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论抢劫罪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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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论抢劫罪的几个问题论抢劫罪的几个问题目目录录一、抢劫罪的概念研究.1二、抢劫罪的对象问题研究.2(一)无形物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2(二)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2(三)违禁品等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3三、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研究.4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问题.5(一)何为凶器.5(二)如何理解“携带凶器枪夺”.5结语.6参考文献.6论抢劫罪的几个问题论抢劫罪的几个问题摘 要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罪名,但由于刑法自身的概括性和司法实践的多样性,使得不同的人对同一问題 产生不同的见解,有些问題甚至众说纷纭本文从抢劫罪的定又、对象、既未遂标准等方面对抢劫罪的有关问
2、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抢劫 犯罪对象 既未遂一、抢劫罪的概念研究什么是抢劫罪,在我国刑法著作中有不同的表述。第一种:抢劫 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的行为。第二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他方 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气。第三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第四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 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者不能抗拒的方法,夺走财物的行为。第五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所有人
3、、管理人或其它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时行为。以上各种表述各有其优缺点,裉据笔者的理解,抢劫罪的概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该行为才可能构成抢劫罪。例如:从别人手中抢回自己的遗失物,即不可能构成抢劫罪。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财产所有人、管理人的人身权利的行为。没有这一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这是因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缺少侵犯人身权利这一客体,就不可能构 成抢劫罪,这也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重要区别。第三,行为人实施了迫使被害人交出财
4、物或夺走其财物的行为,这是抢劫罪的核心行为,也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否则不成立抢劫罪。第四,前述两大行为即以暴力、胁迫的方法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夺走其财物。行为之间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否则就不可能定抢劫罪。如:行为人出于报复的目的杀人后,当场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就不能定抢劫罪,只能定故意杀人和盗窃罪。第五,前述两大行为均为当场实施:即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 或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并且当场占有其财物,这也是抢劫罪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两大突出特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当场都不能构成抢劫罪。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抢劫罪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
5、公私财产所有人、管理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采用其他当场侵害人身的方法,迫使配害人当场 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二、抢劫罪的对象问题研究(一)无形物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无形物,是相对于有形物而言的。通常指人们的肉眼不能观测到 的物质,如电、煤气,天然气等。我国 1998 年 3 月 17 日最高法院施行 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可以构成盗窃罪,但对于抢劫这些物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则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本人认为,既然用秘密方法窃取上述无形物可以构成盗窃罪,那么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取上述无形物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6、。因为盗窃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方法不一,前者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法,后者则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其他强制的方法。既然通过秘密方法可以非法占有无形物,通过强制甲段无疑也是可以非法占有无形物。因而,对于实践中所发生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 当场为自己无偿提供电力、煤气等无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二)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对不动产能否构成抢劫的对象。理论界有两种观点。持否定说的人认为,抢劫罪具有当场取得财物的性质,而能当场取得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被当场取得。而待肯定说的人则认为,当场取得,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当场拿走,应理解为财产的所有人当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而且行为人在
7、掌握控制以后可以进一步地采用暴力或胁迫的手 段迫使被害人将房屋的所有权在形式上转移给行为人。本人同意肯定说的结论,但并不承认其理由。本人认为,房屋等不动产之所以能成为抢劫的对象,就是因为犯罪人可以通过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实质上控制并占有他人的房屋。这和抢劫动产的实质是一样的。实际上,抢劫所取得只可能是占有权,不可能是真正的 所有权。既然行为人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当场将他人房屋占有,取得他人不动产的占有权,不动产当然就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至于有人主张: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继续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逼迫房屋所有人当场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使自己成为形式上的所有人,按抢劫罪论处;如果仅仅是使用
8、强制手段将房屋所有人赶走后自己控制并占有房屋,但没有通过强制手段当场获得房屋形式上的所有权,(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不能以抢劫罪论处。本人以为产权变更登记与否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没有意义。如前所述,行为人以强制手段获得的只是不动产的占有,不可能是所有权。动产是这样,不动产也是这样。产权变更登记 只是对所有权转移有意义,对占有没有意义。(三)违禁品等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谓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公民私自存留、使用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由于抢劫枪支、弹药等己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因此无需讨论。对于毒品、淫秽物品有人认为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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