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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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 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 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 200966 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 20097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
2、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 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 “当
3、年预拨、次年结算 ”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
4、共卫生服务项目, 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 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第九条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第十条县(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5、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县(区)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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