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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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裁判规则裁判规则 1.宅基地运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 陈少英、莫有成等诉莫枢、莫权继承纠纷案裁判要旨:宅基地运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运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运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案号:(2014)肇中法审监民再字第 2 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 年第 2 辑(总第 96 辑)2.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运用权不能作为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进行继承 甲诉张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要旨: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运用的,宅基地运用权属于
2、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定导致户的歼灭,宅基地运用权仍旧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此外,户内家庭成员已退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亦无权取得宅基地运用权。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 年 3 月 26 日第 7 版3.被继承人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的,继承人不能单独继承该宅基地运用权 韦富诉四合村委会宅基地运用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宅基地运用权归集体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运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运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运用权
3、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运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来源:广西法院网 2011 年 06 月 20 日司法观点 处理宅基地运用权继承问题的详细方法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运用权继承问题上遇到的三种状况是: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被继承人宅基地运用权的继承; 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运用权的继承; 3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运用权的继承。(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被继承人宅基地运用权的继承此种状况下宅基地运用权并不发生继承。主要理由是:宅基地运用权属于家庭共有,而共
4、同生活是构成家庭所必不行少的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具有共同关系。而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歼灭而歼灭。宅基地运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亲密相连。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运用权的分割问题。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运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旧存在,宅基地运用权仍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并不发生宅基地运用权的继承问题。(二)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运用权的继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5、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运用权的继承,这种状况下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状况如何,都应准许继承。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状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其次种类型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运用权的继承。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运用价值时,应当禁止继承。当宅基地上存在可有效运用的房屋时,宅基地运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为本集体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将使其无端受益,导致所占有宅基地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允理念。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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