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修订河源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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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修订河源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通知(征求意见稿) 1 关于修订河源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法的通知(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依据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2 号)、 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方法(粤民发2016184 号)、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 号)、关于做好部分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工作连接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562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2、制定本实施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与基本医疗保险赐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赐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主要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确定。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实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 (二)统筹连接。推动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
3、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连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连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气参加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状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亮、结果公允公正。(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加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刚好得到有效救助。第四条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含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与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样;未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其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所发生医疗费用视为有效,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的开具时间为准
4、,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与申请当年最高救助限额保持一样。其次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细心组织,仔细实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且未在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的其他特别困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连接工作。各有关部门亲密协作,加强制度连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供应有力支 3 持。第六条 各级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市医保部门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医疗救助政策,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订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县区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
5、监管。依据民政部门供应的低收入家庭信息,参考年度医疗费用支出状况,拟定重病患者认定标准。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对医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管。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人员参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支付及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等工作。指导定点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公示等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作做好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工作乡镇(街道)和村(居)民
6、委员会应主动发觉并刚好核实辖区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特别状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第七条有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 4 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和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医疗救助政策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落实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给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的 60
7、 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的身份认定和核实,并将名单于每月 10 日前供应给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市、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核实,并将名单于每月 10 日前供应给医保经办机构。市、县区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认定和核实,并将建档立卡对象名单于每月 10 日前供应给医保经办机构。市、县区公安(车辆管理)、房地产登记、税务、金融等部门依据医保经办机构部门的查询公函,刚好供应救助申请人汽车、房产、税收等家庭资产和经济收入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并与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具有社会救助职能的单位或公益性社会组织通过依法捐献,向个人实际负担
8、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居住在本市的外来人员开展人道主义及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的,由其自行制定救助实施方法。 5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即重点救助对象)。指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给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低保标准 1.5 倍以内的家庭。 低收入救助对象中的重病患者。是指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
9、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般人群起付标准 30%的(含 30%)救助对象。(二)其他医疗救助对象1.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肯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指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门诊特定病种项目,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 60%(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当月前 12 个月,含变卖家庭资产等收入),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 6 病致贫家庭
10、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2.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且未在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的其他特别困难人员。3.两病儿童医疗救助对象。参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1-14 周岁(含 14 周岁)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第九条 除重点救助对象和两病儿童医疗救助对象外,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 1 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 1 套,同时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 12 个月城镇最
11、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用于生计且车龄在 5 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1.4升以下小型面包车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 12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全部权,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不含专营高档烟酒、奢侈品)除外; 7 (六)本条第(二)、(四)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
12、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化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备案后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第十一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且未在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的其他特别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
13、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 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落实切 8 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托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照实供应如下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人员提交本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本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托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供应受托
14、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或出院小结,医保经办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报销明细单、财税部门监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对象家庭财产信息核对(参考省认定方法),在村(居)委会帮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状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9 和吃、穿、住
15、、用等实际生活状况等进行入户调查,针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照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入户调查状况,在入户调查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对其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审核看法,并刚好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状况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 5 日。(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
16、出示有效证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识村(居)民状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与。经民主评议通过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民主评议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医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 10 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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