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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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水管理,保障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依据_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供用水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区规划、建设、国土、水利、质 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物价管理、平安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供水
2、、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发展供水和安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意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应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第五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的投入。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供水专项规划的制定及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供水专项规划,对辖区内供用水事业进行统筹管理,完善供水设施建设,使公共供水设施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第六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激励研发和采纳提高供水水质和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扬教化,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
3、对在供水、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其次章 供水水源 第七条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供水规划大力推动多水源供水,提高供水平安牢靠性,不同区域之间的供水管网规划建设应注意平安连接,提高供水平安互补性。第八条 饮用水取水点周边的活动需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防护范围外的爱护措施应依据水源所在地的爱护级别根据有关水源爱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爱护区设立饮用水源爱护区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和毁坏该标记。第九条 饮用水源爱护区范围调整或水源取水点的迁移,以及由此实施的水 资源整合(包括水厂的迁建、扩建,供水主干管网的建设、改造等),根据“责任共
4、 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水企业和其他相关方共 同出资,由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 在饮用水源爱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对污染城乡饮用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限期整改或迁出;对造成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需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水质检测工作。对规划迁移或关闭的取水口,供水企业需根据供水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取水口的迁移或关闭工作。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安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供水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5、。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根据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安排进行。第十三条 供水设施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担当,并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对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平安担当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运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 或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应的质量技术、卫生标准和节水要求。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供用水设备、器具和材料。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必需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确保无毒无害。第十五条 供水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供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包括:供水企业的水
6、厂及其取水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含用户居住小区、厂区、工业开发区、商业开发区、农村住宅安置留用地、拆迁安置区等特定 开发项目或综合开发项目等,下同)红线范围外的公共供水主干管道及其附属设 施。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或供水企业投资建设。用户供水设施包括:建设用地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所属区域管道、表后给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水表计量系统、消防设施及其他供水设施等)和建设用地项目红线范围外的水表计量系统。用户供水设施由建设用地项目开发方投资建设。与用户供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用水接引管道工程由建设 用地项目开发方投资建设,或由相关建设方合资建设,建成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
7、、扩建的供水工程,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程序报批后,方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单位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运用。第十七条 为确保终端用水水质,用户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必需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将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送供水企业加具看法后,依法进行报批和施工;竣工后,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供水。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在动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状况,供水企业应予协作。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平安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在动工前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爱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 责实施。施
8、工过程中破坏供水管网所造成的损失,依据责任划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相应责任方担当。第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含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并由建设方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及相应的补救方案进 行工程建设,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验收。其次十条 地下供水管网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供水企业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各镇(街)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产权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如涉及其他地下管线的,供水企业应刚好知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并指导做好爱护措施。供水企业破路抢修完毕后,需根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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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 区供用 水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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