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重点、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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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重点、要点1 1 、 公民权利: : 是指国家通过 宪法、法律 确认的, , 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公民权利的内容包括 政治权利和自由 、 宗教信仰自由 、 人身权利和自由 、 文化教化权利 以及 社会经济权利 等2 2 、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 : 行政权3 3 、 行政法的渊源: : 4 4 、 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 行政法规 国务院; ;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 教化部) ); ;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5 5 、 宪
2、法高于法律, , 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高于行政规章6 6 、 行政法的分类 :(1) 以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 分为一般行政法( ( 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惩罚法、行政程序法 等) ) 与特殊行政法( ( 如教化行政法、卫生行政法 等 )(2)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 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 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 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行政行为法( ( 公务员法既是一般行政法, , 也是实体行政法, , 同时还是行政组织法) )7 7 、 行政法律关系 基本分类 :(1)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 最主要的) )
3、(2) 行政 实体 法律关系( ( 行为的内容) ) 和行政 程序 法律关系( ( 行为的形式 ), 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行为的两个方面, , 相互影响、相互依存8 8 、 西方学者 霍兰德 把宪法典叫做 静态的宪法 , 而把 行政法叫做 动态的宪法9 9 、 行政法创设了一系列制度用于爱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 例如 听证制度、暂缓执行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 等10 、 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 , 而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 , 二者有联系, , 但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分11、 、 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1) 大陆法系: : 9
4、19 世纪中末叶, , 法国 首先提出行政法理论; ; 行政法学体系一般分为: : 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济法; ; 其重点是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动作, , 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2) 英美法系: : 英国 0 20 世纪后 逐步形成行政法学探讨; ; 美国 0 20 时间 0 30 年头以后, , 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 ; 行政法学探讨的重点: : 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12 、 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9 :(1)1949 年以前, , 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50年头又照搬前苏联模式 (2)3 1983 年, , 我国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统编教
5、材 行政法概要( ( 我国的行政法学探讨范式主要因袭 了 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 , 同样是根据 行政组织法 、 、 行政作用法 和 行政救济法 三个部分为逻辑前提构建我国的的行政法学体系的) )13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行政法治原则, ,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 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 行政法的全部领域, , 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 行政裁量领域14 、 行政合理性原则 子原则 15 、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包括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殊行政区制度、基层
6、群众自治制度 (4) 犯罪和刑罚(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惩罚 (6)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 民事基本制度(8)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 诉讼和仲裁制度 (10) 必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16 、 行政主体包括 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并不是全部的 行政机关 都是行政主体17 、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 行政职权: : 行政立法权、行政吩咐权、行政确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2) 行政优益权: : 行政优先权是指职务上的优益
7、条件, , 包括 行政先行处理权、获得社会帮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效力; ; 行政受益权是指物质上的优益条件 (3)行政职责 (4) 行政权限: : 纵向的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主体之间权限的划分; ; 横向的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限的划分18 、 国家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区分 :(1) 任务和职权: :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行政权; ;权力机关行使 立法 权; ; 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 ;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 (2) 组织和活动方式: : 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实行 首长负责制; ; 权力机关实行 合议制; ;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 委员会制 (3) 能动性: : 国家行政机关行
8、使权力 能动性强; ;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被动地行使权力19 、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分 :(1)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是一组 既有亲密联系, , 又有肯定区分的概念 (2) 国家行政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 (3)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 内部各单位, , 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确定和吩咐, , 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20 、 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区分 :(1)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家行政组织, , 都 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2) 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只能约束其 成员本身, , 对其他社会成员
9、没有效力; ; 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 对 全体社会成员 具有约束力21 、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中心人民政府 国务院22 、 中心行政机关包括: :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其他的国务院相关部门都具有) )23 、 行政机关: : 人民政府及 政府下各局: : 公安局、教化局; ; 派出机关: : 街道办事处(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 、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 ; 派出机构: : 工商管理
10、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司法所( ( 工商管理所是工商局的派出机构, ,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 , 税务所是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24 、 乡( ( 镇) ) 人民政府: : 只设办事机构, , 不设职能部门, , 也不设派出机关25 、 派出机关: : 是指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经有权机关批准, , 在肯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26 、 行政授权和行政托付根本性的区分: : 法律依据不同、法定方式不同、法律后果不同27 、 授权和托付是其他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方式28 、 公务员法律关系 :(1) 发生( ( 法律关系产生途径 ): 考任( (
11、主任科员以下) ) 、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2)变更: : 晋升; ; 降职; ; 沟通( ( 调任、转任、挂职熬炼 ); 撤职; ; 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 (3) 歼灭: : 法定缘由: :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判处刑罚; ; 事实缘由: : 死亡、丢失国籍等29 、 公务员责任: : 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担当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30 、 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公务员责任救济途径: : 申诉、控告31 、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 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 , 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
12、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 享受肯定的权利, , 并担当肯定的义务32 、 行政行为的内容 :(1) 给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 接受审计监督、纳税、行政拘留确定 )(2)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 变更法律地位 (4)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 行政惩罚既是科以义务行为也是剥夺权益行为) )33 、 行政行为的分类 :(1) 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 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 内部行政行为: : 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 如 行政处分 、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
13、下达的行政吩咐 、行政主体对 公务员的处分、晋升以及嘉奖等 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 外部行政行为: : 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 如 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惩罚行为) )(2 2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 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 国家行政机关针对 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 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 主要体现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 , 核心的特征是 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性 ); 详细行政行为: :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 针对 特
14、定的人或事 所实行详细措施的行为, , 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 主要体现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嘉奖与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行政裁决 等, , 最突出的特点就是 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详细化) )(3 3 )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 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 羁束行政行为: : 法律规范对其 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 等作了 较具体、详细、明确 规定的行政行为( ( 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税种、税率对某企业征税, , 行政主体违反羁束规定, , 就构成违法行为; ; 要担当违法的后果 );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5、 : 指法律规范仅对 行为目的、行为范围 等作一 原则性规定, , 而将行为的详细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确定的行政行为( ( 行政裁量偏轻偏重或者畸轻畸重, , 属于 不当或者严峻不当的行政行为, , 而非违法行为) )(4 4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 , 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 依据法律给予的职权, , 无须相对人的恳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 详细表现为 行政监督检查、征收税款、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等 );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必需有 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 详
16、细表现为如 颁发营业执照、颁发排污许可证 的行为. . 涉及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等行为) )(5 5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为标准, , 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 详细表现为 行政许可、行政嘉奖、行政给付 等 );不利行政行为: : 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 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 ( 详细表现为 行政征收、行政惩罚、行政强制 等) )(6 6 )以确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为标准, , 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
17、行政行为, , 单方行政行为: : 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 , 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 详细表现为 行政惩罚行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以及颁发许可证的行为 等 ); 双方行政行为: : 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 , 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样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 详细表现为 行政合同行为) )(7 7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肯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 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 要式行政行为: : 指必需 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 或 遵遵守法律定的程序 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绝大多数都是要式行政行为, , 例如 行政惩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
18、等 ); 非要式行政行为: : 指不需肯定方式和程序, , 无论实行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 例如 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实行强制约束的行为 等) )(8 8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 , 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 作为行政行为: : 指以主动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 如 行政嘉奖、行政强制行为 ); 不作为行政行为: : 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9 9 条第 1 1 款规定 :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 , 应当在申请实行日期的 2 2 日前, , 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确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19、. . 不许可的, , 应当说明理由. . 逾期不通知的, , 视为许可 )(9 9 )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 , 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 行政执法行为的详细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嘉奖、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检查 等行为; ; 行政司法行为的详细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等行政行为( 10 )以 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 , 可以分为 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托付的行政行为34 、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1) 即时生效: : 一般适用于 紧急状况 下所作出的须要马上
20、实施的行为, , 如 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的行为 (2) 受领生效并不意味着必需得到相对人同意, , 相对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生效, , 只要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即起先生效 (3) 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 , 属于附条件生效, , 而不是公告生效35 、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36 、 行政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 行政合法原则37 、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 行政机关的 行政立法行为 与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38 、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 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探讨确定; ; 经行政首长签署; ; 公开发布39 、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
21、成立要件: : 经行政首长签署; ; 公开发布40 、 行政立法是 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 的有机结合. . 它既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 又是一种准立法行为41 、 行政立法的分类: :(1 1 )行政立法依其 立法权力的来源 不同, , 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殊授权立法(2 2 )行政立法依据 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 不同, , 可以分为中心行政立法(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章规) ) 和地方行政立法( (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章规) )(3 3 )依据 行政立法内容、目的 的不同, , 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 试验性立法( ( 多属于特殊授权立
22、法, , 须要法律或有关机关的特殊授权, , 通常称为 暂行条例 或 暂行规定 ) )42 、 行政立法主体分 国务院( ( 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 ) 、 国务院各部门( (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以及 地方人民政府 我国能够进行 地方行政立法 的主体包括: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 天津、上海、北京、重庆 ), 以及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 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三大类43 、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0 30 日后 施行( ( 涉及 国家平安、外汇汇率
23、、货币政策的确定 以及 公布后不马上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 的, , 可以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 行政法规的 在公布后的 0 30 日内 由 国务院办公厅 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 规章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0 30 日内, , 由 法制机构 依照有关规定向 有关机关 备案44 、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权 撤销 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 行政法规 (2)地方人大常委会 有权 撤销 本级人民政府 制定的不适当的 规章 (3)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有权 变更或者撤销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 规章 (4) 国务院有权 变更或者撤销 不适当的
24、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5 、 权力机关 的监督: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的监督行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 国务院 制定的 行政法规 进行监督, ,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 本级人民政府 制定的 规章 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有权 撤销、变更 下级行政机关 违法、不适当 的 规章; ; 施行 司法监督46 、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出现的诸多问题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 起草; ; 协商协调; ; 征求、听取看法; ; 审核、签批47 、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 对其监督主要有 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48 、 行政给付的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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