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结构工程师考试《专业知识》知识点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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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构上的作用一、作用的定义一、作用的定义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或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原因,都称为结构上的作用,简称作用。结构上的作用有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两种。结构构件自重,楼面上的人群、物品、设备的重力,风和雪等都是直接作用在结构上的力,称为直接作用或荷载。温度变化、结构材料的收缩或徐变、地基变形、地震等都会使结构产生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但它们不是直接以力的形式出现的,故称为间接作用。二、作用的分类二、作用的分类作用按其随时间的变异,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三类。两类极限状态两类极限状态一.结构的功能要求结构和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满足以下四项预期的功能要求,(1)能承
2、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4)在偶然事件(如爆炸、撞击、火灾等)发生时和发生后,仍然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上述一、四项是指结构的安全性,二、三项分别指结构的适用性和耐久性二.结构的可靠性是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概称,即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即设计基准期),在规定的条件下(结构的正常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条件),完成预定功能(如强度、刚度、稳定性、抗裂性、耐久性等)的能力。三.设计基准期进行结构可靠性分析是,考虑各项基本变量与时间关系所取用的基准时间。我国取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特殊建筑可以例外。(需说明的是,当建筑结构的使用年限到达或超过设计基准期后,并不意味该结构不能再使用了,而是指它的可靠性水平将逐渐降低。)四.结构的极限状态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则此特定状态称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我国标准将结构的极限状态分为以下两类:(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了最大承载能力,或者产生了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过大变形。此与结构的安全性相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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