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制造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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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制造厂)(方案一,适用于合资举办制造厂项目) 目录 序言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第二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三章投资总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第五章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 第十二章纳税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中国北京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 国 市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
2、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1.1本合同的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北京市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北京市西郊二里沟,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 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国 地,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如合营为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 1.2合营公司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名称 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合营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1.3合
3、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2.1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 产品; (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2.2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2.2.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 2.2.2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至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2.2.3合营企业产品的销售由 公司为总代理具体的销售办法另签协议 第三章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3.1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元(或双方协商的另一种货币) 其中:甲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乙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
4、册资本 3.2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 元厂房 元土地使用费 元工业产权 元其它 元共 元 乙方:现金 元机械设备 元工业产权 元专有技术使用费 元其它 元共 元 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得到营业执照后 天内分期缴足出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均按 条办理 3.4.1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
5、亏损负担 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 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期限为 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公司合营期限应在公司期满前六个月,向原申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 每次延长以 年为限 5.3在合营期满时,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将用 币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买价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6.1合营企业在正式开业前,应各负其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6.1.
6、1甲方责任: 办理为建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的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厂房的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工作; 按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详见附件),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厂所需的其它人员 6.1.2乙方责任: 按第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详见附件一) 为使合营公司得到 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维修的全部技术,为保证全部技术转让乙方将提供: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和方法,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维修
7、方法等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6.2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第七章董事会 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 ,乙方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时,必须事先通知合营公司和合营另一方 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开会时间均按合营章程规定执行第八章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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