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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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其次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平安、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
2、,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意防灾、平安施工、爱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和风貌。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立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镇人民政府应实行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村民自建住宅小区。(新版删除该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须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3、; (四)因地质灾难搬迁统一建设的。其次章 范围划分 第六条 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限制区域内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严控区城。详细范围包括:街道办事处、镇的全部区域,武广新城、湘江新城等规划覆盖区域,总体规划其他相关规划覆盖区域以及因建设须要规划限制区域。农村村民在严控区城内新建、改(扩)建住房进行严格限制,若符合建房资格确须建房,则通过安置房解决或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建房点内建设,如在村民集中建设点建设确存在困难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建设。在严控区城内属于D级危房等级的,由镇人民政府、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D级危房处理,拆除原建筑后按原建筑面积、原层数(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
4、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2层)批准改建。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暂未编制城乡规划的区域进行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并编制规划报市规划局批准(此两段删除) 第三章建房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须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卫自然灾难,须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拆除重建的;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节约运用宅基地,层数不得过1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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