 中 确 定 为 不 符 合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条 文规 定 的 问 题 ,都 属 于 必须 整 改 的 问 题 ;检 查 单 位 出 具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条 文不 符 合 整 改 通 知 单。 由 责 任 单 位 或部 门 负 责 整 改 落 实 , 由 检 查 单 位(现 场 为 强 条 执 行 领 导 小 组 或 监 理 单 位)负 责 整 改 验 收 与评 定 ,实 现 闭 环 管 理 。6 附 表附 表1-1-1 电 厂 二 期 工 程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标
34、 准 、 存 在 问 题 及 改 进 措 施(2008 年 上 半 年 版)承 包 项 目 ( 标 段 ): 带 “” 者 为 2002 年 强 制 性 条 文 汇 编 出 版 后 新 发布 标 准 专 业 :土 建 施 工 质 量分 部工 程名 称标 准 号标 准名 称强制性条文条款号总条数检 查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执 行 情 况)纠 正 / 预 防 措 施基 本要 求GB50300-2001建 筑 工程 施 工 质量 验 收 统一 标 准3.0.3、5.0.4、5.0.7、6.0.3、6.0.4、6.0.763.0.3:常 用 标 准 不 齐 全 ,未很 好学 习 贯 彻 ; 检
35、 验 批 未 进 一 步 划 分 ;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不 齐 全 内 容不 完 整;未 实 现 30%第 三 方 见 证 取样 检 测 ; 安 全 和 使 用 功 能 抽 样 检 测不 齐 全 ; 观 感 质 量 评 价 未 进 行 得 分率 统 计 ;5.0.4:质 控 资 料 无 数 量及 清 单 ; 安 全 功 能 检 测 记 录 无 数 量及 清 单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实施 动 态 管 理,及 时 更 新清 单 , 履 行 编 审 批 手 续 ;新 标 准 应及 时 组 织 学 习宣 贯 ; 由 监 理 牵 头 商定 检 验 批 的 划 分,不 宜太 粗 或 太 细 ;
36、 各 分 部都有 隐 蔽 记 录 ,记 录 内容见 各 专 业 质量 验 收 规范至 少 应 有30%第三 方 见 证 取 样 检 测 ,检测 报 告 应 有 CMA计 量 认证 标 志 ; 按 统 一 标G.0.1-3要 求 做 全 ; 质 控 资 料 和 安 全 功 能检 测 记 录 都 应 有数 量 统计 和 文 件 清 单地基基础工程GB50202-2002建 筑 地基 基 础 工程 施 工 质量 验 收规 范4.1.5、4.1.6、5.1.3、5.1.4、5.1.5、7.1.3、7.1.775.1.5:未 做 承 载 力 竖 向 静 载试 验JGJ79-2002建 筑 地基 处 理
37、技术 规 范4.4.2、5.4.2、6.3.5、6.4.3、7.4.4、8.4.4、9.4.2、10.4.2、11.3.15、11.4.3、12.4.5、13.4.3、14.4.3、15.4.3、16.4.2155.4.2:对 经 预 压 所 完 成 的 竖向 变 形 、 平 均 固 结 度 以 及 地 基土 进 行 原 位 十 字 板 剪 切 试 验 和室 内 土 工 试 验堆 载 预 压 时 间 一 定 要保 证,预 压 结 果 ( 承 力 )必 须 达 到 设 计 要求 值JGJ106-2003建 筑 基桩 检 测 技术 规 范3.1.1、4.3.5、4.4.4、6.4.6、8.4.7、
38、9.2.3、9.2.4、9.4.2、9.4.5、9.4.15103.1.1(3.3.1,3.3.4,3.3.5)设 计 等 级 为 甲 级 ,不 仅 施 工 前应 做 静 载 试 验 , 数 量 为 不 少 于3根 , 且 不 少 于 总 桩 数 的1% ;施工 后 还 应 做 静 载 试 验 , 数 量 同试 桩认 真 学 习 本 规 范 ,并切 实 贯 彻 执 行附表1-1-2 电 厂 二 期 工 程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执 行 标 准 、存 在 问 题 及 改 进 措 施(2008 年 上 半 年 版 )承 包 项 目 ( 标 段 ): 带 者 为2002 年 强
39、制 性 条 文 汇 编 出 版 后 新 发 布 标 准 专 业 :土 建 施 工 质 量分 部工程名称标 准 号标 准名 称强 制 性 条 文条 款 号总条数检 查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执 行 情 况 )纠 正 / 预 防 措 施混 凝土 结构 工程混凝土GB50204-2002混 凝 土结 构 施 工质 量 验 收规 范4.1.1、4.1.3、5.1.1、6.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155.2.2抗 震 钢 筋 强 屈 比1.25,超 强 比1.3未 进 行 核;7.2.
40、2外 加 剂 进 场 复 验 未 见证 取 样 必 检 项 目 不全;7.4.1试 块 留 置 组 数 不 足 , 未 做 结 构实 体 检 验 (含 强 度 与 钢 筋 保 护层 )或 无 600 度 天 温 度 统 计 记录;9.1.1重 要 预 制 构 件 未 做 结构 性 能 检 验应 做 到 至少 30%的 第三 方 见 证 取 样 测 ;检测 报 告 应 有 CMA计 量 认证 合 格 标 志 ; 监 理 单 位应 建 立 见 证 取 样 检 测台 账GJG52-2006普 通 混凝 土 用 砂 、石 质 量 及检 验 方 法标 准1.0.3、3.1.1021.0.3砂 石 未 做
41、 碱 活 性 检 验 或检 验 项 目 不 全不 但 要 进 行 碱 硅 酸 盐检 验 , 还 应 进 行 碱 碳 酸盐 检 验GB50119-2003混 凝 土外 加 剂 应用 技 术规 范2.1.2、6.2.3、6.2.4、7.2.24外 加 剂 进 场 复 验 未 见 证 取 样 ,必 检 项 目 不 全各 种 外 加 剂 的 必 检 项目 见 本 规 范 , 现 场 试 验室 不 能 检 验 时 应 外 委GJG55-2000普 通 混凝 土 配 合比 设 计规 程7.1.47.2.327.2.3抗 冻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没 有含 气 量 指 标,F100 及 以 上 未 掺引
42、气 剂认 真 学 习 本 规 范 并 切实 执 行 ,每 一 工 作 班 都应 进 行 含 气 量 测 定GJG18-2003钢 筋 焊接 及 验 收规 程1.0.3、3.0.5、4.1.3、5.1.7、5.1.851.0.3钢 筋 焊 工 没 有 考 试 合 格证;4.1.3没 有 试 焊 检 验 合 格报 告钢 筋 焊 工 考 试 合 格 证样 式 见 本 规 程 附 录 B; 钢筋 焊 工 证 件 每 两 年 应 进行 一 次 复 审GJG107-2003钢 筋 机械 连 接 通用 技 术规程3.0.5、 6.0.52缺 少 套 筒 提 供 单 位 的 型 式 检验 报告, 或 报 告
43、不 是 本 采 购 批次 的向 厂 家 索 取 本 批 次 的型 式 检 验 报 告 并 归 档 ,报 告 标 准 样 式 见 本 规 程附 录 BGJG95-2003冷 轧 带肋 钢 筋 混凝 土 结 构技 术 规 程3.1.3、3.1.4、6.1.53GB50214-2001组 合 钢模 板 技 术规 范2.2.2、3.3.4 、3.3.5 、3.3.8 、4.2.2 、4.4.1、 4.4.6、 5.2.6 、5.3.2、 5.3.4 、 5.3.5 、 5.3.6 、5.3.7 、5.3.12144.2.2、4.4.1组 合 模 板 刚 度不 足 (未 验 算 ), 支 承 系 统 布
44、置 不 合 理 ,致 使 混 凝 土 侧 向 弯曲 变 形 或 模 板 接 头 处 涨 模进 行 侧 压 力 计 算 ; 合理 配 板 ; 保 证 支 承系 统空 间 刚 度GJG63-2006混 凝 土用 水 标 准3.1.71未 做 水 质 检 验 或 采 用 老 标 准GJG145-2004混 凝 土结 构 后 锚固 技 术 规 程4.1.3 4.2.4 4.2.73附 表 1-1-3 电 厂 二 期 工 程分 部工 程名 称标 准 号标 准名 称强 制 性 条 文条 款 号总条数检 查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执 行 情 况 )纠 正 / 预 防 措 施钢 结构 工程GB50205
45、-2001钢 结 构工 程 施 工质 量 验 收规 范4.2.1、4.3.1、4.4.1、5.2.2、5.2.4、6.3.1、8.3.1、10.3.4、11.3.5、12.3.4、14.2.2、14.3.3124.4.1没 有 出 厂 扭 矩 系 数 和 紧固 轴 力 检 验 报 告;5.2.4全 焊 透二 级 焊 缝 未 进 行 超 声 或 射 线 探伤 检 验;6.3.1没 有 摩 擦 面 抗 滑移 系 数 试 验 报 告 (制 作 ) 和 复试 报 告(安 装)12.3.4网 架结 构 未 测 量 挠 度 值;14.2.2防腐 涂 层(干 漆 膜 ) 厚 度 未 检测;14.3.3防 火 涂 料 涂 层 厚 度未 检 测JGJ81-2002建 筑 钢结 构 焊 接技 术 规 程3.0.1、4.4.2、5.1.1、7.1.5、7.3.357.1.5未 按 此 条 对 焊 缝 进 行 认真 的 验 收 检 查7.3.3二 级 焊缝抽 检 比 例 不 足 20%砌 体结 构GB50203-2002砌 体 工程 施 工 质量 验 收规 范4.0.1、4.0.8、5.2.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