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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档案管理办法扬州市档案管理方法已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020 年 12 月 29 日扬州市档案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爱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爱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
2、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
3、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供应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相关规定担当档案主管部门托付的档案工作。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学问,接受专业学问的接着教化和培训,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十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扬教化,增加全社会档案意识。激励社会力气参加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机关、团
4、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档案进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朝气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根据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各类重大活动和重要事务档案根据以下规定进行管理:(一)重大活动的主办或者承办单位、重要事务的处理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二)重大活动举办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5、 (三)重要事务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在事务处理完毕后六十日内向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也可以向事务发生地的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向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移交的,应当同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送交档案资料电子文档和书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当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刚好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与档案验收。建设单
6、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报送档案。第十五条 重大科学技术探讨项目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安排进度、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各类档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档案不完整或者不精确的,不得验收鉴定。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向档案馆报送档案书目和全文数据。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立专题数据库。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等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图片、音像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供应利用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编著出版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公开出版物,应当根据规定刚好向档案馆送交样本。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
7、案馆可以为本市籍贯或者曾经在本市工作、生活过的具有肯定影响的下列人员建立人物档案:(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三)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全国闻名的社会各界杰出人士; (五)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综合档案馆确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九条 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相互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书目,联合举办展览,共同探讨、编辑出版有关史料。其次十条 激励单位、个人向档案馆捐献、寄存档案。档案馆对捐献重要、宝贵档案的单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嘉奖。其次十一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托付档案
8、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托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平安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平安。其次十二条 市、县(市、区)级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化、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书目,为档案的利用创建条件,简化手续,供应便利。其次十三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
9、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看法。其次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次十五条 档案馆应当依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探讨,供应支持和便利。档案馆加强对档案的探讨整理,有安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扬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化和市情教化。其次十六条 属于国家全部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
10、害国家平安和利益,不得侵扰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十七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实行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平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推动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连接。其次十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刚好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其次十九条 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供应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馆建设应当根据规定与区域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相连接。第三十条 建立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为中心,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
11、馆为主体,各级各类档案馆、室相联通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供应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平安;采纳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觉本单位存在档案平安隐患的,应当刚好实行补救措施,消退档案平安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刚好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档案主管部门发觉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平安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退档案平安隐患。第三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状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状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运用状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状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供应利用等状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平安保障状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状况。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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