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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 1 月 23日 山西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实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心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推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
2、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9 号)精神,加快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现就我省科技领域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先进阅历,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楚、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推动我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框架清楚、边界明确、权责共担、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理顺各方支出责任。明确省政府在全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确定权,根据谁的财政事权谁担当支出责任的
3、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明晰政府与市场功能定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确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参加的主动性和主动性,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明晰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明晰确定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探讨等公共科技活动。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统筹推动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益;省级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对科技前沿、面对社会重大需求、面对我省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市县侧重支持服务基层的技
4、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坚持主动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动。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短暂持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依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等进展状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省科技工作特点,我省科
5、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八项内容。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探讨、应用探讨和技术探讨开发等方面的科技安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怜悯况担当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探讨。我省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所须要的应用基础探讨,支撑应用基础探讨须要的基础前沿学科、交叉学科的探究等,由省级财政担当主要支出责任,主要通过山西省应用基础探讨安排等予以支持。市、县依据相关基础探讨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安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担当支出责任。 2.应用探讨和技术探讨开发。围绕三个一工程,对聚焦产业振兴、创新驱动、改革开放、人
6、才开发、顺应产业变革和科技革命趋势的,对促进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能源革命科技创新以及引领我省将来创新发展的新兴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支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生态环保等公益性领域的技术探讨,解决制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前沿技术研发、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事项,由省级财政担当主要支出责任,主要通过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安排等予以支持。市、县依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自主设立的应用探讨和技术探讨开发方面的科技安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担当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怜悯
7、况担当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围绕能源科技革命、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试验室、山西试验室,引导支持依托清华高校、北京高校等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等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来晋设立分中心,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担当主要支出责任。市、县依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省市共建的提升市级科技创新实力的创新平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担当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依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安排,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事权,由同级财政担当支出责任。 省级通过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精尖
8、缺人才,省级培育支持的人才专项,以及供应农村科技服务的人才专项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担当支出责任。市、县围绕当地实际,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依据相关规划等统一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育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担当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怜悯况担当相应的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主要通过发挥创新创业基金和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
9、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市、县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赐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怜悯况担当相应的支出责任。 加快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努力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培育高科技领军企业、推动省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担当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财政依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资助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
10、财政担当主要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学问、提倡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养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区分不怜悯况担当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级财政担当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担当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担当支出责任。 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担当支出责任;省级科研机构担当的
11、市、县政府托付任务,由市、县财政赐予合理补助。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担当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气设立的科学技术探讨开发机构,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省级科学技术嘉奖由省财政担当主要支出责任,市、县可依据本地区实际进行配套嘉奖,由市、县财政担当相应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根据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详细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探讨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
12、实问题、具有显明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探讨,以及推动省委省政府智库建设等事项,由省级财政担当主要支出责任,激励市、县财政担当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社会科学探讨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担当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动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亲密协调协作,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细心组织实施,着力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确保改革工
13、作有序推动。 (二)增加财力保障。 各市县、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支配,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同时,加大基础探讨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探讨、人才培育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深化相关改革。 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安排管理改革,使科技安排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科技资源得到更高效的配置、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根据推动放管服效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建性活动服务。探究给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全部权或长期运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创建性。 (四)推动改革任务落实。根据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当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楚和重复交叉问题,为更好履行政府科技管理职能供应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状况等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时,要推动体现科技领域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 2020年 1 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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