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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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桂政办发201742 号)等文件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心、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市本级、各县区(含开发区、管理区,下同)财政预算支配,用于支持我市各县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详细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第三条
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运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运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运用和平安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加扶贫资金运用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县区相关部门依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职责。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支配、拨付、下达、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加强资金监管。 市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检查,建立完
3、善相关监管台账,督促县区主管部门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会同扶贫、发改等相关部门刚好制订财政扶贫资金安排方案,刚好下达资金并告知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刚好审核和拨付资金,分析报告财政扶贫资金运用状况等。督促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刚好提出拨付申请,对材料完备的拨款申请,加快资金审核支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平安的前提下加快支出进度。 县区扶贫部门主要职责:组织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安排和建立项目库,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绩效考评等。对所管理财政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刚好分析探讨解决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加快推动项目
4、实施,刚好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刚好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县区发改部门主要职责:做好本县区社会发展规划与扶贫项目规划的连接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的实施工作。 县区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完善本部门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立,将部门项目规划与扶贫项目规划相连接等。对所管理财政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督促加快推动项目实施,刚好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刚好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其次章资金预算和安排管理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对市、县区资金投入状况的考评要求。市、
5、县区要依据我市脱贫攻坚任务须要和财力状况,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单列支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列的专项扶贫预算不低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 10%。对脱贫成效显著、提前脱贫摘帽的贫困村赐予扶贫资金项目嘉奖,保持扶贫政策不变、扶贫投入不减。 第七条 上级安排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已明确详细项目投向(即已确定详细的扶持对象和金额)外,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地扶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安排和资金整合方案,提出资金安排运用安排,经本级政府探讨同意后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自治区和市考核、检查的依据。 县区应当实行因素法安排和竞争性安排相结合的方
6、式,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支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详细镇、村、项目和对象,并逐步加大竞争性安排的项目范围和资金比例。第三章资金运用管理第八条 县区应当根据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根据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运用农业良种、采纳先进好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详细补助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县区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
7、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连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平安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上述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准由县区结合实际状况自主确定,应尽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相连接。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实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一般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化、全
8、日制一般高校本科学历教化、参与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夫好用技术培训赐予补助,详细补助内容和标准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支持向扶持对象供应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干脆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难风险,对情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教化、科
9、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支配,各县区原通过中心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接着支出。 第九条 县区可依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须要,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自治区和市不再另行支配项目管理费或工作经费补助。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县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打算和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询问以及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市主管部门开展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通过该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10、统筹解决。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不再明确详细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县区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安排、资金整合方案自主支配运用。县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
11、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连接,统筹整合运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运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县区扶贫资金支配运用要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并依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支配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中心、自治区和市级相关政策状况下,县区应当结合实际主动创新资金运用机制,探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加主动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加脱贫攻坚。 (一)激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
12、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激励和引导贫困户和干脆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夫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心、自治区和市级对资金运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夫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夫为干脆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 50 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主动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平安规范的状况下,县区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
13、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改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限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限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 100 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效应。 (三)主动探究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实行市场化方式供应、社会组织有实力担当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
14、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供应、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亮、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担当。 (四)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激励各地主动稳妥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 (五)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剧烈、产业带动实力强、资金运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十四条 对自治区下达须要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金文件或同级财政部门告知单后 15 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安排方案或同级政府审批看法后 10 日内
15、完成下达。 对市本级、县区财政预算支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大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提出安排方案,市、县区财政局在收到安排方案或同级政府审批看法后 10 日内完成下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报账流程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对县区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方案有关状况的考评要求。对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应刚好书面通知同级主管部门;县区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刚好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运用安排或安排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一)县区收到上级提前下达的资金额度的,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
16、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 20 日内落实安排方案,确定扶持的详细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上级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 20 日内落实安排方案,确定扶持的详细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安排方案应当刚好报自治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县区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安排,上年结转资金应在当年 6 月底前运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运用 1 年后仍未运用完毕的,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自治区和市下达的扶贫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安排到部门并结转 2 年以上的资金,相应收回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已安排到部门并结转 2 年以上的资金,
17、收回本级财政统筹运用。 (三)县区主管部门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刚好驾驭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动和资金支出状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对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考评要求。对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含列支结转部分,下同)大于 10%的,自治区在安排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将按大于 10%部分
18、的金额予以等额扣减。 对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的,不列入结转结余率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刚好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安排实行按时报送制度。 县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自治区、市级和当地扶贫开发政策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安排,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在资金下达后 60 日内将资金运用安排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主管部门备案。资金运用安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
19、调整的,由县区于每年 6 月、12 月将调整后的安排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安排须要明确资金详细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安排、资金用款安排等内容,并作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以最终报备的安排为准)。 市、县区主管部门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运用状况报告同级政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扶贫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区扶贫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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