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执法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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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行政执法制度汇编依据市档案局关于执行大庆市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通知(庆档函20022 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大同区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 、档案行政执法制度一、档案执法必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即不得越权,又不得推委和不作为。 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需持有黑龙江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年检合格的行政执法检查证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办案时不少于 2 人。 三、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必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档案行政执法活动必需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实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五、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2、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2 、档案行政惩罚制度 一、实施档案行政惩罚必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行政惩罚主体、内容、必需合法;必需符合法定管辖范围和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惩罚后(简易程序),必需报所在行政机关备案。 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前,应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四、行政惩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接受。 五、对重大档案违法行为或
3、情节困难应赐予较重的档案行政惩罚的案件,应经行政管理部门集体探讨确定。 六、实施行政惩罚运用黑龙江省档案局下发的档案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 七、实施行政惩罚后,应按法律规定将查处材料整理立卷备案,重大惩罚报区法制办及市档案局法制科备案。3 、档案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错案认定: 本局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经有关行政相对人提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撤销或部分撤销,依法改判(变)责成重新做出详细行政行为或被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致使我局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此类案件可认定为错案。 二、错案追究: (一)成立错案追
4、究小组,由有关科室人员参与; (二)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干脆责任人不得参与错案追究小组,应当回避; (三)错案追究小组在接到案件状况说明书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处理看法,由局长办公会探讨做出确定。 1、由于承办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裁决案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躲避行政惩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2、符合正常工作程序发生错案的,错案责任由承办负责人(或特地小组负责人)、干脆承办人共同担当。 三、错案处理: (一)因承办人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严峻渎职造成错案的,对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发生错
5、案造成行政赔偿的,依据责任大小追偿扣发有关人员的奖金、工资; (三)对发生错案负主要责任的人员或科室,年底不得评为先进。4 、档案重大行政惩罚备案制度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惩罚确定,应当报区法制办备案,同时应向市档案局法制科报送。 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惩罚确定的,应在 7 日内上报备案。 1、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行政违法行为惩罚金额在伍仟元以上的; 2、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购所出卖和赠送档案的; 3、档案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构成犯罪的。5 、档案违法案件举报接待受理制度 一、群众举报的档案违法案件的信件及电话必需由法制机构负责拆信、记录,并核实状况,确定是
6、否立案调查,送交主管领导审批。 二、接待来访。属重大问题的案件由主管局长接待,其它问题由内设法制机构接待、承办。 三、举报信件处理。疑难案件由执法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组成专案检查组进行专项查处。 四、对举报者要保密,有功者要嘉奖。 五、建立群众举报来信登记簿,对案件处理状况进行登记。6 、档案违法案件的审理制度 一、档案违法案件的审理,必需按法定程序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办案人必需两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凡不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应随时修改和订正。 二、案件审理必需严格履行各种手续。档案违法案件一经立案,必需做到有头有尾,善始善终。案件的承办人不能随意中止办理。立案、调查、定案
7、、审批、处理和送达要严格按规定的步骤、程序和手续办理,材料要齐全。所需各项表格和文字、内容要具体,避开涂改,并签字盖章,做到手续完备。 三、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需进行仔细查对核实,照实精确的进行调查。对档案违法案件的时间、地点、状况、数量、金额、后果及责任人要详细明白。 四、案件的承办人对涉及案件客观存在的材料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听取必要的证据材料。在获得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材料中,要客观真实、完整精确,做到证据确凿。 五、对已查证属实的案件,由承办人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提出处理看法报批。 六、对报批的案件,严格按处理审批权限办事,案件审批
8、时,要查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等规范性文件,仔细分析认定,经领导签发后,正式下达惩罚确定书,做到定量罚精确。 七、对符合案件处理终结的案件,应刚好结案,结案后要将案卷装订成卷,进行登记编号,由专人负责,仔细保管。八、档案违法案件审批工作,要防止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真正做到执法不阿,公开,公正。7 、档案行政违法赔偿制度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损害方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方有取得赔偿的权力。 (一)违法实施罚款;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前提下进行
9、通报指责,给对方造成影响的; (三)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担当赔偿责任。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出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赔偿恳求人要求赔偿时应递交申请书。 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担当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对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 、档案行政复议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
10、理机关申请复议。 二、档案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档案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档案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刚好、便民的原则。 五、档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六、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档案行政复议工作,法制科为档案行政复议办事机构。 七、档案行政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四)拟订复议确定; (五)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托付出席应诉; (
11、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档案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行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九、档案行政复议人员失职、徇私舞弊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指责教化或者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工作制度 一、持有效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二、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主动向被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三、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娴熟驾驭所监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内容。 四、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严禁干涉行政执法机关正常
12、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发觉行政违法问题,应当提出口头或书面的执法监督检查建议,并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六、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发觉有严峻和重大行政违法问题时,应刚好向本级或上级机关报告。 七、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当年检。10 、调查取 证与审核确定分开制度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惩罚案件,调查取证的机构与审核确定的机构分开。 二、区档案局做出行政惩罚的确定,由内设的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审核,然后报单位领导签批。 三、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要对审核的案件逐一进行登记,并设置登记簿。11 、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一、凡是设定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实行备案
13、制度。 二、区档案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区法制办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应于文件发布后 15 日内进行,并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文件原件 5 份。 四、区法制办对上报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发觉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12 、行政惩罚状况统计制度 一、凡有行政惩罚权的单位都建立行政惩罚统计制度,统计、汇总上报本部门饿行政惩罚状况。 二、区档案局按行政惩罚状况统计报表的要求,逐项填写,按时上报区法制办和市档案局。 13 、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状况统计分析制度为全面规范我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刚好传送和反馈执法信息,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定期进行执法工作状况统计及分析。 二、执法工作状况统计的详细
14、内容: (一)执法检查状况统计; (二)行政惩罚基本状况统计; (三)重大违法案件状况统计; (四)档案行政执法员及档案执法联络员状况统计。 三、每年按要求将执法工作状况统计分析材料刚好向区法制办和市档案局报告。14 、大同区档案局法制宣扬工作制度一、法制宣扬工作是宣扬贯彻档案法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档案局的核心工作之一。 二、法制宣扬的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在常常性地开展具有特色的、丰富多彩的、参与人员广泛的档案法律法规学问宣扬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宣扬活动。 四、要利用电视
15、、广播、学问竞赛、板报、上街宣扬和下基层宣讲等形式进行宣扬。 15 、档案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为便利群众监督,增加执法力度,实施依法行政,我局对档案行政执法活动全面实行公开制度,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档案行政惩罚的执法依据、惩罚标准和尺度、执法程序,防止执法人员乱查扣、乱罚款等现象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方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 (一)负责全区范围内档案行政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惩罚、结案归档工作。 (二)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检查、管理。 二、档案行政执法的
16、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档案行政惩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 三、档案行政的惩罚标准及尺度 1、对干脆责任人处 200 元至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2000 元至 10000 元以下罚款的: (1)未按规定立卷归档的; (2)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3)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5)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管理登记的; (6)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急而不实行措施的; (7)档案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上岗的。 2、处以 10000 元至 30000 元以下
17、罚款的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询问等中介服务的。 3、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干脆责任人员处以 500 元至 5000 元以下罚款的; (1)将国家全部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2)损毁、丢失国家全部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3)擅自供应、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全部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4)涂改、伪造档案的; (5)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全部的档案的; (6)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7)档案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档案行政执法的程序 (一)档案行政执法实施机关与管辖 实施档案行
18、政惩罚的机关,必需是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托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档案行政惩罚。档案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主管部门管辖。 (二)执法人员资格 档案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必需持有档案行政执法证,而且办案时不少于二人。 (三)赐予档案行政惩罚的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详细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赐予档案行政惩罚的; 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四)档案行政惩罚当事人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主管部门所赐予的档案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19、起行政诉讼,因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办理档案行政惩罚案件期限 1、受理后,在七日内确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2、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别状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办理档案行政惩罚案件流程 1、简易程序 受理认定违法事实并搜集证据当场作出档案行政惩罚确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一般程序 下达限期改正责令通知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确定赐予或者不予档案行政惩罚制作档案行政惩罚确定书告知当事人惩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送达执行 3、听证程序
20、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0000 元以上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档案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制作档案行政惩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负担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结束后,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一般程序作出惩罚确定,并送达执行。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书目第一章 总则其次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
21、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其次节 审查与确定第三节 期限第四节 听证第五节 变更与持续第六节 特殊规定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其次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干脆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设定和
2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同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卑视。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供应优质服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23、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爱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赐予补偿。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其次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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